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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法全文
(2021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四章继承
第五章物权
第六章债权
第七章学问产权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
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
涉外民事关系有最亲密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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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
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
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亲密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
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供应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力量,适用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力量,适用常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常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力量,
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力量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
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力量、民事行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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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全都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
人的常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
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托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
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
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
的,适用有常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全部国籍国均无常常居所的,
适用与其有最亲密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
适用其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常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常常居所地不
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没有
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
事人常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常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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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
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
人常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
有选择的,适用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
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常常居所地法
律;没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
籍国法律中有利于爱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常
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常常居
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
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常常居
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
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
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爱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
律中有利于爱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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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继承
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常常居所地法律,
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常常居
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常常居
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
在地法律。
第五章物权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
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
与该有价证券有最亲密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六章债权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
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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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常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
选择适用商品、服务供应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常常居所地没有
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供应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
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
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
常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
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根据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常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
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
被侵权人常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
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纳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
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
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第七章学问产权
第四十八条学问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恳求爱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学问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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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学问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恳求爱护地法律,当事
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
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
定不全都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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