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规基本知识
一关于农业法
1.农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
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
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农业法即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
颁布的,对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
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统一经营、农民承包经营。
3.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
首位。
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
3)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
4)“科教兴农”原则。
5)农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4.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
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
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5.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民或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
营、管理;
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
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办理农
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适用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
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
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它规范和调
整的是农村土地。但并不是全部农村土地。二是这些土地的用途依法
用于农业的土地。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
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
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作出这种区分,
主要是考虑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1)使用承包地的权利;2)生产经营自主权;3)产品处置权;4)收
益权;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6)国家、集体建设征用、占用承包地,应给集体和承包方相应的补
偿。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
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
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形式
概念: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其所享有的承包
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人的行为。
形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8.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9.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出租
转包: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由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
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出租: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
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1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与转让
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
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转让:是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
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1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入股:指承包方之间为了发展农业经济自愿结合起来,将土地承
包经营权入股,主要从事农业合作性生产,扩大经营,以入股的股份
作为分红的依据,但各承包户的承包关系不变。即使经营状况不好,
农户仍然可以自己经营承包地,保障生活。
不允许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兴办工商企业。
12.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特点
1)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承包的权
利。
2)承包方可以是农户家庭,也可以是单位、联户或者个人。
3)承包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实行招标、拍卖或者
公开协商,发包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承包人。
4)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适宜
家庭承包的土地。
三民事责任与婚姻
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人身权分
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
人格权: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
权;隐私权。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特征:一是非财产性;二是专有性。
2.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
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作为承
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致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没有过错,
法律又没有特别规定,而根据公平的观念,由法院判定如何承担损害
后果的归责原则。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
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以下8种类型:
1)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2)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重婚(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一切公开
的、隐藏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
3)男女平等原则(结婚、离婚、家庭地位)。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
6.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男22,女20);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7.离婚的条件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
情是否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
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
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自然资源及其法规
1.自然资源的定义、特点及分类
定义: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
然要素。如:土壤、水、矿物、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
气等。
自然资源的特点:整体性、动态稳定性、区域有限性、多用性。
自然资源分为三大类。可再生资源:生物资源、土地、水;不可
再生资源:矿产资源;恒定性资源:气候资源(阳光、风)。
2.耕地的概念
是指人们经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植、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
熟地、新开荒地、休闲地、草粮轮作的土地和连续撂荒可复垦的土地。
3.森林的类型
1)防护林:以防护为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森林和林木(含以生产竹材为
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漆
树、油桐、橡胶林等)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
林和林木。
4.《森林法》关于植树造林的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
奋斗目标。
还对植树造林规划的组织实施、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铁路、公路、江
湖等区域造林、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和个人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法律上明确规
定了营造的林木归营造单位和营造的个人所有。
封山育林:就是利用林木天然更新的能力,在有条件的山区,定期封
山,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有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
经过封禁和管理,使森林植被得以恢复的育林方式。可加快林业发展,
也有利于改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5.《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的有关规定
1)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
对森林和林木实行限制采伐的最大控制指标,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
所有森林的林木分别林种测算并经国家批准的合理年采伐量。根据用
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国家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
2)各种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方式
对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
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
禁采伐。
3)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
采伐林木的证明文件。
种类:国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集体、个人所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
内容: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株数)、树种、发展、方式、期限和
完成更新造林的时间等。
6.草原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全面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的使用权。草原属于
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有使用权,但必须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后才能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
7.草畜平衡制度
草原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
草原生产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数量。
草畜平衡制度是指草原的载畜量和草原的实际饲养量之间要达
到平衡。通过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扭转目前草畜矛盾不断加剧的
恶性循环,逐步建立起草畜平衡的良性系统。
8、我国的渔业生产方针
《渔业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
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
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9、取得渔业捕捞权的两种方式
渔业捕捞权:是单位或个人享有的依法采集、捕捞、收获水生生物资
源,以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捕捞权的取得:
1)特许取得: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2)自由取得:对娱乐性钓鱼和未进行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
星水产品,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
五城乡差别问题
1.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表现
1)体制的二元性:城乡居民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完全不同。农民工进城务工,但和城市工人的制度措施不同;在医疗、
卫生、失业等方面都有很多不同。
2)经济的二元性:城乡在经济运营机制上完全不同,城市步入市场
经济轨道,农村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城市经济发
展较快,配套制度和设施健全,国家投入多,资源充足,而农村资源
贫乏,国家投入少,农民增收缓慢,城乡居民收入还在加大。
3)社会的二元性
城市社会具有快节奏的现代化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相应的还具有现
代化的生活设施,交通便捷,通讯快速、信息交流和反馈都十分灵敏;
农村以传统的生活方式为典型,具有密切而封闭的人际关系,交通不
发达,信息交流和反馈不便捷,生活设施简陋落后,在生活方式和生
活观念上,也与城市有很的差距。
2.城乡关系失衡的表现
一是不平等的工农差距加剧了农业的弱质性:改革开放前20年,农
村积累转移给城市6000-8000亿元,现在每年城市对农业仍然有
1000亿元的剪刀差形式挤压和索取。
二是不均衡的收入差距使农民成为低收入体。
三是不平等的社会资源占有差距使农村成为落后地区:在社会保障、
教育、医疗、环境等方面所享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福利远低于城市。
3.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内容
1)统筹城乡生产力布局,提高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
2)统筹城乡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二三产业发展。
3)统筹城乡就业,加快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4)统筹城乡社会事业,提高农村教育、卫生和文化水平。
5)统筹城乡投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保护力度。
4.义务教育的特点有哪些?
1)义务教育的全民性;2)义务教育的义务性;3)义务教育的免费
性;4)义务教育的强迫性;5)义务教育的公共性;6)义务教育的
基础性。
5.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A.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达到办学条件要求的法律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B.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
分。
C.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并造成师生伤亡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A.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法律责任
B.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C.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法律责任
3)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和妨碍义务教育设施使用行为的
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和侵犯师生人身、人格行为的法律责
任
5)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法律责任
6.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政策和法律规定
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政府应采取多种
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的方
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
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
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系统,统一管理。流入地
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就学工作。流出地政府
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入学。
六物权法问题
1.物权的特点
与债权相比,物权的特征是: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2.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内容包括:财
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3.相邻关系的概念和情况
是指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
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力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
几种情况:施工;堵占自然水;排水;通行;通道;房屋滴水;根枝
延伸。
4.共有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某项财产共同享有所
有权。
法律特征:1)主体是多个公民、法人或其他主体;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不能分割;
3)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4)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而是所有权归几个人享有。
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5.债权的特征
1)在反映的社会关系上,债反映的是财产的流转关系,物权反
映的是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2)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3)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债的权利主体只有借助义务主体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而实现其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4)在法律关系的客体上,债的关系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即给付,物权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
5)在法律关系的效力上,债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物权
关系则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物权优先于债权
6)在法律关系的发生上,债的关系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
因不法行为而发生,且多为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关系只能因合法行
为而产生,且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6.法定继承的概念
概念: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先后顺序、遗产分配原
则等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条件下适
用的继承方式。
7.遗嘱继承的概念
是指按照被继承人在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8.遗赠概念
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
家、集体或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个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七村民自治问题
1.村民自治的性质和特征
1)性质: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
要求;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具有基层性、众性、自
治性。
2)基本特征:参与性、自治性、直接性、时代性。
2.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1)民主原则;2)自治原则;3)法制原则;4)党的领导原则。
3.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1)选举权(推选权、提名权、举报权、罢免权)
2)决策权(知情权、提议权、决定权)
3)管理权(对管理者的选举权、教育权、服务权、调解权)
4)建章立制权
5)监督权(村务监督权、查询权、反映权、审议和评议权、批评和
建议权)
4.关于村民自治的几点建议
1)合理解决矛盾与争端。农民要学会自我约束,为村里办好事,不
给他人设障碍。
2)知法不犯法: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大有人在。
3)路见不平勇于帮扶。
4)村规民约与法律谁大?如何平衡二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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