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培养: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
和践行的重要路径
作者:李德全邓多文
来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2018年第03期
[内容提要]法治观是规则治理观、价值治理观和过程治理观。法治观培养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培育与践行的共同属性、共同载体和共同指向,使法治观培养有助于深度推进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法治观培养寓于社会主义法治运行全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
育和践行贯穿于法治运行的始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深化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立法;嚴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作者简介]李德全,重庆文理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二级教
授、硕士生导师;邓多文,重庆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把法律和道德的
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全社会积极培育和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告诉我们:法律对推动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这与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
指出的“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一脉相承。[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运行过程,切实发挥法治的规
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因此,立法、执
法、司法和守法的法治运行过程,应坚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用法律促进道德建设,切实发
挥社会主义法治观培养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治观的基本内容
法治观是规则治理观。法治是依法治理。从法的形式维度看,法是规则,法治就是规则治
理,法治观就是规则治理观。规则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也包括广义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
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还包括最广义的宗教规
范、道德规范、团体规范、行业规范等社会规范。在这些规则中,法律具有至上性,即其他规
则都不得超越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因此,法治观培养,是培养规则观念,尤其是法律至
上的观念,即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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