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规基本知识

更新时间:2024-11-09 03:52:0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0日发
(作者:小企业财务管理)

农村法规基本知识

一关于农业法

1.农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

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

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农业法即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

颁布的,对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

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统一经营、农民承包经营。

3.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

首位。

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

3)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

4)“科教兴农”原则。

5)农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4.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

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

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5.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民或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

营、管理;

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

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办理农

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适用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

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

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它规范和调

整的是农村土地。但并不是全部农村土地。二是这些土地的用途依法

用于农业的土地。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

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

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作出这种区分,

主要是考虑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1)使用承包地的权利;2)生产经营自主权;3)产品处置权;4)收

益权;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6)国家、集体建设征用、占用承包地,应给集体和承包方相应的补

偿。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

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

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形式

概念: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其所享有的承包

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人的行为。

形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8.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9.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出租

转包: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由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

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出租: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

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1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与转让

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

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转让:是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

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1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入股:指承包方之间为了发展农业经济自愿结合起来,将土地承

包经营权入股,主要从事农业合作性生产,扩大经营,以入股的股份

作为分红的依据,但各承包户的承包关系不变。即使经营状况不好,

农户仍然可以自己经营承包地,保障生活。

不允许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兴办工商企业。

12.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特点

1)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承包的权

利。

2)承包方可以是农户家庭,也可以是单位、联户或者个人。

3)承包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实行招标、拍卖或者

公开协商,发包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承包人。

4)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适宜

家庭承包的土地。

三民事责任与婚姻

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人身权分

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

人格权: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

权;隐私权。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特征:一是非财产性;二是专有性。

2.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

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作为承

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致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没有过错,

法律又没有特别规定,而根据公平的观念,由法院判定如何承担损害

后果的归责原则。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

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以下8种类型:

1)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2)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重婚(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一切公开

的、隐藏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

3)男女平等原则(结婚、离婚、家庭地位)。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

6.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男22,女20);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7.离婚的条件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

情是否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

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

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自然资源及其法规

1.自然资源的定义、特点及分类

定义: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

然要素。如:土壤、水、矿物、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

气等。

自然资源的特点:整体性、动态稳定性、区域有限性、多用性。

自然资源分为三大类。可再生资源:生物资源、土地、水;不可

再生资源:矿产资源;恒定性资源:气候资源(阳光、风)。

2.耕地的概念

是指人们经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植、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

熟地、新开荒地、休闲地、草粮轮作的土地和连续撂荒可复垦的土地。

3.森林的类型

1)防护林:以防护为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森林和林木(含以生产竹材为

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漆

树、油桐、橡胶林等)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

林和林木。

4.《森林法》关于植树造林的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

奋斗目标。

还对植树造林规划的组织实施、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铁路、公路、江

湖等区域造林、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和个人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法律上明确规

定了营造的林木归营造单位和营造的个人所有。

封山育林:就是利用林木天然更新的能力,在有条件的山区,定期封

山,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有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

经过封禁和管理,使森林植被得以恢复的育林方式。可加快林业发展,

也有利于改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5.《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的有关规定

1)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

对森林和林木实行限制采伐的最大控制指标,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

所有森林的林木分别林种测算并经国家批准的合理年采伐量。根据用

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国家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

2)各种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方式

对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

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

禁采伐。

3)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

采伐林木的证明文件。

种类:国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集体、个人所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

内容: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株数)、树种、发展、方式、期限和

完成更新造林的时间等。

6.草原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全面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的使用权。草原属于

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有使用权,但必须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后才能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

7.草畜平衡制度

草原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

草原生产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数量。

草畜平衡制度是指草原的载畜量和草原的实际饲养量之间要达

到平衡。通过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扭转目前草畜矛盾不断加剧的

恶性循环,逐步建立起草畜平衡的良性系统。

8、我国的渔业生产方针

《渔业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

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

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9、取得渔业捕捞权的两种方式

渔业捕捞权:是单位或个人享有的依法采集、捕捞、收获水生生物资

源,以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捕捞权的取得:

1)特许取得: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2)自由取得:对娱乐性钓鱼和未进行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

星水产品,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

五城乡差别问题

1.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表现

1)体制的二元性:城乡居民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完全不同。农民工进城务工,但和城市工人的制度措施不同;在医疗、

卫生、失业等方面都有很多不同。

2)经济的二元性:城乡在经济运营机制上完全不同,城市步入市场

经济轨道,农村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城市经济发

展较快,配套制度和设施健全,国家投入多,资源充足,而农村资源

贫乏,国家投入少,农民增收缓慢,城乡居民收入还在加大。

3)社会的二元性

城市社会具有快节奏的现代化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相应的还具有现

代化的生活设施,交通便捷,通讯快速、信息交流和反馈都十分灵敏;

农村以传统的生活方式为典型,具有密切而封闭的人际关系,交通不

发达,信息交流和反馈不便捷,生活设施简陋落后,在生活方式和生

活观念上,也与城市有很的差距。

2.城乡关系失衡的表现

一是不平等的工农差距加剧了农业的弱质性:改革开放前20年,农

村积累转移给城市6000-8000亿元,现在每年城市对农业仍然有

1000亿元的剪刀差形式挤压和索取。

二是不均衡的收入差距使农民成为低收入体。

三是不平等的社会资源占有差距使农村成为落后地区:在社会保障、

教育、医疗、环境等方面所享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福利远低于城市。

3.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内容

1)统筹城乡生产力布局,提高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

2)统筹城乡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二三产业发展。

3)统筹城乡就业,加快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4)统筹城乡社会事业,提高农村教育、卫生和文化水平。

5)统筹城乡投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保护力度。

4.义务教育的特点有哪些?

1)义务教育的全民性;2)义务教育的义务性;3)义务教育的免费

性;4)义务教育的强迫性;5)义务教育的公共性;6)义务教育的

基础性。

5.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A.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达到办学条件要求的法律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B.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

分。

C.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并造成师生伤亡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A.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法律责任

B.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C.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法律责任

3)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和妨碍义务教育设施使用行为的

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和侵犯师生人身、人格行为的法律责

5)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法律责任

6.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政策和法律规定

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政府应采取多种

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的方

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

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

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系统,统一管理。流入地

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就学工作。流出地政府

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入学。

六物权法问题

1.物权的特点

与债权相比,物权的特征是: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2.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内容包括:财

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3.相邻关系的概念和情况

是指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

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力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

几种情况:施工;堵占自然水;排水;通行;通道;房屋滴水;根枝

延伸。

4.共有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某项财产共同享有所

有权。

法律特征:1)主体是多个公民、法人或其他主体;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不能分割;

3)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4)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而是所有权归几个人享有。

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5.债权的特征

1)在反映的社会关系上,债反映的是财产的流转关系,物权反

映的是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2)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3)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债的权利主体只有借助义务主体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而实现其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4)在法律关系的客体上,债的关系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即给付,物权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

5)在法律关系的效力上,债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物权

关系则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物权优先于债权

6)在法律关系的发生上,债的关系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

因不法行为而发生,且多为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关系只能因合法行

为而产生,且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6.法定继承的概念

概念: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先后顺序、遗产分配原

则等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条件下适

用的继承方式。

7.遗嘱继承的概念

是指按照被继承人在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8.遗赠概念

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

家、集体或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个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七村民自治问题

1.村民自治的性质和特征

1)性质: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

要求;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具有基层性、众性、自

治性。

2)基本特征:参与性、自治性、直接性、时代性。

2.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1)民主原则;2)自治原则;3)法制原则;4)党的领导原则。

3.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1)选举权(推选权、提名权、举报权、罢免权)

2)决策权(知情权、提议权、决定权)

3)管理权(对管理者的选举权、教育权、服务权、调解权)

4)建章立制权

5)监督权(村务监督权、查询权、反映权、审议和评议权、批评和

建议权)

4.关于村民自治的几点建议

1)合理解决矛盾与争端。农民要学会自我约束,为村里办好事,不

给他人设障碍。

2)知法不犯法: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大有人在。

3)路见不平勇于帮扶。

4)村规民约与法律谁大?如何平衡二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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