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
注册登记号:
住所:
:
乙方(律师事务所):
注册登记号:
住所:
: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法律
服务事宜,达成以下约定:
第一条聘请法律顾问
(一)甲方同意聘请乙方担任本项目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工作
小组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指派【】名律师提供服务,其中合伙人律师为【】,资深律师为【】,主
要联系律师为【】。
第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范围(按实际工作需要视情调整)
(一)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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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甲方要求,参与谈判;
(三)草拟【】合同;
(四)草拟与本项目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
(五)审阅、修改【】文件;
(六)就本项目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七)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及项目需要,完成需由甲方法律顾问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合同金额及结算支付
(一)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圆)。
(二)乙方在项目现场开展工作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本合同采用第种方式,(1)现金;(2)支票;(3)转账,并按以下约
定安排付款:
1.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即人民
币.元(大写:圆)。
2.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合同金额。
(四)乙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日内向甲方出具前述各款金
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五)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第四条双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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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应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
料;保证所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全面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是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
(二)甲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
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它便利;
(三)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四)乙方须委派合格及资深律师组成工作小组,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合同
第二条范围内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五)乙方须及时、迅速地办理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第五条保密
(一)在本合同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
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
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
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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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
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七条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
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
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
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
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
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
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
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
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
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
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
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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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
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
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
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
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
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
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九条合同期限【可选择使用】
本合同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年月日。本合同届满前一个月,经
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终止
(一)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
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服务时,
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服务水准、效率、敬业情况及甲方资本市场运作的战略变化
等情况,认为甲方不宜继续使用乙方服务,甲方可以采取向乙方提出合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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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三)在本约定书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服务项目所
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
邮寄、特快专递、传真、专人送交或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
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
澳、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
往港、澳、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
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
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5.以形式发出的,以发送方邮件系统显示到达对方服务器的时点
起【】小时后,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方:
地址:
: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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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乙方:
地址:
: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
收件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
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放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附件条款
合同附件(如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
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一)自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二)【】
第十四条其他
(一)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合同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
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
合同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备忘录或其他任何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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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分割性: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
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本合同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
性。
(三)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
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四)合同修订: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
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
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五)如合同一方为法人,本合同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
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六)本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
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七)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文本已于本合同首页列明之日由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以昭信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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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9
本文发布于:2022-07-19 15:37: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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