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
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号】黔府函〔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黔府函〔2021〕71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黔司呈
〔2021〕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
不正式行文,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文件精
神,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
立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统筹推进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中央和我省有关重要文件的
贯彻落实;健全衔接配合机制,推动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明确全
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任务分工,落实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
新情况、新问题;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信访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
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
农业农村厅、省广电局、省乡村振兴局、省大数据局、省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
1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司法厅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
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司法厅厅长担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
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由省司法厅分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
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
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
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报省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省司法厅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
工,主动研究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
的议题;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协调解决
的问题;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相
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
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涛省司法厅厅长
成员:刘力省法院副院长
杨承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文华省信访局副局长
张志宏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龚宁省教育厅二级巡视员
施卫国省公安厅二级巡视员
王斌省民政厅副厅长
周全富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
糜亚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
谢丹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陈莉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副厅长级)
胡继承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正厅长级)
向建军省广电局副局长
田志清省乡村振兴局局领导
娄松省大数据局副局长
张蕾省税务局总会计师
尚凯莺省通信管理局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日常工作,周全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本文发布于:2022-07-19 13:43: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2314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