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
用问题的规定》
本站消息于
2010
年
12
月
29
日正式公布了
《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法释
[2010]19
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是根据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实践的需要,
依法作出的一项重要司法解释。
近年来,随着两岸全面直接双向
“
三通
”
的实现,海峡两岸经
贸交流、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商
事纠纷越来越多,案件涉及的法律和审判规范也越来越复杂。明
确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范,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
律,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切实保障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有效维护两岸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十分必要和重要。
《规定》共
3
条,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涉台民商事案
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
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第一条是该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明确规定了涉台
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该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涉
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法
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这
里所讲的实体法既包括两岸的法律,也包括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
的法律。该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
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台湾地区法律为案件所应适用
的实体法,并予以适用。同时,《规定》第三条规定,适用该有
关法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条中
“
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
”
指的是参照适用的涉外民商事关
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也即冲突规范,包括民法通则第八章以及全
国人大常委会今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规定的内
容。人民法院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是从司法角度妥善处理法
律适用难题、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务实做法。
《规定》第二条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作了
强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外
国人在诉讼中也享有同中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台湾同胞
作为中国特殊地域的居民,在诉讼中当然具有与大陆当事人同等
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一贯坚持平等保护
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
益。早在
1988
年,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
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审理涉台婚姻、夫妻
共同财产、抚养和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债务案件以及诉讼
时效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998
年,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岸
关系发展,保护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尤其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
合法权益,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
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随后,为回应台湾法律界人士和民众
的诉求与期待,又将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范围
予以扩大,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也
予以认可。为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新变化,发挥认可台湾
地区民事判决在促进发展中的更大作用,
2009
年
5
月,
又公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
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
湾地区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同时
更加详细地规定了认可的具体程序,使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在大陆
的执行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为解决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
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
2008
年制定发布了《关于
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两
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上述司法解
释的制定,是为维护两岸同胞实体权益、平等保护
两岸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发展正常有序的所采取的务实
而重要的举措。
这次公布和实施《规定》,是继制定实施上述
重要司法解释后的又一重大司法举措,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对台
工作大局,切实为两岸人民谋福祉的精神。今后,人民法院在涉
台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将严格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适
用法律,确保涉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持公正、高效、
严格司法,妥善处理好相关案件,促进不断发展。
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2010年4月26日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
《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已于2010年4月26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
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
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三条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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