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适用什么法律,由谁来查明
作者:丁小巍王吉文
来源:《人民论坛》2016年第30期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肯定了法院和当事人分担责任的模式,但未能有效考量法院与当事
人两方利益主体的实际地位,从而影响了查明责任分配的合理性。因而,在未来的司法解释
中,应当考虑法院作为特殊利益主体的地位,从而依据利益衡量原则对法院和当事人的查明责
任加以合理分配。
【关键词】外国法查明查明责任利益衡量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
在当今国际私法领域中,一个充满着相当不确定性的问题是外国法的查明。与外国法查明
制度中的其他问题相比,责任分配及其合理性问题将极大地影响到该制度设计的最终有效性。
无论是对于法院(法官)、还是对于当事人来说,一般都不愿意承担对外国法查明的责任,以
避免承担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令人遗憾的是,受制于概念法学遗留观念的影响,我国现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外国法查明制度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现行立法及其主要缺陷
总体上看,在外国法查明制度上,我国立法基本上经过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粗疏到相对完
善的演进过程。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
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
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本条规定的
内容来看,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确认了法院和当事人分担责任的混合模式,并以法律适用的性
质作为责任划分的基本标准:如果是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则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如果由法院依
职权适用,则由法院承担。这就消除了先前立法与司法解释上责任不明而导致的相互推诿或者
法院利用权力强行要求当事人负责查明的缺陷,又明确了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处理办法。这种
规定也符合人们对法院的一般期望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趋势。
尽管如此,现行外国法查明制度仍然受到一些质疑和批评。当然,对现行外国法查明制度
更为主要的批评还是有关外国法查明责任的分配以及合理性问题。从现行立法规定来看,法院
应是外国法查明的基本主体,而当事人只是一个特殊或者例外主体,只在外国法是当事人选择
适用的情形下才承担查明的责任。虽然上述意涵单从条文内容看似乎并不清晰,但是如果与该
法之前的“草案”内容加以比较,就能够相对清楚地予以发现。此外,法院和当事人分担查明责
任的基础是法律适用的性质,即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应由当事人负责查
明;而如果法院依职权适用冲突规范,则由法院负责查明。这种规定似乎总体符合我国理论界
的一般期望,从而摆脱了先前立法责任主体不明、责任分配不清所导致的各方推脱责任的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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