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惯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适用
作者:尉迟艳
来源:《东方教育》2016年第06期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关于国际惯例相关规范不明确,仅范范谈及可以
适用国际惯例,以及对其在我国国际私法中适用的一定限制。但是对于国际惯例在我国国际司
法领域内的含义、性质、以及在我国具体适用等问题均没有做详细的规定。通过对我国立法规
定细致研究和对已知学者观点进行分析,再次对上述几个问题进行梳理。
关键词:国际惯例;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
一、国际惯例含义
1、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惯例
说到国际惯例,有必要对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进行辨析。两者的分歧主要缘于对英文
“internationalcustom”和“internationalusage”的理解不同。王铁崖认为“internationalcustom”指国
际习惯,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习惯。而“internationalusage”指国际惯例,是一向的做法、
常规,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周鲠生先生在论述国际法渊源时,认为国际法渊源仅限于国际条约
和国际惯例,但是他所指的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是可以混用的,而未进行区分①。
然而以上观点均站在国际公法角度论述,那么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国际惯例又是指什么呢?
如下文进行分析。
2、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惯例
由如上所述的我国立法可以看出,在国际私法领域内国际惯例的含义并没有进行规定。而
学者们依照自己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李双元认为,讲到国际私法的法源时所称的国际惯例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际法
院规约》第38条所称的那些国际习惯法,另一部分是在国际贸易中起着统一实体法作用的国
际商事惯例。而国际私法中所讲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在贸易、海上关系中通常所称的商事惯例
(commercialcustomorusage)。肖永平把国际惯例划分为狭义国际惯例和广义国际惯例,前
者即各国长期普遍实践所形成的尚不被各国认可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通例”。后者即不仅包
含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而且包括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通例”。国际私法领域内的国
际惯例指广义上含义,而较多的就是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任意性实体法惯例,即通常说的国际
商事惯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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