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北京某公司经理王某携带以新加坡某银行为付款银行的汇票一张,赴东南亚办理业务,
途中在香港不慎将该汇票丢失。根据我国《票据法》,失票人王某请求保全票据权利适用何
地法律?
A、中国
B、新加坡
C、中国或者新加坡
D、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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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
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应为新加坡。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甲国人威利在乙国购买了乙国产的电器,威利来中国工作时也携带了该电器,在中国使
用的过程中因电器的零件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威利受伤。威利就产品责任问题在中国某法
院起诉。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甲国法,因为威利为甲国籍
B、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则应适用中国法
C、由法院决定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主营业地在乙国
D、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有经营活动,且威利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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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
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
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
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本题即乙国法律或中国法律。B错,D对,A为混淆
项。C错是因为依第45条的规定是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主要营业地法律,而不是法院决
定。
3.我国“协航”号轮与甲国“瑟皇”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协航”号轮返回中国后,
“瑟皇”号轮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协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A、因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故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
院无须查明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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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外国法应由谁查明取决于外国法被适用的原因。
若外国法因当事人意思自治导致适用,外国法应由当事人查明;若外国法适用并非当事人意
思自治的结果,外国法应由审案机关查明。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
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
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可见在船舶碰撞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中,
没有给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因此本案庭审过程中当事双方均援引乙国法律并
4.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裁,
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后双方因违约责任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
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约责任不属于可仲裁的范围
B、应认定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
C、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在任何情况下无效
D、如某国甲公司不服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的决定,向我国法院申请确认协议
效力,我国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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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B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2条,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违约责任属于合同纠
纷的范畴,当然属于可仲裁范围,选项A错误;
《仲裁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
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中国贸仲”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常规简称,
由此应当认定双方已确定了仲裁机构,故B项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据此,仲裁协议在约定不明的情
况下并非当然
5.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甲国法时发
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2011年卷一39题,
单选)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
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
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
切联系的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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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确定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
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根据该规定应适用甲国
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的州法律。故ACD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
6.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原在乙国旅行时身亡,未留有遗嘱。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
价值10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在中国遗留有价值700万人民币的房产。田原在中国的父母
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依我国法律,
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国法律?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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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6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
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7.香港荣昌公司与广东多福公司签订一贸易合同,并通过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
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荣昌公司将多福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荣昌
公司申请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如依据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
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是法律认可的“书面”管辖协议
B、如荣昌公司向内地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申请的,由财产所在
地法院管辖
C、如多福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荣昌公司只能向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D、多福公司在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又就同一争议提起了诉讼,可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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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依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
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A对,依第11条第2款,前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B错,依第7条。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1)在内地,
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2)在香港特别行
政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
8.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因担保合同纠纷诉至中国某市中院,中院受理本案后,需要向住
所地在甲国的被告B公司送达文书,并在甲国调取本案相关的证据。已知中国和甲国都是《关
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海牙公约》(《海牙送达公约》)和《关于
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海牙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两个公约
和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该中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该中院应当首先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B公司送达本案司法文书
B、B公司的监事在中国境内参加某会议,该中院可直接向其送达本案司法文书,若其
拒绝签收,该中院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C、该中院有权直接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向甲国指定中央机关发出
本案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的请求
D、该中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送达司法文书,所需译本应当由中国境内的翻译机构
翻译,译文应当加盖翻译机构和该中院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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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B
【解析】:
除了公告途径只能作为兜底,域外送达的其他途径没有顺序要求,选项A错误;2015
年最新《民诉法解释》第535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送达。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人
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
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
9.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
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35题,单
选)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
能力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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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
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
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律。所以A、B错
误。
C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
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
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琼斯系在
中国发生合同纠纷,若依据经常居所
10.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
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
则?()
A、合同
B、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C、不动产物权
D、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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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适用法——合同、继承、物权、离婚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A正确。依该法第35条的
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该法第36
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该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
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
11.我国某法院审理了涉外诉讼案件,需要从甲围调取某些证据。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
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依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
B、调取证据的请求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C、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转交调取证据的请求书
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
中国籍当事人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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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D
【解析】:
依《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
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基于这项规
定,只有缔约国的司法机关有权作出请求,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没有资格依照该公约请
求外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的,A错。公约中多条都规定了有关取证的请求应当通过请求书
的方式提出,B错。依公约第1条及第2条关于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构负责接受来
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构的请求书的相关规定,公约仅在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和被请求国的中央
机关之间建立提出请求和接受请求的通
12.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5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
付款人是罗得开立账户的丙国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因甲国战乱,
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5万美元。
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
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
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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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本条实际上是对持票人责任的规定。当票据被拒付时,持票人若要行使追索权,必须在
规定的期限将付款人拒付情形通知出票人和背书人,并按规定方式取得拒绝证明。根据《票
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
用付款地法律。”本案支票的追索权应适用付款地的丙国法,故A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案中乙国为出票地,
故该支票追索的行使期限应适用乙国法,B项错误。
所谓票据的记载事项是指票据出票人应当在票据中记载哪些内容,其实就是出票
13.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疏忽多付房费1000元,苏珊要求旅店返还遭拒后,将其
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36题,单
选)
A、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旅店位于中国,因此只能适用中国法
B、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C、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D、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有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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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根据该条,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有选
择的首先要依其选择,没有选择的,才考虑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或不当得利发生地法,故
B项正确,ACD项错误。
14.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
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
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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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4章>第2节>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答案】:B
【解析】:
转致和反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院最终适用的是否为法院地法。本案丙国法院最终适用
自己本国的法律,属于典型的反致,故C项错误;
本案丙国法院先后适用过丙国、甲国、乙国冲突规范,最终确定适用丙国准据法判案,行为
过程属于典型的间接反致,B项正确、AD项错误。
15.总部设在广州的澳华公司和香港辰星公司共同出资在台湾设立辰华公司,合同约定争议
由香港法院受理,适用台湾法律。合营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共同诉至香港法院。
香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澳华公司违约,需要支付违约赔偿金若干。关于本案,根据内地与香
港司法协助的相关安排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香港法院委托内地某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本案司法文书,应当按照诉讼标的的一定比
例支付送达费用
B、辰星公司发现澳华公司在内地和香港都有可执行财产,可以同时向内地和香港有管
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判决
C、辰星公司发现澳华公司住所地在广州、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可执行财产在珠海,有
权同时向广州、深圳和珠海中院申请执行本案判决
D、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案件应由内地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认可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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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B
【解析】: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第8条规定:“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
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A项错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
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
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B
项正确;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
16.中国达维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丽贝卡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依最高人民法
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则》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
在中国境内的情况,可采用下列哪种送达方式或留置送达?()
A、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丽贝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可向丽贝卡公司在中国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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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C
【解析】:
依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的
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
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的方式。AB错,不是任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都可以送达。C正确。D错,业务代办人应
当是有权接受送达的,而不能是“任何”业务代办人。
17.死亡时住所地在法国的瑞士人吉尔德,2011年死在法国,生前曾立遗嘱:其全部财产(绝
大部分为位于英国的动产)由其养子纳西继承。但依瑞士法规定:死者的亲生子享有合法继
承90%的应继份。为此,死者亲生子奥尔西向英国法院起诉,根据瑞士法对遗产主张权利。
而依英国法规定: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依法国法规定:关于动产继
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英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瑞士继承法。英国法院确定准据法的过程在国
际私法上称为?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答案】:B
【解析】:
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者乙地区的法律,而
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
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换言之,转致导致第三国法的适用。本案之情形,即为转致。综上,
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18.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
是正确的?()
A、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B、无法通过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可认定为不能查明
C、在仲裁时需要适用外国法,应由法院协助查明,仲裁机构无权查明
D、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3节>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A项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
适用解释》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
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
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而不是协商解决。B错误,该法第
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
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
律。只法律专家一个途径是不能认定不能
19.2012年8月,中国众星劳务派遣公司和赞比亚某通讯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合同,
从中国派遣数十名工程师到赞比亚工作,后双方因劳务派遣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某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本案合同争议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A、只能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劳务派出地
B、只能适用赞比亚法,因为赞比亚为劳动者工作地
C、可以适用中国法或赞比亚法
D、应当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赞比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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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
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综上,本题
正确答案为C选项。
公司因与中国某公司的纠纷被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该公司所有人为法国人让埃,
该公司的注册地为英国,而其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有关案件在中国某法院涉诉。依中
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Alfred公司的国籍为公司所有人的国籍
B、Alfred公司拥有法国与英国双重国籍
C、Alfred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Alfred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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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章>第2节>法人的国籍
【答案】:D
【解析】:
本题同时考查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适用
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条与第191条,我国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确定公司的国籍。本
题公司在英国注册登记,故其国籍为英国,AB错误。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
项,适用登记地法。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法人的经常
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地区,登记地在英国,故其民事权利能
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
21.中国人付力与华侨王德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数年后付力在定居国起诉离婚,
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付力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
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付力已定居国外,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离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
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付力在我国
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付力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
22.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2010年卷一33题,单选)
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
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
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
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准据法的选择。
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
种法律的规范。它是一种间接规范,不是实体规范,必须借助它所指向的实体规范才能为当
事人解决权利义务纠纷。所以A错误,当选。BCD均为正确说法,属于概念性考查。
23.中国天宇公司与甲国阿莱德公司的农产品贸易合同产生争议,天宇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
某法院,该案需要从甲国调取证据。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
缔约国。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天宇公司的律师可依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
B、应以请求书的方式提出调取证据的请求
C、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转交调取证据的请求书
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如在向中国籍当事人取证时被拒,可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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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司法协助——取证。依《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
事证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
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律师不能请求,A错误。公约中多条都规定了
有关取证的请求应当通过请求书的方式提出,B正确。依公约第1条及第2条关于每一缔约
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构负责接受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构的请求书的相关规定。公约仅在请
求国的司法机关和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之间建立提出请求和接受请求的通道,C错。关于领
事取证制度,依公约第15条的规定,
24.泰国一航空公司所有的一架波音727客机(在泰国登记),飞行于泰国和新加坡之间。因
该航空公司欠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债务到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将这架飞机抵押给中国东
方航空公司,请求延期清偿债务。2012年5月,双方就该飞机抵押权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我
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A、中国法
B、泰国法
C、新加坡法
D、抵押合同签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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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4节>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民用航空法》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5.西班牙人何塞在北京某学校教授西班牙语,何塞在西班牙因民事纠纷在西班牙某法院涉
诉,该法院欲通过西班牙驻中国使馆向何塞送达,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西班牙驻华使馆必须通过中国法院才可以向何塞调查取证
B、西班牙驻华使馆可向何塞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西班牙驻华使馆才能向何塞送达传票
D、西班牙驻华使馆可向何塞送达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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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司法协助中的送达与取证。本题考查中国关于文书送达与调查取证的规定。依
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据此,法国驻华使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克尔送
达民事诉讼的传票,D正确、C错误:该国使馆也可以向克尔调查取证,但不得不采取强制
措施,AB错。
26.关于网络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
正确的?()
A、通过网络侵害隐私权的适用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法律
B、通过网络侵害肖像权的适用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通过网络侵害姓名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网络侵权争议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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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人格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
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
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只有C正确。
27.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
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
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
一36题,单选)
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
德国法
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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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当事人。
A项,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依照本国法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
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李某为中国籍,但签发支票行为发生
在德国,适用德国法,故A正确;
B项,票据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付款
地法,甲公司背书行为发生在德国,应适用德国法,B错误;
C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案出票地在德国,因此应适用德国法,C
错误;
D项,票据丧失时的权利保全程序适用付款地法,本案付款地在中国,应
28.英国艺术家布朗在中国采风期间失踪,其妻中国人张彩云向中国某法院申请宣告布朗失
踪,经查布朗受雇于一法国艺术品公司,布朗在法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工作则
主要在法国,因此经常住在法国。关于布朗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法国法律,因为布朗在法国有经常居所
B、适用加拿大法律,因为他的父母主要在加拿大居住
C、依英国法律,因为布朗具有英国国籍
D、依中国法律,因为布朗是在中国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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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
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布朗经常居所是法国,因此,应当适用法国法律,A正确。
29.2015年3月,北京华翔公司和香港中天公司签订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中心(以下简称贸仲香港中心)仲裁,双方未约定仲裁
地、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现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根据《法律适用法》
和《2015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若香港中天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B、若北京华翔公司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内地法院,内地法院应适用内地法来认
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C、贸仲香港中心审理本案时,仲裁程序应适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D、贸仲香港中心就本案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香港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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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答案】:D
【解析】:
《2015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第六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的第75
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选项A错误;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
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本案中双方没有选择
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但约定的仲裁机构为贸仲香港中心,在没有约定仲裁地的情况下,仲
裁地也应认定为香港,因此内地法院应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选项B
错误;《2015年国际
30.美国人拉里喜欢中国文化,并在深圳任英文教师,其经常居所在深圳。一日拉里在泰国
旅游时因交通意外不幸去世且未留遗嘱。拉里在深圳某银行存有250余万元人民币,在苏黎
世银行存有10万欧元,且在深圳与巴黎各有一套房产。现其继承人因遗产分割纠纷诉至深
圳某法院。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250余万元人民币存款应适用拉里死亡地法律
B、10万欧元存款应适用瑞士法
C、深圳的房产应适用中国法
D、巴黎的房产应适用拉里最后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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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6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依据该法第31条,法定
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但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本题中,
拉里的经常居所在中国深圳,其两笔银行存款属于动产,故均应适用中国法,而与存款存于
何国的银行无关。AB错。拉里在深圳与巴黎的房产属于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据此,他在深圳与巴黎的房产应分别适用中国法与法国法,C正确,D错。
31.法国画家里奥来华采风期间租车自由行,因疏忽多付租车费1200元,在里奥要求返还时
遭拒,于是里奥将车行诉诸中国某法院。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A、里奥和车行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B、里奥和车行可以选择与其纠纷无关的第三国法律
C、双方没有选择,也没有共同居所的,适用中国法律
D、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中对里奥有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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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
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AB符合规定,当
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且可选择与纠纷无关的第三国法。C符合规定,没有选择的,
里奥是来华采风,其经常居所不在中国,此时应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
D为混淆项,没有这样的规定。本题为选非题,答案是D。
32.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
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39题,单选)
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
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
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
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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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对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外国驻我国使
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A项
正确。使领馆途径送达无须外交部同意,C项错误。对于向在我国的当事人取证,我国允许
领事取证的方式,即外国驻华使领馆可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同样不得违反
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B、D错误。
33.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9题,单选)
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B、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
代理诉讼
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
应予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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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事诉讼。
A项,《民诉解释》第5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
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A项错误。
B项,根据该司法解释第528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
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入”,同时,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
定。依据该条第2款与第3款,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能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可见,外国律师原则上不能以公
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34.甲国人格里为中国境内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控股股东。2009年因金融危机该企业出现财务
困难,格里于6月回国后再未返回,尚欠企业员工工资及厂房租金和其他债务数万元。中国
与甲国均为《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格里已离开中国,上述债务只应由合资企业的中方承担清偿责任
B、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向甲国提出引渡格里的请求
C、中方当事人可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格里申请立案
D、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请求甲国主管机关代为调取有关格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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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及《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以下
简称《工作指引》)第3条的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非正常撤离后,仍应与中方投资者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A项错误。
引渡是针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适用的制度,在民商事领域不能适用,故B项错误。
根据《工作指引》第2条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
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
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
35.英国诺丁公司与中国山东某公司就一项海鲜制品的买卖合同发生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
买卖合同未对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但原告英国诺丁公司起诉的请求和主张依据中国合同
法,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且也援引中国合同法进行答辩。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
关司法解释,关于本案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只能在一审法庭调查终结前书面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
B、因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原告不得依中国法起诉
C、本案应当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D、本案的情况应视为当事双方已就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
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36.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
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
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
A、二级识别
B、识别
C、法律适用
D、先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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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4章>第1节>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答案】:B
【解析】:
判断妻子对其丈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
属于对案件性质问题的认定过程,而对案件性质的认定称为识别,故B项正确、ACD项错
误。
37.中东某公司与其招聘的中国籍人杨光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有关劳动争议应适用中
东某国法律。依中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用工的公司为中东某公司,因此,该劳动合同应适用中东某国法律
B、应在中东某国法和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杨光最有利的法律
C、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应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D、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中国法的适用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强制适用——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
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
释》第10条进一步规定,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人民法院无需通过冲
突规范指引而应直接适用。C正确,即应直接适用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
38.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
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
确的?(2013年卷一38题,单选)
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A项,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1款,法院应依被执行人的
申请审查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不符,A项错误。
B项,该公约第5条共列举了七种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该规定是穷尽性的,不存在其他
可援引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B项正确。
C项,根据该公约第5条第1款,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不包
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法院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但交付仲裁
的事项可与未交付仲裁的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
39.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
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
39题。单选)
A、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
B、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
C、中国有义务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的效力
D、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的,应由该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AB项,缔约国有义务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应依照承认与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
以执行,但我国有两项保留:第一,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
适用公约。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第二,商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
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对于针对非商事性争议
所作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执行,我国不适用公约。所以,B选项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
间投资争端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而应该适用《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
40.2012年2月,中国内蒙古金克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羊绒制品,合同履行
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以及款项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该买卖合
同纠纷提交英国伦敦商会仲裁院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内蒙古金克公司败诉,要
求支付违约赔偿金5.32万英镑,中国金克公司据不履行仲裁裁决。2014年3月,英国公司试
图通过中国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已知中国和英国都是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公约》的缔约国,请判断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英国公司可以向中国金克公司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并执行仲
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这一理由撤销该仲裁裁决
C、如有权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该仲裁裁决的,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6个
月内执行完毕
D、如有权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该仲裁裁决,在作出裁定前必须报上一级人民
法院审查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C
【解析】:
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机构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选项A错误;
人民法院无权撤销外国仲裁裁决,选项B错误;选项C符合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
裁决公约》的规定,正确;只有裁定不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才须履行逐级上报手续,选项
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二、多选题
1.康俊和冯燕均为中国人,2001年在中国北京结婚,2004年离开北京去美国工作,2012年
取得在美国的定居资格。2014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并回国在相关机构办
理了离婚手续。2014年5月,双方因离婚协议中的某些约定发生纠纷诉至美国某法院,但美
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2015年3月,康俊向北京某法院
提起协议离婚之诉,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达成法律选择条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和《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北京地区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原被告的住所地都已不在北京
B、北京地区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为北京是婚姻缔结地
C、若北京某法院受理了该案,应适用中国法解决本案纠纷
D、若北京某法院受理了该案,应适用美国法解决本案纠纷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B,D
【解析】:
2015年生效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
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是婚姻缔结地,
因此中国北京地区的法院对该协议离婚之诉有管辖权,选项A错误、B正确;《法律适用法》
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
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
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
2.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
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79题,多
选)
A、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
终审法院
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太
C、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
D、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许可以
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委托送达与调查取证。
A项,根据2001年最高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
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
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
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A项正确。
B项,根据该安排第4条,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
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B项错误。
C项,根据该安排,两地法院相互委托事项包括送达与调取证据,
3.中国人祁可多年旅居甲国,他死时未留遗嘱。祁可在中国和甲国均有房产和存款、股票
及珠宝。其前妻所生之女与在甲国的妻子所生的子女因继承问题诉诸中国某法院:甲国的
冲突规范则规定,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中国法院在确定法律适用的问题上,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因祁可死亡时的最后经常居所地在甲国,因此,涉及祁可的继承均应适用甲国法
B、因依中国法应适用祁可最后经常居所地法律,而依甲国法应适用其本国法,祁可是
中国人,因此,应适用中国法
C、祁可在甲国房产的继承应适用甲国法
D、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的继承适用甲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反致及继承的法律适用。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本题涉及动产和不动产的继承,不能都适用最后经常住所地法。B错误,《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即不
接受反致。依上述第31条的规定,C正确,不动产位于甲国,应适用甲国法律。D正确,
被继承人在甲国和中国都有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正确。其动产的继承应适用其最后
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应为甲国法律
4.中国人李天与14岁的甲国人乔尔在乙国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乔尔为其物并购买一
批珠宝。乔尔在丙国以李天的名义与fairy珠宝公司签订了珠宝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适用丁
国法律。后因货款支付发生纠纷,fairy公司向我国法院起诉。若各方当事人未就本案纠纷
选择法律,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中国法认定乔尔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法院应适用丙国法解决李天和乔尔的代理关系纠纷
C、法院应适用丙国法解决乔尔代理行为的效力纠纷
D、法院在处理珠宝买卖合同纠纷时,应当适用丁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C,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
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乔尔的经常居所地和代理行为地均不在
中国,法院没有道理适用中国法来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A项错误。《法律适用法》第16
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李天和乔尔的代理关系发生在乙国,代理行为在
丙国,故B项错误,C项正确;合
5.甲国某航空公司的一民航飞机从中国出发,在乙国上空发生空难,该甲国航空公司在中
国有代表机构,该飞机曾抵押给了丙国某银行。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及抵押权的诉讼
管辖及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乘客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B、应适用乙国法确定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C、中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为该航空公司在中国有代表机构
D、该飞机的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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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A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而不是受害人本国法。B正确,乙国法是侵权行为地法。C
对,依《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
为被告甲国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所以中国法院可以受理该侵权纠纷。D错,依《民
用航空法》第186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6.2016年3月,香港万山公司与河北涞源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中心(以下简称贸仲香港中心)仲裁,双方未约定仲裁地、仲
裁规则。后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贸仲香港中心受理争议并作出了仲裁裁决。根据《2015
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
排》的相关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贸仲香港中心审理本案时,仲裁程序应适用香港仲裁法
B、若河北涞源公司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C、若河北涞源公司拒不主动履行贸仲香港中心的仲裁裁决,香港万山公司有权同时向
香港和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D、若香港万山公司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仲裁裁决,法院有权要求香港
万山公司依法交纳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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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答案】:A,B,D
【解析】:
《2015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4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仲裁
裁决为香港裁决。”选项A正确;第75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
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选项B正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
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
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
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
7.经常居所在北京的美国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美国的“推特”上侮辱诽谤经常居所在
哈萨克斯坦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北京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
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侵权人是美国公民,应适用美国法
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哈萨克斯坦,应适用哈萨克斯坦法
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
D、“推特”服务器在美闰,应适用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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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
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
居所地法律”。本题中,经常居所在北京的美国公民贝克通过网络侵害了经常居所在哈萨克
斯坦的中国公民王某的名誉权,应适用被侵权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哈萨克斯坦法。因此,B
正确,ACD错误。
8.经常居所在上海的瑞士公民怀特未留遗嘱死亡,怀特在上海银行存有100万元人民币,在
苏黎世银行存有10万欧元,且在上海与巴黎各有一套房产。现其继承人因遗产分割纠纷诉
至上海某法院。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78题,多选)
A、100万元人民币存款应适用中国法
B、10万欧元存款应适用中国法
C、上海的房产应适用中国法
D、巴黎的房产应适用法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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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6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可见,对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
采取“区别制”的做法,即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
所地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本题中,被继承人在上海银行和苏黎世银行的存
款均为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即中国法,A、B正确。在上海与巴黎的
房产属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中国法和法国法,C、D正确。
9.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
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
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
误的?(2011年卷一78题,多选)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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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中王某是被侵
权人,其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所以其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的法律适用应为中国法律。所
以A正确,本题选错误选项,为BCD。
10.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法律规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2010年卷一81题,多选)
A、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驳回起诉
B、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C、如果当事人采用明示约定的方式,则其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将为法院所
认可
D、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该合同应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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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4章>第5节>法律规避的效力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规避和直接适用的法的问题。
《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
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B正确。法律规避的后果是否定该外国法律的适用,我国并无
驳回起诉的规定。所以A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国法律对涉
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对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
定排除适用。所以C错误,D正确。
11.2011年底,中国锐锋贸易公司与德国曼达公司签定合同进口12个低速船用柴油发动机,
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仲裁地在德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
法律未作约定。2013年5月,因货物质量以及权利瑕疵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中国锐锋贸易公
司依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提起仲裁,但德国曼达公司却主张该仲裁条款无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问题,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无权认定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只有法院才有权审查仲裁条款
的效力
B、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若中国锐锋公司请求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德国曼达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C、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中国法
D、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可以适用中国法或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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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2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答案】:B,D
【解析】: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
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
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选项A错误,B正确;《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
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
地法律”,选项C错误,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选项。
12.2013年4月,在中国短期公务的英国人布朗购买了营业地在广州的某药品公司制造的某
种中成药,回国持续服用一年多以后发现自己的肾脏功能出现了一些损坏。2015年6月,布
朗在中国某法院向该药品公司提起产品责任侵权之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请
判断中国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若布朗选择英国法,法院应当适用英国法
B、若被告尚未在英国从事过相关经营活动,法院应认定布朗选择英国法的行为无效
C、若被告尚未在英国从事过相关经营活动,法院只能适用中国法
D、若本案部分争点涉及中国有关食品卫生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应适用中国法解决该争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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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A,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
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
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本案侵权人主营业地在中
国,但损害发生地在英国,因此布朗选择中国法或英国法均为有效,故A项正确、B项错
误;若被告尚未在英国从事过相关经营活动,法院可以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的中国法或损害
发生地的英国法,C项只能适用中国法的判断错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
13.中国某公司与甲国某公司产生国际运输的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有关文书需要向在甲
国的公司和在甲国的中国籍人杨某送达,甲国与中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议,依海牙《送达
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
的?()
A、向在甲国的杨某送达可通过中国驻甲国使领馆
B、向甲国公司的送达应首先依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C、可通过方式向甲围公司送达
D、中国法院不得采用邮寄的方式向甲国公司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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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民事诉讼。A正确,依《关于涉
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国法院将需要在国外送达的诉讼文书
委托给内国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的,对象一般只能是本国国民。B错误,依第
6条的规定,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既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议,同时其所在国又是海牙《送
达公约》的成员国,则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相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应当依照司法协定的
规定办理。C对,依《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0条的规定,可以采用电子邮
14.某中国公司与法国公司签订了进口某技术产品的贸易合同,后因该技术产品的专利权和
海上运输合同产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发现《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的规定不一致,依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
A、均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B、均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C、其他法律为《海商法》的,应当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D、其他法律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的,首先应适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3
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票据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
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CD正确。
15.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
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后金某提出辞职,公司不允许,并向广州起诉了金某。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2018年仿真模拟题,单选)
A、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处理
B、关于该劳动合同的纠纷双方可以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协商一致选择韩国法为准据
法
C、该劳动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法国法
D、对于该案件我国法院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法国公司的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该题综合考查签证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
A项,金某拿的是留学签证,当然不能打工,因此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
罚,A正确。
B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律,B错误。
C项,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工作地不确定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律。本案中应该是中国的法律,C错误。
D项,该案与我国法院有实际联系,又不属于不方便法院,我国法院当然有管辖权,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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