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秋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二)答案

更新时间:2024-11-08 11:51: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囚禁少女24天)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二)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一个人在国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有(AC)。

A.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B.以居所为住所

C.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住所D.由当事人选择一个住所为住所

2、国际私法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有(ABCD)制度。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普遍优惠待遇D.不歧视待遇

3、2010年《法律使用法》对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人格权的内容,

适用权利人(A)法律”。

A.经常居所地B.住所地

C.国籍国D.选择适用的

4、对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

A.婚姻举行地法

B.当事人人本国法

C.当事人住所地法

D.以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的法律

5、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D.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

6、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A)。

A.收养成立地法B.法院地法

C.收养人属人法D.被收养人属人法

7、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D)。

A.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B.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C.

归慈善机构所有D.归国家所有

8、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

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

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A)

A.单一制B.区别制C.分割制D.联合财产制

9、《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C)继承制度。

A.区别制B.分割制C.同一制D.共同制

10、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决定(BCDE)

A.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法律适用问题

B.物权客体范围

C.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D.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E.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

二、

1、

名词解释

国籍冲突

国籍冲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

籍。

2、最惠国待遇

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

对方。

3、国家管辖豁免

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

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4、分割制

指在涉外继承中,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三、

1、

简述题

简述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1985年《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遗产,外国人继承我国境内

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986年《民法通则》对上述进行修改,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

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

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简述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规定。

关于国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做了规定。我国《国

籍法》采取双系血统主义确定国籍,只要父母双方或任意一方为中国国民的,本

人无论出生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坚持“一个国籍”原则,提

出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国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

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关于住所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所地为住所,经常居住

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住所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

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四、

1、

论述题

论述我国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

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

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

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

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

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

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

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2、

(1)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法律原则,该原则的实施首先

要确定物之所在地法,而物之所在地法的确定首先要确定物之所在地。

(2)物之所在地法是各国解决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法律,但并非是解决所

有物权冲突的法律。物之所在地法主要解决以下物权法律冲突:

(3)

识别动产和不动产

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例外,适用其他冲突规范:

运送中的物品的法律适用

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法律适用

与人身关系联系密切的动产的法律适用

外国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

无主地、外空物体的法律适用

无体物

外国国家财产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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