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典》中人格权考点

更新时间:2024-11-07 13:40: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0日发
(作者:广州劳务派遣)

2020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典》

中人格权考点

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

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

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

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试题演练

1.甲因车祸去世。同事乙到处诋毁甲,并捏造甲

生前的各项荣誉是通过学术所得。以下说法正确

的是:

A.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甲

已经死亡,各项权利随之消灭,所以被诋毁也无可奈

B.甲虽然死亡,但死者的相关利益也收到保护。

只有甲的配偶可以追究民事责任

C.甲死亡之后,相关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

等受到侵害,其配偶、父母、子女都可以要求行为人

承担民事责任

D.甲未婚,父母已经去世。所以无人来追究行为

人的民事责任

1.【答案】C。解析: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

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

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选

C。

二、人体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

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

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

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试题演练

2.25周岁的甲是一名在读大学生,某天因发生车

祸被送入医院。病危之际,在几名医护人员的见证下,

甲留下口头遗嘱,表示愿意捐献眼角膜等器官。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见证人在场,没有书面形式,无效

B.虽然有见证人在场,但捐献未采取书面形式,

所以无效

C.甲通过订立口头遗嘱的形式捐献器官,符合遗

嘱要求,有效

D.甲捐献行为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无效

2.【答案】C。解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

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甲的捐

赠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是有效的,故本题答案选C。

三、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

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

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

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

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

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

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

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

像。

试题演练

3.下列关于民法典中肖像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老王和老赵是邻居,因为某些生活琐事,积怨

已久。某日,两人又因为邻里纠纷产生了冲突。老王

在楼道张贴老赵的照片和大字报,诉说乙的不是。因

为照片只是张贴在楼道内部,没有产生社会影响,所

以没有侵犯老赵的肖像权

B.小花去照相馆照艺术照。摄影师未经小花同意,

就把小花的照片上传到个人博客。因为摄影师没有以

营利为目的,所以没有侵犯小花的肖像权

C.甲用电脑软件把乙的照片进行加工,用于各种

药品包装。甲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乙的

肖像权

D.在某新闻频道节目中,播放了路女士对房地产

市场的看法。此类做法没有侵害陆女士的肖像权

3.【答案】CD。解析:A选项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老王已经侵

犯了老赵的肖像权。B选项修改之后的民法典,删除

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权,也构成侵权。C选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

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

人的肖像权。甲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乙的肖像权。D选

项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

像权人的肖像。只要是合理实施,不需要经过肖像权

人的同意。故本题答案选CD。

2020法考:《民法典》合同编15大变化汇总

2020-07-1710:59:38|广东法考网分享到:

国庆课程大促2020法考公告|2020法考客观题

考试模拟答题系统|笔试/网校课程

合同编在民法典中极其重要的部分,民法典共有

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有500多条。合同编在现行合

同法基础上的修改超过300条,其中涉及规定内容实

质性新增、修改超过150条。具体变化如下:

变化一:明确规定选择之债

《民法典》合同编第515条至第521条分别规定

了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值得注意的是,

在没有约定时,首先由债权人选择履行标的,债权人

不及时选择时,选择权转移给债务人。

变化二:情势变更中不再强调“非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与之前条款相比不再

强调“非不可抗力”这一条件,合同出现不能履行或

履行特别困难的情形,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当事人

的行为导致的,此时构成当事人违约;也可能是因为不

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这种非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此

时当事人不构成违约,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不可抗力

或情势变更规则处理。

变化三:对债权人代位权进行修改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将债权人可行使代位

权的权利由到期债权扩展至“债权”(不强调是否已到

期)及“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主张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等;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之一

由“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模糊的表述更为明确地

表达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变化四: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547条规定,明确从权力的转移系

随债权自然转移,不受登记或占有的影响。

变化五:新增债务人抵销权一种情形

《民法典》第549规定,增加债务人行使抵销权

的另一种情形: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

一合同产生。在双务合同中,实际就是即使转让人转

让了债权,债务人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转让人对其存

在双务合同相关义务以进行抵销。

变化六:第三人加入债务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应

有与债务人的加入债务的约定或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

入债务的意思表示,通知后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

确拒绝视为同意,并规定了加入后债务人的责任类型

为连带债务。

变化七:修改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新增以持续履行的债

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第564

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

情况下,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

起一年的时间,没有行使的话,该权利消灭。

变化八: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了无权处分的相应法律

后果。即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若是因为没有取

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而导致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无法发

生移转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

卖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既可以保护买受人,

又惩罚了此类无权处分行为。而此条规定对于所有权

者而言也没有不利,只有在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

件时,才能阻断所有权人物权追及效力。

变化九:分期付款之法定解除权,新增合理期限

《民法典》第634条规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

款数额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享有请求买受人支付

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变化十:所有权保留中登记对抗主义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

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但是未经登记,出卖人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变化十一: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变化十二:保证合同责任变化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不再是连带保证责任,

而是一般保证责任。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变化十三: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物业服

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即为供货商以融

资为目的,银行购买应收账款后,对应收账款进行管

理,包括还办理帐款催收(收取与催讨)、信用调查、

短期资金的融通、帐务管理及谘询等服务。《民法典》

第762条至768条对保理合同进行了规定,如保理的

通知,有无追索权的保理规定等。

《民法典》增加物业服务合同专章,《民法典》第

937条至950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公

司定期报告、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

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等。

《民法典》规定了中介合同专章,值得注意的是,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想出售、出租房屋,

委托了中介机构,利用他们提供的信息源,认识了买

家、卖家或承租人,绕开中介订立了合同成交的,还

是需要付中介费。

《民法典》第967条至978条规定,其规定了合

伙合同的协议、表决、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终止

等。

变化十四:霸座行为等规制

合同编中加强了对旅客权利的保障,如根据《民

法典》第815条的规定,必须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有

效时间、班次、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

坐、越级乘坐或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

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

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变化十五:建设工程合同方面调整

《民法典》第806条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第四条、第八条表述中的“非法转包”纠正为“转包”。

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将《建设

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中“建设工程经竣工

验收合格”改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此扩大了工

程质量合格的适用情形例如承包人中途停止施工。将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

持”改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

偿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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