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及完善
作者:毕福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5期
关键词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异议处理制度完善
作者简介:毕福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
A;;;;;;;;;;;;DOI:10.19387/.1009-0592.2019.12.157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管辖权异议的产生。香港A公司在中国内地投资成立了一个全资
子公司——B公司,香港A公司是B公司的唯一股东,并通过香港A公司董事会决议任命甲
某(日本人)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香港A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日
本人,系甲某父亲)与甲某产生矛盾,香港A公司准备变更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于
2008年9月在B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一酒店召集公司董事召开香港A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免除甲某担任的B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香港A公司董事长乙
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议生效后,甲某拒绝执行香港A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拒绝交出
B公司的印章和经营管理权。香港A公司于是向B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递交材料,申请变
更B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工商部门在审查期间,甲某以原告身份向B公司所在地法院起
诉香港A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乙某,要求法院确认香港A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
香港A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起诉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不应当由内地法院立案受理,内地法
院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于是代理A公司及乙某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从案情来看,本案涉及的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问题,受理法院是否应当
审理本案,应当首先解决管辖权问题,确定法院对本案的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该案
是否拥有合法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
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
回。”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
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上两条法律规定是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处理
管辖权异议问题的主要适用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被告所提出的管辖
权异议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
(一)如果本案属于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是否应当由内地法院受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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