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涉外仲裁如何适用法律

更新时间:2024-11-09 03:10: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改名字程序)

涉外仲裁如何适用法律

在涉外仲裁中,具体案件适用什么法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合

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划分、违约责任以及如何进行开庭审理和如何

作出裁决等一系列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题。

从程序上说,涉外仲裁案件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章有关仲裁的规定。从实体上说,涉外仲裁案件的

法律适用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在一般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案中,经

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适当

参照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以及某些国际上通用的行业惯例。在中外合作合资经营等纠纷争议案中,经常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在海

事争议案中一般适用国际海事惯例。虽然我国没有参加关于提单运输的《海牙规

则》、1910年的碰撞公约和救助公约,但这些规则和公约的原则在仲裁庭审理

案件时也是经常适用的。仲裁庭在选择适用法时,主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适用法,则仲裁庭从其约定。

尊重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是当今国际商事仲裁普遍承认和采用的解决国际商事和

海事争议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我国涉外仲裁也不例外。我国合同法也规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合同

中或仲裁过程中选择受哪国法律管辖,根据某国法律解释等等。

二、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有时当事人并不愿意在合同中约定别国的法

律,因为他担心不了解别国法律会对自己产生不利。所以在很多仲裁案件中,当

事人在合同中或争议发生后有对法律做出选择,需要仲裁庭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应适用与合同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所谓最密切联系,主要是考虑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争议

地、当事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以及仲裁进行地等许多

因素,根据这一原则,一般适用缔约地法、履行地法、争议地法和仲裁地法

等。

三、特殊规定原则。我国法律在对某些特别的经济关系有具体规定时,必须

适用这些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

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这类法律关系

的特点是,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是根

据中国法律来规范调整的。所以这类仲裁案件,仲裁庭在仲裁时必须适用中国法

律。当然,如果所适用的中国法与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或条约有抵触,则应适用

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中的有关规定。

四、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所在国均加入了

某—国际公约或条约,或双方所在国订有双边条约或协定,则双方国家的国民,

即自然人和法人均应履行公约、条约或协定。他们之间如果发生了争议并提交仲

裁,仲裁庭将适用他们所在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或双边协定。例如,凡是加

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家,在与其它成员国的当事人

签订的合同未约定适用法时,将自动适用该公约的规定。

除适用国际公约外,参考国际惯例也是仲裁案件的重要原则。国际贸易中的

价格术语(FOB、CFR、CIF等),风险责任的划分以及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的托收、

信用证付款等都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广泛采用,成为—种固定的商业习惯,

虽然不是国际法律,但对双方当事人也有很大程度上的约束力,仲裁庭仲裁案件

时也理应参照这些国际惯例。在我国有关海事的仲裁当中,适用国际惯例更为明

显。国际海事活动已有几百年历史,形成了许多国际惯例,在仲裁工作中也是应

当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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