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sonClause17ofApplicationofLawover
Foreign-relatedCivilRelationshipsofPRC
作者:陈友春
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版物刊名:河北法学
页码:148-160页
年卷期:2017年第11期
主题词:涉外信托《海牙信托公约》分割制最密切联系原则
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从立法体系和立法内容上均存在一定的缺陷,不适合我
国涉外信托的发展及司法实务的需要。从立法史角度看,涉外信托法律适用规则的立法定位长期在物权、
债权与主体制度中游移不定;从法律选择规则角度看,我国立法没有充分考虑涉外信托的动态性与复杂性,
没有采用分割制;从法律适用方法角度看,我国立法没有为最密切联系方法留有适用空间。因此未来立法
中,第一,应明确将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规则从"民事主体"一章中分离,设立专章规定,置于"物权"章
后,"债权"章前;第二,应允许当事人对信托的不同方面分别选择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时法
官可以对信托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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