民法论述题

更新时间:2024-11-08 04:51: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0日发
(作者:金华市公安局地址)

论述题

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论述)

答: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历

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

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

类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使主体能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商品

生产经营活动;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规范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规则,使主体得以公平、正当地进行

竞争,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可见,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

会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它是一种意志关系,

而不属于物质关系;再次,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

是自愿设立的;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

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因而民事法律关系也

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一方即享有权利,另一方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义务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一

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

不为民法调整。

3受价值规律支配。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

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

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

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

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

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

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试述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

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

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

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

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

支配。

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

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

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

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

下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民事行为与民事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的意

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

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

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而民

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

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意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

值判断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

各项民法制度和民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总的指导思想。确定民法的基本原则

的意义在于:(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特征:1、,一律平等;平等;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2、,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民事

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义务关系;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3、,民事主体

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

4、,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民事

主体在进行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不得违反社会一般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名词解释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①财产权与人身权②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③绝对权与相对权④即得权与期待权:⑤主权利与从权利⑴主权利: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

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⑵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①民事权利

的行使⑴权利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⑵禁止权利滥用⑶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认为一定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

段。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是以意思表示

未构成要素的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

死亡。特征:一、普遍性与平等性;二、不可转让性。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

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关系。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

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成果等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包

括父母子女、夫妻、作者、发明者等身份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民法的本质特征:

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是实场经济基本法

民法体系包括:民法总则,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继承权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

民法的性质:是私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所有

和分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

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

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及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

法理等。

民法基本原则含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

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约束功能。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

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

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

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和,按民法规范确立的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

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

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

成的社会关系;(四)、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

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c.内

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前者是民法调整后者的法律后果,没有后者就不可能存在前者;前者是一

种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行为和非行为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特点:⑴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⑵法律事实必须能引起一

定的法律后果;⑶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法律规范的,有的是道德宗教规范。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在协商基础上建立的具有民事

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民事义务的概念: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彼此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通常,离开了民事义务就无所谓民事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一致

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享有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有相应的权利限定;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一方承担义务,

往往同时产生、变更、消灭;因此,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从不同角度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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