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及其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更新时间:2024-11-15 00:09:2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及其在我国国际私

法中的适用

作者:李思漪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18期

摘要: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方式不同,国际私法采用了冲突规范的模式,即将涉外民商

事关系以确定的连接点的形式区分开,从而确定具体指向的准据法。而起源于德国学者萨维尼

的“法律本座说”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可谓是国际私法中确定准据法的一项特殊原则。文章将首先

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概述,了解其产生与发展以及国际发展趋势,从而分析其在我国的适用

以及缺陷,最后提出关于如何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法;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和国际发展趋势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经美国首创之后迅速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运用和发展,其运用主要集中

在合同和侵权领域。大陆法系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从适用伊始就采用了美国的理论方法,

英美法系国家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模式不拘泥于以单一的模式固定下来。但与此同

时,也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作了严格的界限设置。而大陆法系国家则独创性地采用了“特

征履行方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国际发展趋势

从上文不同法系国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模式中,我们可以得知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大陆

法系国家的变革之下产生了不同的适用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更多地是被作为一种补充性的原

则来适用。而现今国际私法中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适用范围不

再局限于合同和侵权领域;第二现阶段大部分国家都采用了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的做

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的适用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的适用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

在这一阶段的我国国际私法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呈现出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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