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协议编号:
乙方协议编号:
甲方:xx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
邮编:x电话:x
乙方: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
地址:x
邮编:x
鉴于
甲方拥有影视作品(具体影视作品清单,甲方将另行书面通知)在大陆地区
的销售、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合法权利,现因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遭受
非法侵权;乙方有能力并愿意致力于维护甲方合法权利的工作。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1条合作期限和授权范围
1.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双方正式合作期。
合作期限届满不影响乙方正在诉讼中以及已经取证案件的代理工作。
合作地区:限于地区
合作权限:非独家委托代理
合作范围,双方同意选择以ABC为合作范围。
1.2
1.3
1.4
A.侵权方为网络公司、网站、酒店、院校等,甲方授权乙方收集前述侵权
方侵犯甲方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下简称甲方的著作权)的证据,
乙方应利用各种渠道积极收集前述侵权方的侵权证据,经双方书面确认
侵权方后,乙方可根据甲方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各种诉讼和
非诉讼的法律行动。
B.侵权方为网吧(侵权网吧清单将由甲方提供,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私
自针对网吧进行侵权取证),甲方授权乙方收集前述侵权方侵犯甲方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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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下简称甲方的著作权)的证据,乙方应利用各
种渠道积极收集侵权证据,经双方书面确认侵权方后,乙方可根据甲方
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各种诉讼和非诉讼的法律行动。
C.侵权方为各地的数字电视运营商、iptv运营商、多媒体播放器以及包括
手机、电视机、机顶盒为接受或显示终端的生产者、制造者、销售者、
内容提供方及甲方指定的内容提供商和运营商等。甲方授权乙方收集前
述侵权方侵犯甲方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下简称甲方的著作权)
的证据,乙方应利用各种渠道积极收集前述侵权方的侵权证据,经双方
书面确认侵权方后,乙方可根据甲方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各
种诉讼和非诉讼的法律行动。
1.5每一案件须由甲方向乙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另附),案件(侵权对
象)的选择由双方共同确定。甲方有权依据案件的不同进展阶段分别向乙
方提供适用于调查取证、民事诉讼、和解赔偿谈判等程序的《授权委托书》。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许可,不得代理签署案件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
不得将委托的案件转授权或转委托给第三方代理,否则甲方有权收回乙方
对案件的代理,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通过非诉讼或者诉讼的方式对甲方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权、获
得赔偿及停止侵权。一旦侵权方确定,双方必须本着能够从侵权索赔过程
中获得经济收益的角度实施维权方案。
1.6
第2条委托代理形式
2.1甲乙双方采用的是全风险代理方式,即乙方自行垫付案件运作的所有费
用,包括公证证据保全费、诉讼费、法院收取的案件执行费以及工商查询
费等必要的、可以进行有效核实的费用。
由于乙方没有合理分析评估案件风险或过失行为造成案件败诉或已胜诉
但目标对象未能支付相关费用而导致不利后果(诸如索赔未能成功)的,
乙方自行承担已经垫付的各项费用。如因乙方的重大过失或过错行为,造
成案件败诉的,乙方除自行承担已垫付的相关费用外,如给甲方造成损失
的,还要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考虑到诉讼风险,双方合作期间先行试点某一案件,根据操作结果继续实
施其他维权案件。
2.2
2.3
第3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确保拥有完整的要求乙方维权的影视作品的相关著作权,甲方提供维
权的影视作品的权利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应为乙方开展的法律维权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因此在案件的操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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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程中,双方将密切配合,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双方工作人员的费用均由
各自自行承担。
3.3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在申请证据保全时向公证处提交的相关法律文
书;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在提起诉讼时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和相关
证据材料,权属文件的公证费用由甲方先行支付,日后在获得赔偿款结算
时每个案件中的涉案影片一部按照500元的权属公证费用作为前期成本
扣除,并按照本本协议5.1条分配收益。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及时开展工作,提出建议。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4.3、
4.4条规定推进维权工作,如由于乙方单方面的原因在证据保全后两周
内未能开展有效索赔行动或诉讼,甲方则有权收回对乙方的授权及已证据
保全的公证书等相关资料,公证费用可由甲方或甲方转授权的第三方支付
给乙方。
3.5甲方有权在乙方对侵权方申请证据公证、进行行政投诉、提起诉讼前对侵
权方和乙方制作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并书面确认,否则乙方不得对侵权方
申请证据公证、进行行政投诉和提起诉讼。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擅自采取行
动的,相应费用甲方不予承担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代理方式完成证据保全或立案以后,若由于甲方要求
无条件撤销对侵权对象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A.已立案或已开庭的,甲方支付乙方前期垫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包括公
证费、工商查询费、诉讼费等)和每部影视作品(以双方确认的立案影视
作品计)律师代理费用叁仟元或每个被告主体整体案件不少于壹万元的律
师代理费;
B.已取证未立案的,甲方支付乙方前期垫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包括公证
费、工商查询费等),如取证影片在100部以内的(以双方确认的取证影
视作品计)每部影片支付律师代理费壹千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如取证
影片在100部-300部以内的(以双方确认的取证影视作品计),每部影片
支付律师代理费为八百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如取证影片在300部以
上的(以双方确认的取证影视作品计),每部影片支付律师代理费伍佰元,
总额不超过20万元。双方另行有关取证委托事项除外。
上述费用由甲方在双方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直接给付乙方或者
直接从乙方为甲方运作的其他案件的利益分成中扣除。
3.7乙方完成证据保全工作后,有义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发函告知侵权方停
止侵权行为,若侵权方拒不停止侵权行为,乙方须再次取证且保留对方拒
不配合的证据,以便在未来追偿中获得司法环境的支持。若因乙方原因没
有及时告知,导致侵权方的侵权行为仍在延续,损害甲方利益,此种情形
下经甲方发现且发或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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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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