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
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皖政办秘〔2020〕89号
•【施行日期】2020.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省司法厅:
《关于建立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皖司
〔2020〕47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经研究,同意建立由省司法厅牵头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
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
作。
附件: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建设的意见》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要求,建立安徽
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统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
贯彻落实;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体设计,编制落实总体规划,融入政府公共服
务总体布局;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公
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健全衔接配合机制,推动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
工作对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任务分工,落实政策措施,研究解决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
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
厅、省政府信访局、省数据资源局、省税务局、省高院、省检察院等15个部门和
单位组成,省司法厅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
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司法厅厅长担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
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
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由省司法厅分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副厅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
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
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
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报省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省司法厅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
工,主动研究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
的议题;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协调解决
的问题;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相
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及时向各成员单
位通报相关情况。
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
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召集人:姜明省司法厅厅长
成员:笪艺武省发展改革委总工程师
姚省科技厅副厅长
吴韦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张国锋省公安厅副厅长
胡孔胜省司法厅副厅长
许静静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召远省财政厅副厅长
黄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
孙艳辉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
胡刚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
王敏省政府信访局副局长
王爱学省数据资源局副局长
刘峰省税务局总经济师
徐致平省高院副院长
盛大友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联络员:周德兵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副处长
聂中生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体系建设处处长
王祖贵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综合法规处副处长
王赵军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
朱浩省司法厅法律服务处处长
陈帅南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方志省财政厅税政条法处四级调研员
冷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副处长
沈世伟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
吕健魁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李霄音省政府信访局复查复核办副主任
孙彬省数据资源局标准规范处副处长
缪文彬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二级调研员
潘少华省高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崔家超省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日常工作,胡孔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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