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 关于改革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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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法律硕士论文关于改革法律硕士(法学)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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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硕士查大学毕业论文。

摘要2009年增设的法律硕士(法学)类型,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重

要创新。它符合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

完善。当前该项制度存在培养方案设计与培养目标出现偏差、培养单位

培养观念和培养措施不到位、外部政策不配套等理由,需要加以改善。

文中针对上述存在的三方面理由,提出了改善的倡议和措施。

关键词法律硕士法本法硕专门化实务化

法律硕士(法学),以下简称法本法硕,是自2009年开始由教育部

新增设的一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①其与此前已经开展的法律硕

士专业学位类型(非法学)最主要的区别,是该类型的法律硕士招生对

象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招生对象

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本科生。法本法硕的设立,

使我国法科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教育类型更加丰富和完整,到目前为止,

我国法科研究生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又细

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种类型。

1法本法硕设立的积极作用

法本法硕的设立,是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中新创设的一种类型。作

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与我国已有的法科研究生体系及培养制度、培养

模式等存在很多不协调和模糊之处,因此,其在设立之初,即受到了来

自各方的质疑。有认为是教育部为解决法学本科就业难而进行的权宜之

计,是一种缺少科学论证的制度设计,有认为该制度属于“非驴非马”的

怪物,搞乱了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更多的人则是对该类型的硕士培养

感到困惑和迷茫,不知道该如何对该种类型的硕士进行培养。我们认为,

法本法硕的创立,从本质上讲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制度

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改革法律硕士(法学)教育培养制度的深思论文资料

由论文网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作用,是我国高等法

学教育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应当成为长期坚持和适用的一项制度。同

时,该项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实行的时间不长,存在很多理由也是

正常的,应当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使该制度能充分发挥其推动高等学

校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律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法本法硕设立的作用主要

是:

1.1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国家

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经

济发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也存在很多理由,迫切需要改革。我国

已往高等法学教育所存在的最主要的理由是,偏重于学术型法律人才的

培养,培养的法科学生偏重于理论而缺少实践经验和能力,这与国家法

治建设更多需要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实践需要相矛盾,也因此造成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的脱节。②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

方向,就是要转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矛盾,为

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本法硕的设立,完全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这一方向。在此之前,

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如果继续深造,只有法学硕士研究生一条出路。

而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和目标,都是以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作为目标,并非以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由于社会对于学

术型研究生需求有限,而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对高层次法律人

才有更大的需求,因此,导致法学硕士的就业主要转向法律实务部门,

但是其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决定了却很难适应司法实务的要求。正是由

于这一理由,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根据社会实际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

要,决定增设法本法硕这一类型,并有意识地压缩学术型法学硕士招生

规模,扩大法本法硕等应用型法律硕士招生规模。因此,法本法硕的设

立,可以说完全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根据法学教育改

革的需要所进行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

1.2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学位

体系的完善

法本法硕的设立,不仅符合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也符合我国

高等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

基本形成了以法学本科为主,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较完整

的法学学历和学位体系。但是,硕士研究生层次上,过去只有单一的法

学硕士这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而这种单一的学术型研究生所培养法律人

才,无法适应司法实务对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建立

一种与社会需求相符合的新的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制度成为法学教育的

客观需要,也成为完善法学教育学历和学位层次的客观需要。③同时,

由于法学本科专业的过度发展,导致法学本科学生就业难也成为一种普

遍的社会现象,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需求已呈饱和状态,而社会对于高

层次、职业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法本法硕的设立,既满

足了法学本科毕业生提升层次的需要,也满足了社会对法学教育提供高

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它的设立完全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

实际情况和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渴求,是一种良好的教育制

度创新措施。

2法本法硕教育存在的理由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一项创新制度,开展的时间不长,制度设

计缺少充分的论证和实践的检验,因此,制度存在理由并不奇怪。任何

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成熟与完善的过程。目前法本法硕制度存在的主要理

由是:

2.1培养方案与法本法硕培养目标存在偏差

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在指导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是:“为法律职业部

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

律人才”。目标的定位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应当说,

对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准确的,这种定位,使得法本法硕与法

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有了明确

的区别。

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和定位,依据现在所形成的共识是以法律职业

为导向的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法本法硕的

教育培养,与法学本科的教育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的差别主要有三个方

面:第一,层次上的差别。一个属于本科教育;一个属于研究生教育;

第二,专业化程度上的差别。法学本科教育,是不分专业的法学基础综

合教育,法本法硕是法学本科基础之上的专业化教育,其专业化程度应

当高于法学本科生;第三,实务化程度差别。法学本科虽然也强调一定

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技能的培养,但重点仍在法学基础理论和综合素质的

培养,而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则比法学本科要高得多,法本法硕应属

于典型的职业化教育,要求其毕业的学生直接能够满足法律职业的要

求。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培养从事法

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人才,其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应用型法律

人才,主要是为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输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

标有明确的区分,特别是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是其与法学硕士的最

本质的区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虽然都是属于培养高

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但由于其招生对象不同于法本法硕,因此,其培

养目标主要是复合型法律人才,其法硕阶段的培养任务比较明确,主要

是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法本法硕则主要应当是培养法律专

门化和实务化应用型法律人才。

虽然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比较明确和准确,但是,法本法硕的培养

方案设计却与其目标出现了偏差,导致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与法学本

科、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方案重复和雷同现象,其最主要的表现,

就是在课程设计上没有突出法本法硕的专门化特点和要求。

法本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

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共12门,除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

和外语二门公共理论课外,其他9门课分别是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

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国际法。

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从上述课程设置可以看出,法本法硕的

课程与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必修课程基本一致,

指导思想都是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这种设置显然没有体现出法本法硕

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对于已经过四年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硕士阶段

仍然是本科已有核心课程的学习,不仅无法体现出其专门化的特点和要

求,而且也使教师和学生都无所适从,难怪教师不知道该如何教,学生

不知该如何学。④如果说对于法学本科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体现的

是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对于法本法硕显然应当是法学知识的专业化

和精细化,现有这种课程设置显然是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明显偏离了法

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

2.2教育培养单位的培养观念和模式等有待于转变

法学院系是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的主体,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成功

与否主要取决于各法学院系是否能够胜任这种类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要

求。从目前看,各法学院在法本法硕培养教育上虽然进行了不少有益探

索,但是总体上对于这一类型培养教育准备不足,存在不少理由:

第一,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研究重视不够。法改革法律硕士(法学)

教育培养制度的深思论文资料由论文网提供,转载请

保留地址.本法硕作为一种新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急

需加强对于法本法硕培养体制、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一素列理由的探

索和研究。但目前各单位对这些理由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对法本法硕多

数还在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进行培养。

第二,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还不成型。各学校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

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体上都还不够成熟。多数培养单位都是

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模式进行,但由于培养方案本身不成熟,而

且各培养单位已习惯于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培养研究生,因此,真正能

够体现法本法硕特点和要求的培养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第三,师资力量不适应法本法硕的培养要求。法本法硕培养的一个

重要特点是强调其实务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应当具有较丰富的实

践经验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但是,各培养单位的教师,多数都不具

有这方面的能力,这也影响对法本法硕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2.3影响法本法硕教育的外在政策措施还有待于完善

第一,就业政策。目前,我国对于法学专业的就业政策导向缺少层

次性,专业性的法律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等)职业准入的门槛过

低,一般法学本科毕业都可以报考。这种就业政策导致法科研究生在招

生和就业方面都出现一定的劣势。一方面,很多优秀的本科生,基于就

业优先考虑和学习成本的考虑,不愿意报考研究生,而报考研究生的往

往并不是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导致研究生生源质量下降,从而影响研

究生的培养质量;另一方面,研究生就业成本远大于本科生的就业成本

(无论是对学生本人还是对就业单位都是如此),也使研究生在就业竞

争方面处于劣势,这更减少了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动力。对于法本法硕,

目前的就业政策导向尤其不利。一方面,在就业方面与本科生的竞争处

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在与其他类型的研究生竞争中也处于不利地位。

法学硕士一方面具有专业化的优势,另一方面具有被社会了解时间长、

认可度高的优势,因此,用人单位偏好选择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

学)则具有知识复合型的优势,在就业方面也较法本法硕具有优势。

第二,司法考试政策。现行的司法考试政策,对于推动法学教育与

法律职业的衔接,无疑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司法考试政

策也给法学教育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导

致法学教育无法分阶段分层次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现行司法

考试的入门条件是本科毕业,而且一次考试确定职业资格。对于要从事

法律实务职业的人而言,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取得了从事法律职业

的资格。这种政策带来的结果就是无论是否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无论

是否经过职业化的法律训练,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

察官和律师。对于多数法科学生而言,本科未毕业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什么还要读研这直接影

响学生接受更高级法律教育的积极性,尤其是法律硕士这种应用型高层

次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第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政策。教育部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

划,对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国际化具有重大作用。但是,该项

政策设计也存在影响法学教育分层次培养的理由。其主要理由在于该政

策的定位是法学本科教育,学界称其为“以本为本”,缺少对于法科研究

生教育的关注。如果仅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

对于法本法硕教育将会是一个重大的冲击,将使法本法硕处于一种更加

尴尬的位置。因为法本法硕本身的定位是培养高于法学本科层次的高层

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如果单纯法学本科教育已经可以完成卓越法律人

才培养任务,法本法硕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3法本法硕的改善策略

3.1修正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之间的偏差,尽快确立以专业化和实

务化为特的基本培养模式

如前所述,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目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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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相关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依法治国对于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需要及法学教育的规律,法本法硕

教育制度的定位和目标是适当的,即培养区别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

法律硕士(非法学)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依据这一定

位和培养目标,法本法硕的基本培养模式应当主要体现两个特:专门

化和实务化。

所谓专门化,我们理解就是指专业化,是相对于法学本科不分专业

方向特点的一种法学专业方向化要求,即从法学一级学科向法学二级学

科或******学科等的专业细化划分。这种专业化划分,既可以按现行的

法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划分,也可以不依现行的学科划分而按大的专

业方向划分,例如法学专业之下,可以设刑事法方向(含刑法、刑事诉

讼法等)、民事法方向(民法、商法)等,也可以按更细的方向划分,

例如,金融法方向、税法方向等。具体设哪些方向,可以由各培养单位

根据各自的特点自行决定,但是,对于法本法硕而言,专业化是必须的,

这是由法本法硕生源特点、培养目标和职业需求共同决定的。如果没有

专业化,法本法硕就无法与法学本科相区分,也无法与法律硕士(非法

学)相区分。

基于法本法硕专业化的要求,现行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按

法学一级学科设置的指导思想必须要改为按专业方向设置为主。必修课

主要应当考虑是专业必修课而不是法学专业的共同核心课。例如,对于

刑事法方向的学生,仅刑法学专题、改革法律硕士(法学)教育培养制

度的深思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转载

请保留******.刑事诉讼法专题成为必修课,民法、经济法等专题不再成

为该方向的必修课程。

所谓实务化,我们理解就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解决实

际法律理由所应具有的知识和能力,是相对于法学本科偏重于法学理论

和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于法学硕士偏重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

究而言,法本法硕应在掌握法学理论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重点在

于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学习和掌握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践中

法律理由的知识和能力。实务化,是法本法硕作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区分

于法学硕士作为学术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区别所在。

法本法硕现行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于法本法硕的实务化特点给

予了足够的重视,在培养方式中将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

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列为基本的培养方式,并在培养工作中专列了实

践教学的要求等,虽然在如何改善实践教学和加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

方面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理由,但重视法本法硕的实务化培养方向则

是应当肯定的。

3.2培养单位应积极探索和完善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和措施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的一种创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不成熟和不

完善,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改善和完善。这其中培养单位具有非常重

要的作用。⑥作为培养单位,主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认识法本法硕的积极作用,积极研究探索培养模式和培养措

施。培养单位首先应当在观念上充分认识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作用,把

法本法硕的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加以研究

和积极开展相应的教育培养工作。第二,积极开展法本法硕培养模式的

探讨。根据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结合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探

讨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模式。在课程的设置上,应当按专业化和实务化

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课程,改革目前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的做法。在

教学策略上,强化实践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第三,加

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针对师资队伍偏重于理论研究,缺少实务经验

的现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的培训。可以让教师

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实务界专家担任******

教师,为法本法硕学生配备双导师等措施,改善现有的师资队伍结构,

加强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

3.3完善与法本法硕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一,就业政策方面,应当提高职业法律部门用人的学历要求,对

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典型的法律职业,应要求具有法律硕士学历。

这种要求,既符合职业法律人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律

职业部门法律人的素质,也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向职业化和精英化方向

发展。

第二,改革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分二阶段进

行。第一阶段,以本科毕业生为对象,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

考查。第二阶段,以法科研究生为对象,注重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

能力的考查。通过两阶段的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

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⑦这种改革,既可以满足不同行业对于

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又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对人才的分类和分层

次培养。

第三,调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将目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计划单纯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调整成为包括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教育

在内的一项系统工程,使法律硕士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

要组成部分。这种调整既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目的和要

求,也符合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有利于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

效衔接。

4结束语

法本法硕,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其创设具有积极

的作用,符合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方向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也

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制度设计和实

施存在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我们应积极使之加以完善,使其真正发挥

其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注:本文系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重点项目《法律硕士(法学)培

养方案的创新设计》(课题编号:SDYY12148)的中期研究成果。课

题负责人:金福海,男,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课题组

主要成员:范李瑛、于永芹、刘经靖、郭静均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导师和教师

注释

①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

位办[2009]23号).

②吴英姿.“法本法硕”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与现代化,

2010.9(3).

③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西部法学

评论,2010(4).

④包万平,李金波.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理由与策

略,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6).

⑤王键.招生政策调整与法律硕士教育面对的新挑战,南京大学法

律评论,2010年春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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