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局部法律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
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开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
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标准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根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标准;(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标准;(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标
准;(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
标准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标准,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
强制等标准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及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及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标准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
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及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表达在:政治关系的开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开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开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
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立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
律和其他标准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立有中国特社
会主义理论和党的根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效劳,而不能以
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开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根本原那么:(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
总结实践经历及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历;(5)以最大多
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那么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及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
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
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
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那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
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5、宪法的根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比照关系、标准国家
权力和保障公民根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
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那么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是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根底。
(4)“长期共存,互相监视,肝胆相照,荣辱及共〞是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
党派合作的根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视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路线,把我国建立成为富强、民主、文
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
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那么。
7、复合制国家构造形式
复合制国家构造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根本
共同目的结成的比拟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
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根本特征有:
(1)国家整体及局部之间的关系是联邦及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
政府才是地方政府。
(2)联邦及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5)各成员国参加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
8、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视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根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
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
宪法和法律,监视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根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
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
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展监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
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
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发动令;代表国家承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
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
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
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
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顿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及公共事务的
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
例;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
释、地方解释;其他标准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10、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
行政合法性原那么: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
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那么: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
的根底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标准;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
德。
行政应急性原那么
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
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比照关系;宪法标准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根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根本原那么:人民主权原那么;根本****原那么;法治原那么;权
力分立及制衡原那么。
我国宪法的根本原那么:人民主权原那么;根本****原那么;法治原那么;民
主集中制原那么。
11、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附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
性。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
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
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
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
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
12、行政法概念及渊源
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
国家及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标准和原那么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一般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
例;⑤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
特殊渊源:①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
方解释;②具他标准性文件;③国际条约、惯例。
13、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
(1)行政合法性原那么: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
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2)行政合理性原那么: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
虑的根底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标准;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
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3)行政应急性原那么: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
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视;
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
14、行政主体的职权及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立法权;②
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执行权;⑤行政强制执行权;⑥行政命令权;⑦
行政处分权;⑧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
定程序。
15、行政行为的效力及特征
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特征:附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16、行政法律行为成立及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
权的权限范围;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
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
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
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
布该行为无效;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
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
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17、行政立法的程序及原那么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
的程序包括:①规划;②起草;③征求意见;④审查;⑤通过及签署;⑥发布及备案。
行政立法的原那么:①依法立法原那么;“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
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立法民主原那么;③加强
管理及增进权益相协调原那么。
行政立法的分类:
(1)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及特别授权立法;
(2)依据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据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18、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
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①税收征收;②建立资金征收;③资源费征收;④排污
费征收;⑤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
(2)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分类:①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②以许
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③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
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④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
附义务许可;⑤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⑥以许可的内
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3)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形式:①确定;②认可;③证明;④登记;⑤批准;⑥鉴证;⑦行政鉴
定。
(4)行政监视
(5)行政处分
19、行政合同及行政指导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
目标,相互之间或者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
为适应现实社会及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那么和政策,在相对方的
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
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0、行政程序的概念及原那么
行政程序是提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
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程序的根本原那么:程序法定原那么;相对方参及原那么;效率原那么;
程序公正原那么。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资讯公开制度;公开调查制度;通知制度;说明理由制
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职能别离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行政救济制度。
21、行政违法及其分类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标准,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
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及行政相对方
的违法。
(2)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
法。
(3)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
违法。
22、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方式
行政主体承当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抱歉,成认错误;恢复
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顿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
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
公务员承当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行政赔偿。
行政相对方承当行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成认错误,赔礼抱歉;承受行政处分;
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23、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及特点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赔偿请示书后,应首先对书中陈述的事实和
理由进展审查和确认,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审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二
个月)不予赔偿或赔偿请示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
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1)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
起;(2)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那么分担举证责任;(3)赔偿诉
讼可适用调解;(4)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5)在赔偿诉讼中,法
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到任何费用。
24、行政复议根底知识
行政复议的原那么:合法原那么;公正原那么;公开原那么;及时原那么;便民
原那么
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以下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
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
人民政府规章。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
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
复议途径解决。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平安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5、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
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
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展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
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
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
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案件的审理
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
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
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顿执行。
(4)做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
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6、行政诉讼根本知识
行政诉讼特有根本原那么:(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那么;(2)行政诉讼期间
具体行政行为不停顿执行原那么;(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那么;(4)不适用调解原
那么;(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展审查的原那么;(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那
么。
行政诉讼管理的分类主要有:
(1)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
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
间在二个月内。
27、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
决;(5)行政赔偿判决;(6)确认判决。
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缺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
作出的裁判。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
事项作出的司法处理,其范围是:(1)有关管辖;(2)关于诉讼期限;(3)关于回避
事项;(4)有关再审案件;(5)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
事项,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不公开审理,承当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
决定方式作出处理。
28、犯罪的根本知识
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
分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
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展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平安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
负刑事责任。
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9、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
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
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
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
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
种。
30、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其一般原那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
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
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平安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有重
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4)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
不超过二十年。
(5)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
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
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6)减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
(7)假释,必须是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
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
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
(8)时效
31、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行贿
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隐瞒存
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国
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
员玩忽职守罪;(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9)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32、民法的根本原那么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那么;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那么;
(3)公平、老实信用原那么;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那么;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那么
3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
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
所;(4)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当独立的责任。
3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
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
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民法通那么?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
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那么?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
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
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35、物权及所有权
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①所有权及其他物权;
②主物权及从物权;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④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有权是惟
一完全的物权。
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履行、抵销、提存、双方协议、混淆、公民死亡或
法人终止。
36、合同法相关根本知识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
律规定。
合同法的根本原那么:平等原那么、自愿原那么、公平原那么、老实信用原
那么。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未定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
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
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那么,自始无效。
37、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
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
现权、创造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
(2)它的客体必须是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
(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著作权中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
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
绎权。
38、人身权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安康权、姓名
权(法人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身份权包括:公民的荣誉权、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保护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①停顿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礼
抱歉;④赔偿损失。
39、财产继承权
继承制度中的根本原那么: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那么;继承权男女平
等原那么;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那么;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那么;权利义务相
一致的原那么。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
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0、诉讼时效
以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
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存放物被丧失或损毁的。
?民法通那么?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
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
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1、公司法的概念及原那么
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按照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划分为
五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股份两合公司。
公司法的原那么:出资者所有权及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别离;公司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公司实行权责清楚、管理科学、鼓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设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司必须依法经
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42、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成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
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债券发生法定条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
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及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3、关于股份的法律规定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中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当民事责任。
4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规定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产品为社会所需要;有能源、原材料、
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有
自己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可基于以下原因之一终止: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政府主管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企业终止应当进
展清算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设立合伙企业需要的条件: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当无限责任
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的
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展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示分割合伙企业的
财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以外的人
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数额。
4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
且要保证外商投资比率不少于25%,董事会是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
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按合同中约定的比例享受收益和承当风险;(2)中外合资企
业都是中国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那么无此限制。
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
47、市场管理法
(1)反垄断法律制度
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垄断类型:行业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
违反垄断法的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类型。
(2)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当的法律责任方要包括经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
事责任等形式。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及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
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及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四个产品质量方面的国际公约:?关于产品质量适用法律的公约?、?使成员
国产品责任法互相接近的指示草案?、?关于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关于
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
(5)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的根本原那么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和自愿、有偿、老实信
用的原那么。
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的
效劳机构、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
(6)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中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
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
(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48、宏观调控法根本知识
我国现有已制定和颁发的能源法律制度主要有:?电力法?、?煤炭法?、?节
能法?。
财政法在理论上由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收支管理法、财政活动程序法构成;
在立法实践中,财政法包含了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税收各类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
资源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那么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等方面。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特征。
会计法的原那么:真实、完整、合法;审计法的原那么:依法审计原那么、
独立审计原那么、客观公正原那么、强制性原那么、保守秘密原那么。
对外贸易法的原那么: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
的对外贸易秩序;坚持平等互利;准许货物及技术自由进出口,逐步开展国际效劳
贸易。
49、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的根本原那么:普遍性原那么;平等性原那么;国家、用人单位、
个人责任分担的原那么;根本社会保障及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那么;社会保
障水平和生产力的开展相适应的原那么。主要分为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
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
我国社会保险法包括医疗、疾病、失业、老年、工伤、生育、伤残和遗属八
个工程。
优抚安置是优待、抚恤、安置三种待遇的总称。优待是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
恤补助对象发给由众负担的优待金;抚恤是国家对伤残人员和牺牲、病故人员
家属所采取的物质抚慰形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安置是提对复员退休军
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军家属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
本文发布于:2022-07-19 22:32: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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