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作者:卓泽渊
来源:《决策探索》2015年第06期
平等是人类重要的价值追求。资产阶级在其革命中喊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但是
资产阶级并没有实现平等,即使是在其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之后,平等依然只是一个徒有虚名
的口号。他们当年的革命口号,在其革命成功之后,就成了贫富差异的遮羞布和资产阶级炫耀
的装饰品。无产阶级在其革命历程中也高举起平等的大旗,并把平等作为革命的重要目标。在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后更是直接将平等作为自己重要的法律原则,写进宪
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其明确认可,并切实地加以坚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特别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一、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必然要求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
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对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表明了平等主体的广泛性。进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把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加以了明确的宣示和确认。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
等,也就是人人平等。人人平等,首先,是指所有公民在法律地位上人人平等、一律平等,没
有特殊与例外。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教育水平、文化程度都平等地享有法律权
利,承担法律义务。我国宪法权利主体的广泛性与其平等性是并存的。我国宪法在第三十四条
规定,只要没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这就是平等原则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的反映与体现。其次,是指所有公民都必须
平等地遵守法律、服从法律。诚如四中全会决定所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之中“任何组织和个
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在守法上没有特殊与例外,所有的法律主体都必须对宪法法律
一体遵行。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还明确要求“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
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最后,是指所有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等地承担应
有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承担上必须平等。任何人都不享有违法而不受追究的特权。我们党在
四中全会的决定中特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
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这里除了普遍的守法要求之外,还特别提出了权力
与职责的问题,把平等原则延伸到了公权力及其实施上。作为公权力,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
活动,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公权力的特殊性决定的。在我国,任何
公权力都来自人民,其最终都必须归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我们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是保护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它以其广泛的平等性彰显其普遍的人民性。这是平等原则对于公
权力的特殊要求,也是法律在平等意义上一般而普遍的要求。
二、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必须反对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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