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需要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接受甲方的聘
请,指派律师**完成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三、乙方在受聘期间应依法依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工
作包括:
(一)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甲方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法律咨询;
2、协助甲方草拟、审查、签订合同;
3、协助甲方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4、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简易非诉讼法律事务;
5、为甲方作出重大决策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6、为甲方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提供法律服务;
7、协助甲方建立、完善其业务工作规范;
8、代理甲方参与民事、经济、行政纠纷的非诉讼调查、调解或斡
旋;
(二)特别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仲裁和诉讼法律事务
1、办理其他重大、疑难非诉讼法律事务;
2、代理甲方参与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纠纷、劳动人事等案件
的仲裁、诉讼或复议等。
四、乙方律师应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
尽责地履行职责,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其他文书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重
大遗漏。
五、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约定事项所必须的原
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是真实的,必要时甲方应就某些问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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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保证。乙方收到甲方材料可根据甲方要求出具收据。除非收据
有特别说明,乙方收到的材料均视为复印件。
六、甲乙双方应遵循以下保密条款:
(一)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或者与甲方业务有
关的其他单位的商业秘密,但为甲方利益需要、已经甲方明示授权可
以公开的,或者在律师与甲方发生争议、为了维护律师自身合法利益
采取诉讼途径而使用的除外。
(二)前款除外条款涉及的公开,不包括采取报纸期刊杂志、广播
电视以及电子出版物等方式出版而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
(三)乙方为甲方起草和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其他文书仅供各具体案
件或相关事宜使用,未经乙方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七、法律顾问按照以下工作方式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一)实行不定期办公制度:甲方需乙方解决问题时,可随时提出,
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应及时办理;如遇紧急事务,乙方在其顾问律师确
无时间或不在本市时,应安排其他能胜任的律师及时办理;甲方提前
三天预约的,享有优先办理权。
(二)一般在乙方住所地工作,确有必要派专人在甲方指定地点工
作时,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异地办公条件。
(三)以口头提供法律咨询为原则,非因甲方特别需要,一般不出
具书面法律意见。
八、法律顾问费包括常年法律服务费和单项法律服务费,具体计
付办法根据本条以下款项确定:
(一)乙方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甲方向乙方交纳常年法律服务费
人民币**(¥**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天内付清。
(二)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律事务时不再
收取服务费,但甲方应支付乙方承办律师因此而发生的交通费、文印
费、差旅费以及律师调查取证而支付的手续费、工本费及其他必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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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费用,或包干支付一定金额的人民币;采取包干支付的方式时,
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三)乙方受托为甲方办理本协议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律事务
时,按乙方依据**物价局、**司法厅有关文件制订的收费办法,另行
口头约定或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确定收费额。
九、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本协议由双方在**市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日期:
乙方:
负责人或
授权代理人:
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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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
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
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
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
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
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
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
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
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
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
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
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
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乙方:
联系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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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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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9 13:55: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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