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业务建设标准
1、质量评价制。对照《AA市司法行政系统服务窗口(站所)开展“三亮三好三
零一满意”活动的实施方案》(甬司发〔2013〕64号),重点围绕服务态度、业务
技能、服务质量、廉洁从政四方面展开。质量评价采取填写测评卡、回访众、走访
特邀监督员、分析窗口登记数据等方式进行。
2、公开承诺制。市局统一印制公共法律服务指南,在窗口或大厅摆放。工作人员
实行佩证上岗,工作人员名单、组织机构网络、工作职责公示上墙。窗口设置醒目服
务标识,向社会公布和。通过大屏幕、电子触摸屏、各等
发布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办理指南。
3、首问负责制。当事人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通讯工具或本人来访所接触的窗
口接待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履行“自办全程负责、交办落实对接”工作原
则。首问责任人被询问的办理事项,属于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注意事项;不属于本人工作职责范围或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做好解
释和分流工作,不得推诱,并负责落实联系对接,及时了解办理结果。
4、一次性告知制。窗口服务人员应了解众真实需求,耐心讲解说明。属于直接
受理、办理事项的,对于申办人手续,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列清或告知办理前置条
件和需提交的资料;不属于直接受理、办理事项的,一次性告知其他部门的地址、联
系人和。
5、预约服务制。预约服务可采取当面预约、电话预约、信函预约等方式进行。被
预约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约定时间,热情、主动地办理约定的服务事项。因客观
原因不能提供预约服务的,应提前告知预约对象,说明原因,并作好解释工作,不能
无故予以拒绝。
6、监督惩戒制。服务窗口要完善监督惩戒机制,建立工作考评制度,完善内部监
督机制,主动接受组织、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认真践行党的众路线教育实践
活动,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本文发布于:2022-07-19 15:47: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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