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被请求保护地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
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以该法第50条之被请求保护地为中心展开讨
论,指出法院在适用准据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律
适用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标签:涉外知识产权;被请求保护地;连接点
我国关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规范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处于空白缺失状态,受审判经验不足和
法律渊源不完善的限制,法院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按照普通侵权的冲突规范
即《民法通则》第146条确定准据法。《法律适用法》作为我国首部单行的国际
私法自施行以来已有六年之余,其第七章第50条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法
律适用作了专章规定。
1解读连接点之被请求保护地
《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
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被请求保护地应当理解为涉案的被侵害方请求其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予
以保护的国家,其作为连接点是优先适用国内法的要求。虽然权利注册地、侵权
行为地、法院地等都与知识产权相关,但相比之下,选择权利注册地作为连接点
会造成权利人于保护程度高的国家申请知识产权,形成知识产权保护两极分化的
趋势;侵权行为地作为连接点给侵权行为人为了规避法律而选择实施侵权地点提
供可能;法院地作为连接点在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地与法院地相异的情况下与知
识产权的地域性相违背。
被请求保护地作为连接点也是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通行的立法模式。
《欧盟关于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第864/2007号条例》(罗马Ⅱ)第8条第1款
规定“因侵犯知识产权所引起的非合同之债,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声称对该
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瑞士联邦1987年的《国际私法法规》第
110条第1款规定“知识产权适用被请求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的法律”。《俄罗斯联
邦民法典》第1132条第1款规定“知识产权及其保护,适用据以请求保护该权利
的国家的法律”。我国关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规范的发展起步较晚,从无到有,
从散见于各部门法的零星条款到制定专门的国际私法,发展过程中借鉴了欧盟和
瑞士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
2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被请求保护地的认定问题
在知识产权事业的飞速发展下,我国与跨国知识产权流动加快,涉及复
杂技术尤其是高端技术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加。但受传统观点的影
本文发布于:2022-07-19 22:08: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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