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三大思想渊源: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德国
古典法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思潮。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
和方法论。
法的一般性定义:由国家制定与认可以权力、义务的形式来表
达其要求,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调整的对
象与法的规范性;法律调整的方法与法的利益导向性。
法的本质:法的阶级意志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文化与社会因
素的制约性
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的概念: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
后果的准则。
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
运用法的要素理论应当注意的问题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不同:A.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
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
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
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
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
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
果。
B.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
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
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
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
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法律产生的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法律规范与原始规范的主要区别: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两者产生的方
式不同、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两者的根本目的
不同
法律产生的基本规律: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
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
一般调整的过程。
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
法的长期过程。
法律、道德和宗教社会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
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法是一种历史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法律发展的方法:继承、移植与创新
法系的概念: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
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是: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
系,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法律结构不同;法官权限
不同;诉讼程序不同。
为什么要由以人权、自由、秩序、平等、正义为基础的价值形态?
如何保障和促进这些价值的实现?
(人权)1、建立国内与国际人权保护机制。2、合理区分人权类型,
开展人权保护工作。(第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经济、社
会和文化权利,第三,生存与发展权利(自决权、环境权),包括政
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四个层面的权利。)
(秩序)第一、建立和维护政治秩序,使政府权力正常运行。第二、建
立和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机制的有序运行。第三、建立和维护
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生活的基本安全。
(法律)第一,通过权利义务机制,确认自由的范围与实现路径。第
二、通过排除侵犯自由的主要因素,提供实现自由的保障机制
(平等)第一,将平等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第二,确认和保障主体的
平等地位;第三,确认和保障财富、资源、机会与负担的平等分配;第
四,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
(正义)第一,通过法律权利和义务机制,公正地配置权利和义务。第
二,通过法律效果认可机制,建构权利救济体系,惩罚犯罪和违法,恢
复被侵犯的权利。
法律价值冲突的概念
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则
通过价值整合实现价值之间的和谐,除坚持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
的价值之间的冲突]外,还需要遵循:
第一,个案平衡与利益兼顾原则,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
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
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二,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
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同一价值内部的冲突]
法的渊源的概念与构成(法的理论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历史
上产生法律原则及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直接渊源或形式渊源,意为法的效力的直接
来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根源,即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
关系。
法的主要分类:(主要掌握)
公法与私法:最为传统的分类,区别即为保护对象的不同。公法主要包
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后来的经济法;私法主要包括民
法、商法、家庭婚姻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划
分;仅适合于成文宪法国家。
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划分。
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适用范围不同,例如《教育法》属于一般法《高
等教育法》属于特别法。他们的关系是属于圈套圈的关系,是具有相对
性的。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区别联系
区别:1.法的效力是法本身的属性,表明法存在的价值和法的权威,属
于主观的东西;法的实效突出的是达的实际效果,其客观性十分明显。
2.法的效力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属于“应然”范畴;而法的实效则
是法的实际实现状态,属于“实然”范畴。从某种意义上讲,法的效
力是原因,法的实效是结果。
立法的国家机关地位越高,其制定的法的效力等级越高
法的效力冲突的原因:1.随着新法的制定,新法与旧法的冲突2.有些国
家实行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引发的不同国家机制指定的法之间的效力冲
突。
立法机构高于行政机构
中央机构高于地方机构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如果是合理冲突,还是要尊重下位法与上位法的不同)3.新法优于旧
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律关系的种类:一般与具体、绝对与相对、平权与隶属、调整与保护
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参与者)与客体(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
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两者的条件与类型:
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及其在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中的具体表现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的条件:1.法律规范2.权利主体3.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的区别: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自然灾害、战争
法律行为具有主观性,人的意志可以去干预它,如订立合同等
同一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行为与其他社会行为的主要区别,就是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性和
社会性。
法律行为的主要分类,包括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以行为外部表现形式
为标准)、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表意行为与
事实行为的划分是依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依意思而产生,是即为表意
行为不是则为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的结构理论
法律行为主体与法律关系主体的共性与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