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立法体制——话说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六)

更新时间:2024-11-15 09:34: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0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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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口 ————————————————一 

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立法体制 

话说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六) 

文/法言 

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 的框架内形成的,立法权限的划分,不 些共同性,又有本质上的区别和运行上 

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法是由国 可能突破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的制约。 的特点。例如,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制是 

家制定并由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 而国体、历史传统和民族构成等因素, 以分权制衡理论为基础和指导的;社会 

定人和社会中各种机构及组织的权利义 则间接地通过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对 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则是以议行 

务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规范。立法是 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发生影响。 合一原则为基础和指导的。这种不同直 

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政治活动之一。 国体是指国家的性质或阶级属性。 接导致横向立法权限划分的不同。 

立法权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国家权力,由 除国体和政体外,对立法体制产 

立法体制的概念 谁来行使,归根结底是由国家的性质所 生影响的还有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 

立法权是国家的重要权力。在现代 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 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 

社会,国家主要通过立法设计制度,创 维护其有效统治,必然要采取与其统治 的关系的形式,是影响中央与地方立 

制规则,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管理 

相适合的立法体制。比如,奴隶制或封 

法权限划分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 

社会。 建制国家,君主或国王一言九鼎,国家 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纵向立法权限的划 

对于立法,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的立法权由其一人所享,是单一的一级 分,即决定在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之 

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即从 

立法体制。而在民主国家,由其民主体 间立法权限如何划分。国家结构形式 

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各 制所决定,立法权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国 不同,纵向立法权限的划分也不同。当 

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 家权力机关行使。 代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上 

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不同的规范文件 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一 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单一制和联邦 

的活动。狭义的立法,则仅指国家权力 个国家采取什么政体,是由国体所决定 制。这两种类型的国家结构形式,在划 

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 

的。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立国之路和历 分纵向立法权限的考虑上和实际做法 

和废止法律的活动。在我国,根据宪法 史传统等各不相同,因此,国体相同的 

上截然不同。例如,单一制国家和联邦 

和立法法的规定,对立法的理解是广义 国家,所采取的政体并不尽相同。比如, 制国家在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上 

的,立法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 同为资产阶级国家,美国采取的是总统 

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前者的地方行 

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行政法规、 制,而英国、日本却采取内阁制,其立法 政区的立法权不是其本身固有的,而 

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体制自然也互不相同。 是中央授予的,所以地方没有立法权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主体和立法 政体决定横向立法权限的划分,即 或相对只有较小的立法权。而后者的 

权限划分的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 

决定立法权限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 成员在组成联邦时,将一部分主权包 

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 之间如何划分。政体不同,横向立法权限 括某些立法权交由联邦中央行使,但 

的立法体制,受其国体、政体、国家结 的划分也不同。当代世界各国的政权组 

联邦成员还保留其余主权包括某些立 

构形式、历史传统、民族构成乃至经 

织形式,基本可以分为两种有代表性的 

法权,所以地方不仅有立法权,而且立 

济、文化等一系列因素的决定和影响。 类型,即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制和社会 

法权相对较大。 

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因 

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两种类 

素是该国的国家形式,即政体和国家结 型的政体,在划分横向立法权限的理论 

立法体制的模式 

构形式。各国立法体制是在其国家形式 

基础和制度依据方面,既有形式上的某 立法体制可以从横向和纵向来划 

2011年8月25日中国人大{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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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对任何问题提出立法建议;有权推 

翻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否决。美国 

宪法第二条将行政权力赋予了美国总 

统,总统由此也成为重要的立法者:总 

式中,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与行政机 

关、司法机关既不是处于平列的中心地 

位,也不是平列的制衡关系 作为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的法律地位高居 

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上。我国可以 

看作是这种模式的典型。我国宪法第二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 

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家,特别是较小的单一制国家,多采取 

此种模式。 

2.地方完全分权的模式。这种模 

式是指完全的分权,即国家作为一个政 

统有权向国会建议立法,发出有立法效 

力的行政命令、规例及章程;有权否决 

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非两院中各有 

治整体,中央不能立法,一切立法权归 

地方政府所有,地方制定的法律规范只 

对于国家的不同地区生效。在实践中, 

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只有在国家被割据 

并且名存实亡的条件下,才可能出现这 

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否 

则该法案不能成为法律。而美国宪法第 

三条则为联邦法院制度确立了基础,美 大会。”这种政体是指人民按照民主集中 种模式的现实形态。这种模式通常仅只 

国最高法院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违宪; 

制原则,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的人 

用来作为与中央完全集权模式相反的 

也可以宣布总统或政府的行为违宪。 

民代表机关,再以其为基础,组成国家机 

另一极,是一种理论上的推导。在各国 

4.立法机关至上的模式。在这种模 

构体系。人民代表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 

的宪法和法律中并没有对这种模式的 

中居于领导和监督的 规定。 

\ 

地位,统一行使决定和 5.分权一集权的模式。这种模式 

匝 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 

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立法权分别由中央 

立法机关优越 

的模式 即立法 

权力,不受行政机关和 和地方共同行使;在某些事项上的立 

机关在立法过 司法机关的牵制,而其 法权限属于中央,在某些事项上的立法 

程中处于中心 

地位。英国被认 

他机关都要服从它的 

权限属于地方。联邦制国家均属于此种 

为是这种模式 领导和监督。这种政体 模式。 

的典型。图为英 

国议会大厦 

直接决定了包括立法 4.集权一分权的模式。这种模式 

活动在内的许多重大 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立法权主要由中央 

决策,不仅必须通过专 行使,但是在一定的限度和条件下,地 

门的人民代表机关,按 方享有中央授予的某些地方立法权。一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些单一制国家特别是较大的国家多采 

Il 

行政机关优越 则作出决定,而且立法 取此种模式。 

的模式,即行政 

机关在立法过 

机关的人民代表还对 

程中处于中心 它的执行机关即行政 我国的立法体制 

地位。法国被认 

为是这种模式 

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大国,历史上 

的典型。图为法 动,负有领导和监督之 长期沿袭单一制,1949年建立了人民 

国议会大楼 

权。 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共和国。我国的根 

二、纵向立法权 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述 

限划分模式 

因素决定了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也决 

根据各国宪法和 

定了我国的立法体制不能简单地照搬 

有关法律对国家结构 

其他国家的模式,而是必须从我国的国 

\ 

圃 形式的规定,纵向立法 

情和实际出发,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 

三机关平列制 权限从理论上也可以 

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约的模式,即立 

一法,行政 司法三 

分为四种模式。 、

我国立法体制的形成 

机关在立法过程 1.中央完全集权 

建国后,我国立法体制的演变大致 

中.分别处于中 

心地位,相互之 

的模式。这种模式是指 

经过了三个阶段。 

间的制约、平衡 在一个国家中,一切立 

第一阶段:1 949年建国到1 954年。 

关系最为明显。 

美国被认为是这 

法权为中央政权所有,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于1954年正 

种模式的典型。 地方政权没有自己的 

式建立,在这之前是由全国政协代行国 

图为美国国会山 

立法权。一些单一制国 

家权力。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 

2011年8月25日中固人大{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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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 

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共同纲领》,纲领第十三条规定:“在 

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 

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在这 

次政协会议上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 

民政府委员会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 

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规定国家的 

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但 关系 一文中指出:“取消大区,各省直 

是,由于全国人大代表人数较多,不可 属中央,这是正确的。但是由此走到取 

能经常开会,每次开会的时间也不可能 消地方的独立性,结果也不那么好。我 

很长,而需要制定的法律数量很多,仅 们的宪法规定,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 

靠全国人大显然无法适应如此繁重的 

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 

立法任务。因此,1955年7月,一届全国 

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 

人大二次会议又专门“授权常务委员 办法,宪法并没有约束。”肯定了地方 

会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 立法的必要性。同志还说过:中 

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 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面积、人口同 

规”。1959年,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欧洲差不多,为什么欧洲发展快,中国 

又进一步确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 落后了?其中一个原因是欧洲分成了 

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大 

许多国家,有利于充分发挥积极性。美 

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 国发展也快,因为各州有相当大的自主 

会闭会期间,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需 权。可见,赋予地方以一定的立法权,是 施政方针;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 

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政 

务院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1949年l2月,政务院通过 大行政区 

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大行政区人 

要,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 客观的必然要求。 

文,适时地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规定。” 第三阶段:1 979年以后。1978年l2 

后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的民 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揭开了 

主与法制建设逐渐停滞,全国人大常委 我国历史新的一页,我国社会主义现代 

会除通过一些决议、决定外,没有再制 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为了适 

定法律,因此,1959年的这次授权实际 

应新时期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1978 

上并没有得到执行。但是,这两次授权, 年12月,同志在((解放思想,实 

已经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国 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一文中就提 

家立法权,从而改变了全国人大作为行 

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有的 

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的规定,这是 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总结提高, 

对一九五四年宪法的重要补充和发展。 

民政府委员会有权拟定与地方政务有 

关之暂行法令条例,报政务院批准或备 

案。由此可见,在这个阶段,共同纲领规 

定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立法和大行 

政区行使部分立法权相结合。 

第二阶段:1 954年到1 979年。1954 

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按照这一精神, 

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后来皆称其为 

九五四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根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重 

九五四年宪法。该宪法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 

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 新修订了地方组织法,对我国立法体制 

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 进行了重要改革。通过此次修订,赋予 

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 

令的实施情况”;“自治区、自治州、自 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 制定地方性法规权。1982年 

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 时,又进一步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较大 

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 的立法权,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 

准。”除此之外,其他一般地方都没有立 权限,使我国的立法体制更加适应社会 

法权。我国是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大大加快了我 

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制定法 

令”。这些规定说明,当时我国的立法体 

制是一种高度集中的立法体制,立法权 

集中在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 

家,没有中央的集中统一,全国一盘散 国的立法步伐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沙是不行的;但是,由于各地情况千差 有国家立法权,也没有赋予国务院和地 

方立法权。一九七五年和一九七八年宪 

法也都作了类似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 

虽然可以制定法令,但“法令”是指国 

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万别,只靠中央,没有地方的主动性和 通过了立法法。这部法律是我国立法体 

积极性,也是不行的。一九五四年宪法 制发展道路上的里程碑,它进一步从法 

实行一段时间后,中央发现,地方完全 律上确定了国家的立法体制和立法程 

家机关在职务范围内规定的带有规范 

性的、法律性的个别文书,与法律不同。 

没有立法权,不利于地方主动性和积极 序,确定了不同法律等级的调整范围和 

性的发挥,特别是在国家法制还很不完 不同法律规范的位阶效力,使我国的立 

备的情况下,没有地方的立法积极性, 法活动有了明确具体的依据和规范。 

不利于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 

九八二年宪法颁布时,删去了“法令” 

词。 一二、我国立法体制的结构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各 

虽然一九五四年宪法规定全国人 因此,1956年,同志在 论十大 

22}中国人 2011年8月25日 

I言论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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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这 

 

他的基本法律的权限由全国人大行使; 

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 

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 

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由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项涉及国家主权、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 

国情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 

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由中央统 

立法,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 

国内市场的统一。 

具体来说,中央专属立法权包括以 

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使法律既能 

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不同情况与 

现实的需要,在实践中能够贯彻实施, 

立法法根据宪法中确定的“在中央的 

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 

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 

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贝 相抵触。因此,此 

类事项属于中央立法权范围。 

下方面: 

有关国家领土、国防、外交、国 

积极性”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的统一而 籍、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人出境制 

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二是,宪法明确规定必须由法律规 度等涉及国家主权方面的事项。 

1.中央的立法权 定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事项。比 普遍确立公民权利和义务以 

我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 如,宪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地方各 及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事项。 

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 刑事法律制度,公民政治权利 

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六十二 

办法要由法律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和生命、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和剥夺。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 国家机构组织制度,各级人大 

职权:(一);(二)监督宪法的 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 

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 予补偿,等等。 民检察院的职权和相互关系。 

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六十七 三是,宪法明确规定必须由中央决 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制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定或批准的事项。比如,宪法第六十二条 度,诉讼和执行制度,律师、公证、仲裁 

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 

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 

制度。 

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 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 

基本民事法律,包括民事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 情况的报告,由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 体、物权、债权、民事侵权、海商、婚姻、 

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 

继承、商标、专利、著作权,会计和票据 

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 

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等。 

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和 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等。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企 

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 四是,涉及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 业的组织形式,财政、税收、预决算制 

律。”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 

义务的事项。比如,宪法第三十五条规 

度,海关、边境检疫制度,金融、货币、外 

列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 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汇、外贸制度,邮政、电信、铁路、民航、 

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示威自由;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民 航天、核能等基本管理制度,全国统一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中央一级的立 依法纳税的义务,等等。 的市场经济活动准则等。 

法权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也即全国人 根据宪法的规定,立法法总结我国 其他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 

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 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委会立法的事项。 

律,其中,只有全国人大有权; 中央专属立法权为如下事项:(一)国 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国家的行政机关也即国务院根据宪法 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 立法权限,宪法也作出了划分。全国人 

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 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大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 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 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2000年iti0定的立法法进一步明确 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众自 iti0定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 

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 

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 

外的其他法律。从法理上讲,全国人大 

立法法没有像国外一些国家的宪法那 政治权利的剥夺、限iti0人身自由的强制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除不得与宪法 

样,对中央的立法权限一一列举,而只 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 

相抵触以外,不应对其立法权作其他限 

是明确了中央的专属立法权。这些专属 

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 制。实践中,除宪法明确规定的刑法、民 

立法权又都有宪法依据,主要是以下四 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 

法和有关国家机构组织方面的法律属 

个方面的依据。 

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基本法律外,凡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基本 

一是,宪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规范的法律,应作为基本法律提交全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 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这些事 

人大审议通过。此外,涉及全国人大权 

2011年8月25日中国大 i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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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圈 —:;一; ;一; ;: 一: : 

限的法律,如预算法、全国人大议事规 

则等,也应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所以, 

全国人大除制定基本法律外,也可以制 

定其他法律,但主要是制定基本法律。 

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外,其他 

法律都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 

权限的划分,一方面体现了全国人大不 

可能把制定法律的全部工作都承担起 

来,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全国人大常委 

会立法权限的限制,即全国人大常委会 

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 

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定法律”。2000年,立法法再次明确了 

办法和具体规定的事项。 

一一有关具体行政管理方面的事 

项。这里指的是纯属具体行政管理,不 

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事项。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中央立法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该法规定,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 

的组成部分,其权限范围实际上相当广 

泛。中央立法权限中的许多事项,除必 

须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 

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此外, 

立法法还规定,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全国 

律形式规定的以外,有许多在实践中都 

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规范。但 

是,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 

触,并且在效力上低于法律。 

2.地方的立法权 

不能,不能制定有关刑事、民 

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否则 

就超越了自己的职权。但是,根据宪法 

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 

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 

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 

原则相抵触。按照这一规定,补充和修 

改大会制定的法律是有限制的:一是 

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 

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 

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 

地方的立法权可以分为一般地方 

立法权和特殊地方立法权。 

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 

(1)一般地方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省、自治区、 

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 

项除外。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 

和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 

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而且不得将 

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 

法权;国务院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 

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 

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原则上的限制,即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 

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二是数量上 

的限制,即只能是部分的补充和修改。 

(2)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 

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这 

是~九八二年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 

项新职权,一九五四年、一九七五年、 

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 

的执行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国务院 

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这 

也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因此,根据 

这一精神,在总结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行政法 

规的权限可以概括为: 

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 

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 

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九七八年三部宪法都没有赋予国务 

院这一职权。一九八二年宪法第八十九 

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 

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 

定和命令。后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又两次对国务院进行授权。第一次是 

1984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 

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 

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 

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必须遵循“不抵触 

原则”,即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相抵触。“不抵触原则”要求地方性法规 

不得侵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 

立法权,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违背,也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 

宪法或者法律规定由国务院 

作出规定的事项。比如,根据宪法第 

八十九条第(三)项,国务院有权规定 

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此外,法律中 

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的事项,也 

属此类。 

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二 

次是1985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 

议“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 

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 

务院制定法规的事项。如上面提到的 

1984年、198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作出的对国务院的两次授权决定等。 

法规的精神相违背。总结地方立法的经 

验,可以对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作如 

下概括: 

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自 

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 

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 

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对全国人大 

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规 

定的事项。比如,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 

及其常委会已制定法律,但国务院为保 

证该法律的遵守和执行需要制定实施 

24l幸同尺六20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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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和单行条例的权限;全国人大特别授 授权机关不能超越其行使权力的法律 

规定。 予经济特区制定单行经济法规的权限; 依据,否则就失去了自己行使权力的基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省、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础。二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 区域自治法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自治 

规的事项。比如,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 单行条例制定权。 的基本法律依据,变通将使民族自治地 

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都 方失去实行自治的基本法律依据。三是 

定所属的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 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 其他法律有关民族问题的专门规定。比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 如选举法以专章规定各少数民族的选 

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即中央已 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 举,已经充分照顾到各少数民族选举中 

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 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的特殊情况,因此不能再作变通。四是 

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该法律、行 

例,需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属于中央专属立法权限范围的事项。因 

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会批准后方能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为中央专属立法权限是为维护国家统 

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的事项。 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 一和国内市场统一,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 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是不 

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统一立法权限,不 

法权限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 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灵活变通的范 

规,而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需要先行 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 

围。五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适合当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这些事项范围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 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的规定。 

较广,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资源 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二,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制 

与环境保护、市政建设等都可包括在内。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 定权。 

其他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 

单行条例,因为可以变通法律的规定, 198 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 

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这里指的是纯地方 所以必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才 

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有关 

性事务,不需要国家作统一规定的事项。 

能生效,这也是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 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 

对属于中央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如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果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先行制定地方 例的范围,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国 

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 

性法规,则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 家已经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民族自治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1988 

权。授权立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 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 年、1992年、1994年和1996年,全国人 

言,是立法权的一种行使方式,全国人大 关变通规定;二是国家尚未制定或不 大先后四次分别授权海南省、深圳市、 

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加强监督来保证授 可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民族自治 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 

权立法的正确行使,一旦发现被授权机 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单行 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关没有按照授权要求进行立法,可以及 

条例。 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 

时收回授权。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未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国家法律、 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 

经授权就对属于中央专属立法权限范围 行政法规作出变通,并不是毫无限制 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 

的事项进行立法,则构成越权。对于中央 的,而是必须依法进行。具体来说,下 

务院和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备案。 

专属立法权限以外的其他事项,中央有 列规定不能变通:一是宪法的规定。宪 这类授权立法,是通过全国人大 

权立法。同时,在中央未立法前,省、自治 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所规定的是国家 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的形式授予的,因 

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在 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公民 此,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没有此种立法 

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这些问题上已经 权限的明确依据,其依据只在于授权决 

但是中央有优先立法权,也就是说,中央 形成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是 

定。而受权决定内容比较简单,只有两 

已经立法的,地方性法规即不得同中央 各民族人民共同达成的作为国家统一 

点限制:一是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必 

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和各民族人民团结的基础,因此,对宪 

须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特殊地方立法权 法的规定是不能变通的。而且,民族自 

基本原则;二是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 

除上述一般地方立法权外,还有三 治地方必须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只能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因为经济 

种特殊地区,享有比一般地方更大的立 

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这 特区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其法规效力只 

法权限,即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 

种自治权是宪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被 能在经济特区范围内,不能在经济特区 

2011年8月25日中国人大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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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外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 

是经济方面的法规,不涉及政治制度、 

司法制度等。这是经济特区与政治特区 

的根本区别。Jtt ̄,1-,国家对于相关经济 

领域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被授 

权的地方在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的 

前提下,对不适应经济特区实行市场经 

济、面向国际市场要求的规定,可以作 

适当变通。 

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上述立法权, 

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授权赋予的, 

具有明显的从属性,也即从属于中央,同 

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上升为法律,只有 

国家法制的统一,才能保证党对国家 

的集中统一领导。其次,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也需要强调社会主义法 

制的统一,否则,就会妨碍统一的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 

案,地方性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和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和地方性法规。 

二、符合中国国情与实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符合国 

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 

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从立法体制上讲法制统一,包括三层意 

思:一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 

情、科学有效的立法体制上不懈努力, 

取得了重大成就。尤其是2000年制定 

的立法法,根据宪法和国情,确定了统 

一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既发挥了中央 

与地方两个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适 

应了行政管理和地方管理的实际需要, 切法的形式,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二 

时又具有代行中央在经济特区的立法权 是下位阶的法不能与上位阶的法相抵 

的性质,因此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 触;三是同位阶的法相互之间不能抵 

院备案。对不恰当的变通,全国人大常委 

会有权予以纠正,直至收回授权。 

第三,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又保证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立法法对全 

国人大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立法权 

限的划分、基本的立法程序、法的适用 

规则和立法监督工作,作出了统一的规 

范。立法法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中国 

触。这三个层次结合起来,就能保证我 

国的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一致,从而保 

证国家法制的统一。 

根据“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和澳门两 

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有权制定法律,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香港、澳门特 

区除外交、国防以及其他属于中央政府 

管理范围的事务不能立法外,有权对特 

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立法。但 

是,两个特区的立法权是全国人大通过 

基本法授予的,特区行使此项权力,是 

否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是否超越国家的 

授权,应当由中央监督,因此必须报全 

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向来看,是立法机关至上的模式,也就 

是说,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高于行政机 

我国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 

分层次的,是由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法规 

特的社会主义立法体制已经建立起 

来。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一个 

比较完整和成熟的制度。 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以及授权立法权所 

构成的,同时下位阶的法的规范不能和 

上位阶的法的规范相抵触。这样的立法 

体制,说明行政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补 

充,地方立法是对中央立法的补充,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国家法 

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样的立法体制, 

也体现了以下两个精神:一是在中央 

与地方关系上,既坚持中央必要的集中 

每个国家都是根据自己的具体国 

情来设计构建立法体制。我国是统一‘ 

的、单一制的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 

展又很不平衡。与这一国情相适应,我 

国确立了统一丽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这样的一个立法体制,既保证了中央国 

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地位,又 

辅之以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制定行政法 

规的权限。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人口 

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极不 

平衡,在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地、发 

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之间,发展程度 

 

综上所述,我国的立法体制,从横 

统一,又注意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

积极性。二是在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 

关系上,既坚持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关;从纵向来看,是集权一分权的模 保证立法权掌握在由人民选举产生的、 

存在差距,同时我国又是一个多民族国 

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针对这样 式,也就是说,中央的立法权高于地 更有利于直接反映众意愿和要求的 

方,地方立法权只具有从属和补充的 

性质。 

国家权力机关手里,以保证立法的民主 

性,同时,又注意提高国家的管理效率, 

保证国家行政机关有足够的权力对社 

的国情,为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 

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国的立法 

体制赋予了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的权限,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自 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 

会进行有效管理。 

我国的这种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立法权既统一又分层次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以及经济特 

区的特定立法权。我国这样的独具特 

的立法体制,保证了国家的法律既能通 

行全国,又能适应我国各个地方干差万 

别的不同情况,使法律在实践中能够得 

到贯彻实施。困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的国 

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就没有 

对国家的领导,需要国家法制的统一, 

主要从法律监督制度来保证法制的统 

一:一是宪法和立法法明确规定不同 

国家的统一、社会的。首先,坚持党 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二是实行立法 

监督制度,也即法规的报批和备案制 

因为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之一是通过 度。行政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 

26 中圃人 20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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