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评析

更新时间:2024-11-06 23:35: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深圳税务申报)

CommentsonClause17ofApplicationofLaw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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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友春

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版物刊名:河北法学

页码:148-160页

年卷期:2017年第11期

主题词:涉外信托《海牙信托公约》分割制最密切联系原则

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从立法体系和立法内容上均存在一定的缺陷,不适合我

国涉外信托的发展及司法实务的需要。从立法史角度看,涉外信托法律适用规则的立法定位长期在物权、

债权与主体制度中游移不定;从法律选择规则角度看,我国立法没有充分考虑涉外信托的动态性与复杂性,

没有采用分割制;从法律适用方法角度看,我国立法没有为最密切联系方法留有适用空间。因此未来立法

中,第一,应明确将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规则从"民事主体"一章中分离,设立专章规定,置于"物权"章

后,"债权"章前;第二,应允许当事人对信托的不同方面分别选择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时法

官可以对信托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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