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秋法学本科国际私法行测答案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
1、ABD2、CD3、A4、C5、A
6、D7、ABCD8、ABD9、C10、C
二、名词解释
1、法律域外效力
法律域外效力又称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
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都具有拘束力,
都发生法律效力。
2、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
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于本国的公共
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
用。
3、直接适用的法
是指由于其自身所体现的立法目的和政策决定必须直接适用于
某种涉外民商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4、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运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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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二、简述题
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
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做出了不同的规
定;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
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律的
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2、简述识别的对象
(1)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识别的目的是通过对已发生的
事实情况进行定性,决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并根据冲突规范确定
准据法。
(2)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也不是冲突规范中
的系属。
三、论述题
1、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
际上公认的成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常
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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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
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
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
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
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或行为完成地的法律,
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4)法院地法。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
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解决
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的旗帜
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的法律冲突问
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运
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
方法律。
2、论法律冲突的调整
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冲突法调整。
冲突法调整又称简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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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
然后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采用简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采用冲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就是根
据冲突规范的规定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我国将意思自治原
则提升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基本原则。
二是实体法调整。
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都可以对法律冲突进行调
整,当一个具体的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既可以适用冲突规范调整,
又可以适用统一实体规范调整。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有实体规范存在
的情况下,首先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二)
一、不定项选择题
1、AC2、ABCD3、A4、ABCD5、ABCD
6、A7、D8、A9、C10、BCDE
二、名词解释
1、国籍冲突
国籍冲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指一个人同
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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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2、最惠国待遇
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
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3、国家管辖豁免
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除非经过一国同意,
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
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4、分割制
指在涉外继承中,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
适用不同的法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
三、简述题
1、简述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1985年《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遗产,外国
人继承我国境内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
动产所在地法律。1986年《民法通则》对上述进行修改,第149
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
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31条
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
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简述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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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中国国籍的取得、
丧失和恢复做了规定。我国《国籍法》采取双系血统主义确定国籍,
只要父母双方或任意一方为中国国民的,本人无论出生在国内还是国
外,都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坚持“一个国籍”原则,提出不承认中国
公民的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国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关于住所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
所在地的居所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
为住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住所地是指公民离开
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
除外。”
四、论述题
1、论述我国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
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律。”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
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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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
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
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适用
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
院地法律。”
2、论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1)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法律原则,该
原则的实施首先要确定物之所在地法,而物之所在地法的确定首先要
确定物之所在地。
(2)物之所在地法是各国解决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法律,
但并非是解决所有物权冲突的法律。物之所在地法主要解决以下物权
法律冲突:①识别动产和不动产②决定物权客体的范
围③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④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
和消灭的条件⑤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3)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例外,适用其他冲突规范:①运送
中的物品的法律适用②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法律适
用③与人身关系联系密切的动产的法律适用④外国人财产
清算的法律适用⑤无主地、外空物体的法律适用⑥无体
物⑦外国国家财产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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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三)
一、不定项选择题
1、ABD2、BCD3、ABC4、ABD5、D
6、D7、ABCD8、D9、AB10、ABC
二、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原则。它赋予当事人选
择合同所使用法律的权利,当事人选择的合同准据法是否与合同缔结
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地域有联系,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和
协商,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
2、客观标志说
是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
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3、特殊合同
特殊合同是指经济地位不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合同标
的物对所在地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4、侵权行为之债
是指行为人以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
权利或者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简述题
1、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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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可以通过订立法律适用条款约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没
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国际条约,也可
以根据冲突规范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2、试述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2)最密切联系原则
(3)投资领域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原则
(4)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四、论述题
1、试述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指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选择
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
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予以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主
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新的法律选择方法②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灵活
的法律选择方法③最密切联系原则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空
间。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抽象的法律原则,也具有直观性,通过对最密
切联系因素的制定,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2、我国法律对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是如何规定的?
1988年《民通意见》第187条对侵权行为地法律
做了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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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对一般侵权责任法律适用
做了新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
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
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4
一、不定项选择题
1、ABCD2、D3、B4、D5、B
6、A7、B8、B9、B10、C
二.名词解释
1.属人管辖: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涉
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论其居住在国内还
是国外,只要具有本国国籍,本国法院就享有案件管辖权。
2.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接受另一国法院或其
他主管机关的请求,代为进行或实施某些与诉讼有关的行为。诸如送
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及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
裁机构的裁决等。
3.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国际条约或本
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
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4.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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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是当事
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依
据。
三.简述题
1.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1)适用知识产权原始登记国法律,即适用专利权、商标权和
著作权的产生国法律或有关权利首次授予国法律。
(2)适用请求保护国法律,即适用权利实施地或侵权行为发生
地的法律。
(3)原始登记国法和请求保护国法兼用,即对知识产权的产生
和续存问题适用原始登记国法,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行为适用请求保护
国的法律。
(4)知识产权的转让,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允许当事人意
思自治,在当事人没有明示或默示适用何国法律时,适用与知识产权
转让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或受让方、转让方国家的法
律。
2.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外国法院判决是已生效判决。
(3)诉讼程序公正。
(4)不存在诉讼竞合情形。
(5)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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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国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
(7)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被请求国公共秩序。
(8)存在互惠关系。
四.论述题
1.论述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
各国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规定不同,对国际民事诉讼管
辖权确定的依据规定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人管辖:属人管辖是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国际民事
诉讼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论
其居住地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具有本国国籍,本国法院就有案件管
辖权。
(2)属地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或领土管辖,是指依据本国与涉
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属地管辖体现了国家主权原
则,一个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发生在本国领土内的事,
位于本国领土内的物都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
以地域为标志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有以下做法①以被告
住所、居所、经常居所为连接因素确定管辖权②以物之所在地为连
接因素确定管辖权③以行为发生地为连接因素确定管辖权
(3)专属管辖:又称为排他管辖或独占管辖,指一国法院对法
律规定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的或排他的管辖权。国家出于对
本国公共秩序或出于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的考虑,规定特定民事案件
作为本国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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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议管辖:依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
成的协议确定管辖权。
(5)平行管辖: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与案件有联系的国
家都享有管辖权,法院基于原告的选择或者起诉享有管辖权,同时也
承认其他国家法院对此案件有管辖权。平行管辖的确定完全取决于原
告的选择。
2.论述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
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包括:①我国加入的
1958年的《纽约公约》②我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③与我国没
有条约关系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1986年我国加入了《纽约公约》,加入时我国做了两项保留声明:
一是“互惠保留”,二是“商事保留”。1987年《关于
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对契约性和
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做了解释,对我国适用《纽约公约》做出如下
规定:
(1)管辖法院《纽约公约》第4条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
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
人提出的。
(2)法院的审查
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
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具有《纽约公约》第5条
第1、第2两款所列情形,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依照我国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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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认定具有第5条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
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具有第5条第1款呢所列情形之
一,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
(3)当事人申请承认及执行裁决的期限
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仅限于《纽约公约》对我
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申请必须在2年内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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