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达到一定社会秩序,并由
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
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
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
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些
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
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3、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
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4、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5、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6、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
活动。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③法反映国家意志;④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⑤
法以实现一定社会秩序为目的;⑥法由国家强制力量保障实施。
2、法的分类。有五种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一般法与特别法4.实
体法与程序法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当代中国法的形式有哪些?(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
(6)地方政府规章(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国际条约
4、立法程序包括哪些步骤?(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通过(4)法律
的公布
5、法律的规范作用有哪些?1、指引作用。它是指法律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
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其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它是指法律
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它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
在法律上的后果。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4、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
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这种作用体现为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从而起到教育和警戒作用,或
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者奖励,从而起到鼓励和示范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
强制作用。它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具有制裁和惩罚作用,其作用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三、论述题(共20分)
试论述法治的基础。法治,不管是作为一社会结构理论的合理性说明,还是作为一社会结构运行
实践的合法性说明,都必须从它赖以生成和存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中去寻。笔者认
为,市场经济、权利文化、民主政治、社会改革是法治理论的四大支柱,它们互相融通契合,构成了
法治实践的运行基础。
一、市场经济制度是法治的经济基础法治的理论与要求萌生于简单商品经济,而法治作为制度
的确立和实践的成熟则根植于发达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之中。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和以国家垄
断为根本特征的产品经济中,是不可能生成成熟的法治要求和法治制度的。
二、权利文化观念是法治的文化基础法治,不管是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还是作为一种现实的运动都是
根植于一定的文化基础之中的,离开了文化的给养,法治就会枯萎。所以权利文化的核心应该是平等
观念。平等观念与权利观念可以说是商品经济的两大成就,也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双翼。
三、民主政治体制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法治的观念与制度萌生于商品经济之中,建立在权利文化
的基础之上,还需一定的政治制度的力量作其制度的支撑。法治是建立在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民主
政治之上的。民主的原意是指人民的权力,随着人类政治实践文明化程度的提高,民主成为国家形式
时,便产生了民主政治。可见,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与民主政治的本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深深地扎
根于民主政治的内核中的。
四、社会改革是法治的实践基础法治不仅需要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基础,更需要现实的实
践基础,唯如此,法治才能更快地由理想向现实转化,而这一基础就是社会改革。因此,要实现法治,
就必须对传统的、不适应法治要求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进行改革。最后,要在观念更新、体制转
轨的基础上,彻底改革与法治要求相本背的具体的经济、政治、法律等制度。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助于提高人民的平等观念,能把人的个体发展推向一个新的阶
段,使社会有接受法治的基础;能够改变自给自足的经济落后状况,使封建专制主义的意识形态失
去立足的根基;能够削弱对经济的行政干预,使法律手段的运用得到加强。所有这些,将为社会主
义法治的实现创造条件。从经济体制改革起步的当代中国变革,很快渗透到了社会的政治、科技、
教育等各个领域,形成了社会整体变革的局面。法治的实现,需要上述各项改革取得成功,以建立
社会接受法治的坚实基础。
法学基础知识作业2
案例一(50分)
秦某好友史某对秦某刚从国外带回的袖珍收录机爱不释手,遂对秦某提出:"这小收录机真不错,
给我吧!"秦某回答:"可以"。史某携收录机告辞。一个月后秦某见到史某后问"那收录机好用吗?
"史某答:"效果很好!"秦某接着问:"那你什么时候把收录机的钱给我?"并告诉史某该收录机价
值790元人民币。史某听后十分惊讶地说:"你开什么玩笑!你不是答应送给我,怎么又要起钱
来了?你真要钱,收录机你还是拿回去。"秦某即表示,收录机已被使用过,不要了,并坚持要史
某给钱,稍少给些也可以。史某说:"你这样就太不够朋友了,我现在就把它(指收录机)还你。
接好!"说着就从距秦某2米处将收录机扔给秦某,秦某反应不及,收录机落地摔毁。二人反目,
诉至法院。
问:
1.史某与秦某之间是否属于买卖关系?
2.秦某与史某之间是否属于赠予关系?
3.在收录机摔毁时,它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谁?
4.收录机的损坏应由谁负责赔偿?
答:1.不属于2.不属于3.秦某4.史某
案例二(50分)
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
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遭受损失。
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邮电局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
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
县邮电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
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原告申办“120”
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
手续。原告县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
县卫生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县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开通
“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县邮电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
通。县医院曾数次书面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
请问:
1、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为什么?
2、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如果法院判令县邮电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为原告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不
开通,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一、属于民事争议。
因为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具有以
下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争议。构成行政争议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争议的双方,其中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2、争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
3、行政争议是以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因其作为或不作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成行政法律上
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为前提。没有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争议便不存在。
4、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或诉讼,是法律允许的,解决行政争议,必须依
照法定程序进行。
在此,县邮电局和县医院是平等的主体。
二、原告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因为原告的医疗条件、该走的程序他都已达标完成。
三、如果法院判令县邮电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为原告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
拒不开通,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法学基础知识作业3
案例一(共30分)
某派出所民警陈某(按规定配),家住城郊。精神病患者李某走失,于凌晨3时许误入陈宅,将
睡在外屋陈某的女儿惊醒。陈女大叫“谁?快来人哪!”陈某闻讯执冲出,恰与欲进入里屋的李
某相撞,由于天黑情急,遂向自己脚下开了一,不料子弹被反弹后击中李某。虽经陈某一家急送
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问:试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陈某是否构成犯罪,并请说明理由。
答:构成犯罪。
因为刑法第15条第1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面没有
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陈某是过失致人死亡。主观方面他有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他作为一个民警应该知道或能预见
到李某可能中弹的后果。客体是李某的生命权,主体有刑事责任能力。客观方面陈某事实了开的
行为并出现了李某死亡的危害结果,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的条件,所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二(共30分)
李某为了使王东归还欠款,将洪某骗至郊外加以扣押,并打电话给洪某之妻,声明交款后放人。后,
洪某之妻交清了欠款,李某遂将洪某放回。
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则构成何罪,并说明理由?
答: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
自然人。
案例三(共40分)
陈某犯有抢劫罪和罪,一审判决两罪分别为有期徒刑11年和3年,合并执行12年。陈某不服
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陈某量刑不
当。准确量刑应分别为10年和5年。
请问:二审法院应该如何作出决定,理由是什么?
答:二审法院应该直接改判。但是,在改判时应当遵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
人刑罚的审判制度。其含义是对于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
民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改判时,只能使用比原判决轻的刑罚,不能使用比原判决中的刑罚。但是自诉
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本案中,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对陈某量刑不当,对被告人所犯抢劫罪和罪应分别为10年和5年,那么,按照数罪并罚原
则,应当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由于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所以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决定执行的刑期时,不得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超过12年,否则就违反了“上诉
不加刑原则”。
法学基础知识作业4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
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
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
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
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2、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
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3、条约:国家和国家签订的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或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书。条约在广
义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或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共同议
定的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军事等方面,按照国际法规定它们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
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条约、专约、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以及宪章、规约等。条约在狭义上
是指具体名称定为条约的国际法律文件,往往是国家间议定的政治性的、最重要的、规定根本关系
的文件,其缔结和生效的形式及程序比较隆重,一般需经批准和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签字人级别比
较高,有效期比较长。
4、国际人权法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
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5、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社会关系的有约束力
的规范的总称。其渊源主要是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国际习惯。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也
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之一。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一些决议、宣言、宪章、行动计划等,虽然
对各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对各国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起着“软法”的作用。
6、WTO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的英文缩写.它是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995年1月1日成立
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它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继承者,是全球唯一处理不同经济体之间贸易
规则的多边贸易机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签署方被称为“成员”。它的法律基础是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所述的全部成果。
二、简答(每小题10,共50分)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
证据有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
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
(1)对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国家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国家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
复的案件;
(5)申请国家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国家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
复的案件;
(6)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受理。
3、起诉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以原告的
身份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等情况有何不同,一律事有平等权利,
承担同等的责任。主权平等包括以下要素: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世界各国法律地
位平等,均享有充分主权,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
社会及文化制度,均有责任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第二、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武力侵犯他国,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他国,
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地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
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第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
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第四、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在法律上必须是平等的,在事实上必须是互利的。平
等,就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任何国家不应谋取任何
特权;互利,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能谋取片面的利益,更不能以损害别国为目的,而应该
对双方都有利。
第五、和平共处原则。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
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应当根据国际法的要求,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
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
第六、民族自决原则。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权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
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第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当通过和平的方法予以解决。
不能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
第八、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一个国家应当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各项义务,善意
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5、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原则有哪些?①最惠国待遇原则②国同待遇原则③扩大市场准入原则④公
平贸易原则⑤法律统一透明原则⑥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⑦关税减让原则及关税保护原则
三、案例(共20分)
梁平是个体茶商,家住B市F区。1998年8月,梁平为扩大经营规模,向家住B市E区的朋友董
声华借款15万元,董声华要求其提供担保,梁平来了家住B市G区的朋友黄荣生。梁平、黄荣
生与董声华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梁平向董声华借款人民币15万元,1999年7月底之前
还清,黄荣生对梁平的借款提供担保,对还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梁平、黄荣生及董声华均在合同
上签了字,梁平因经营严重亏损,至1999年8月仍未偿还董声华的钱。现董声华就该借款纠纷向
法院起诉。
问:
1.在本案中,可否单独将梁平或黄荣生作为被告,为什么?
2.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哪些(个)?为什么?
答:
1、不能。因为该案件属于连带的债权债务纠纷,当初梁平向董声华借钱时黄荣为梁平提供了担保,
所以说共同的被告是二个人不能单独将一人作为被告起诉。
2、有二个。因为该案件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属于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到被告
所在地法院起诉。因共同的被告有二个,所以二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
诉。
如果董声向二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应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理。
如果二个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则由二个法院共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如果二个法院协商不成,则应由二个法院报请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
原告只能将梁平作为被告起诉。因为黄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具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对梁平
起诉后,梁平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了,才可以让黄某来还。
原告就被告原则。应该在F区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法》第23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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