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担的环境社会责任

更新时间:2024-11-05 22:45: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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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担的环境社会责任

周珂侯佳儒

[案例一]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

居住在某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居住地南边是某液化气罐装站,该站

经常漏气;东边是栽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

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

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

某一家住在该炼油厂东生活区。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

带,北边是焦化装置。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

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的情况下,李某将炼油厂告上了法庭。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炼油厂

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

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二]某外国公司拟在我国南方某市独资建厂生产各种塑料

玩具,投资一千六百万美元,职工一千二百人,产品畅销国际市场。

但该企业开始正式生产后,浇模车间产生恶臭和有毒气体,未经处理,

即向大气排放,呛人喉鼻,使人呼吸困难;同时,机器发出的噪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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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震耳欲聋,使人烦躁。对此,当地环保部门在

多次督促该企业对污染进行治理并发出限期治理通知都遭到拒绝情

况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污染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保护环境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这也是企业对社

会承担的重要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

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还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

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

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

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

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

理。”再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原材

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

污染物的产生”,其他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单项立法也有类似

规定,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

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

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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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

等。在具体条文中,环境法律责任主体的术语表述为“排放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单

位”等,显然,我国法律规定防治污染主要是以企业为法律规制对象。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

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这是一种加重

的、无过失的法律责任,即在责任认定、举证责任、过错认定等方面

都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而更注重对受害者的保护。

企业保护环境的义务也正在成为国际环境保护的趋势。联合国秘

书长安南在1999年1月31日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首次提出了

“全球协议”(GlobalCompact)新构想;2000年7月26日,全球协

议正式启动。全球协议的宗旨是,促使全球协议及其原则成为企业经

营战略和经营策略的一部分,推动主要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合作,并建

立有助于联合国目标实现的伙伴关系。换言之,全球协议力图推动有

社会责任感的法人公民(responsiblecorporatecitizenship)运动,

从而使企业成为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解决全球化问题的重要力量。

安南号召公司领导者加入全球协议,从而与联合国机构、劳动者和民

间组织一道支持人权、劳动者保护和环境保护中的九项原则。其中,

第7项原则要求公司对环境挑战采取预防性策略;第8项原则要求公

司积极承担更大的环保责任;第9项原则鼓励公司开发和推广环保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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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可以看出,《全球协议》中后三项原则都与企业的环境保护息息

相关。由于全球协议活动是一项号召性、而非强制性的公司社会责任

运动项目,《全球协议》的影响力大小完全取决于企业认同和贯彻《全

球协议》的意愿。就中国而言,这种国际创新得到了许多中国公司的

热烈响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会长陈锦华曾于2002

年4月12呼吁中国企业界重视、支持、参与这项活动,认为参与“全

球协议”,支持世界进步事业是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一项

社会责任。

二、规范企业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

(一)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民和全社会环境权益的需要

作为企业,应当认识到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重要性。污染问题解

决好坏,不仅仅关系到企业行为是否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更关

系到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太多血的教训:1932

年的“马斯河谷烟雾事件”,一周内就使数千人中毒,有60多人丧

生,这是20世纪最早记录的公害事件;1948年10月26日至31日“多

诺拉烟雾事件”,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镇冶炼厂排放的S02和烟

尘,使5911人发病,17人死亡;发生在1952年12月5~8日的伦敦

烟雾事件,4天内中毒死亡4000多人;1955年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

因日本四日市石油提炼和工业燃油产生的废气,严重地污染四日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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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空气,哮喘病患者达817人,死亡36人;1955~1972年日本镉

中毒事件,因日本富山县内的锌、铅冶炼厂等排放的含镉废水污染神

通川水体,两岸居民利用河水灌溉农田,由于水稻的吸收使产出的稻

米含镉,居民食用含有镉的米和饮用含镉水而中毒,患者超过280人,

数十人死亡;1968年日本的米糠油事件,因北九州市爱知县一带生产

米糠油时,使用多氯连苯作热载体,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这种毒物混

进米糠油中,造成13000人中毒,死亡16人;1976年7月10日意大

利的塞维索化学污染事件,由于一家农药厂发生爆炸,导致剧毒化学

品二恶英的污染.使许多人中毒,附近的居民被迫迁走,几年内当地

畸形儿的出生率大为增加;1984年11月19日的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

故,由于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所属的液化气供应中心发生爆炸,死亡

1000多人,有400多人受伤,3万多人无家可归。当代环境问题急剧

恶化的最重要原因是企业污染所致,特别是大工业污染所致。从前面

所举我国的案例也可以看出,企业污染环境给受害者造成了多么严重

的伤害,而这些损害法院认定后做出的损害赔偿判决也必然使企业承

受严重的法律后果。企业的发展带来了物质财富的增长,提高了人们

的生活水平,但环境污染如果不加以严格的控制,人们的生命安全将

受到严重威胁,可持续发展也无从谈起。因此,环境保护企业责无旁

贷。

(二)利益协调、社会和谐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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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应当认识到在当代社会承担环境保护义务与企业追逐

利益的动机并不矛盾。按传统观念,企业是以营利为宗旨,最大限度

追求股东利益的社会组织,因此现代社会中的企业,基于企业内部收

益计算,把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作为自己的活动目标,企业经营者从

未考虑、也无需考虑企业活动的社会影响即社会费用(socialcost)

的问题。企业在这种价值观之下当然不会考虑对大气污染、水质污染

等的环境消耗支付代偿的问题,因而对污染防治、清洁生产自然也无

需费心。但在当代社会,企业经营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相应的

企业追逐利益的游戏规则也发生变化,当立法设计导致企业环境违法

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时,只有履行环境法律义务,才更符合企业作

为“经济人”所具有的理性行为特征。从上面案例中也容易看到另外

一个问题,就是企业履行环境义务,有利于协调企业与当地政府、社

区的关系,所谓“和能生财”,一个成功的企业决不会因为少许污染

治理成本的付出,而牺牲企业生存赖以维系的社会基础。

(三)企业发展、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与企业承担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相比,企业承担生产绿产品这一

立法政策,代表着当代社会日益达成的、对企业更高的环境保护要求。

所谓企业的绿产品责任,它所关注的不仅仅是使产品加工过程中的

污染最小,而且要使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冲击最小。污染

防治的立法要求旨在实现企业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的低排放、零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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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而绿产品责任要求进一步降低原材料的耗费,要求企业对产品

生产及其工序设计予以彻底变革。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绿产

品责任更容易与贸易壁垒相联系,并因而备受世人瞩目。

采取清洁技术,生产绿产品代表着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未

来企业发展的走向和历史潮流。这不再是绿环保主义者的私下倡议

和诗意主张,这已经是当前国际社会日益达成的共识和国际条约、规

范的明确规定;因此它也不再仅仅是企业伦理讨论的范畴,而是企业

基于经济理性也必须予以正视和解决的现实问题。毕竟,这里关系到

实实在在的商业动机和经济利益,尤其在国际贸易领域,这是一种现

实的游戏规则。对我国企业而言,这方面已经经受诸多惨痛教训。比

如,2002年日本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从佛山市顺德出口的白烧烤鳗

中检出磺胺类药物残留超标,18吨烤鳗被退回,对我国的养鳗业造

成严重打击,鳗鱼价格从每吨6.3万元急降至4.5万元,仅佛山市鳗

农就因此而减少收入1亿多元。产自山东的大葱又因农药残留不合格

而被日本拒绝进口。再如2004年春,新加坡国家AVA(TheAgri-food

andVeterinaryAuthorityofSingapore)对中国香菇进行抽检化验,

结果显示重金属镉的含量为1.57ppm和1.86ppm,而香菇的国际规定

明确指出每公斤香菇中的金属镉的含量不得超过0.2ppm(但我国国内

的规定事0.5ppm/kg),为此AVA通知各进口商从各零售渠道召回中

国产香菇产品并集中销毁。作为该食品的出口企业既然要出口到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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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就应该事先了解国际规定,依章办事,原本可避免这次损失。

据不完全估算,我国每年至少有70多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绿

壁垒”的影响,而且还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三、企业必须切实保护环境不受侵害

现代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于产业活动与

人类其他活动造成超过自然界净化能力的污染物质与能源进入环境,

以及为发展经济而过度利用生态资源所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因此环境

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取决于人类采取何种态度和措施来开展我们的

产业活动,即环境问题在本质上实际是个经济问题。企业是现代经济

生活的主体,因此反思传统产业活动、传统经济生活,就必然涉及企

业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所应扮演的角。也正是因为如此,才有了企

业环境法律责任这一议题。从理论上看,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提出既

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种理论思潮的一个延续和发展,也是现代环境

立法响应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所谓企业应承担环境责任,即指

现代社会企业在谋求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应当考虑增进投资

者利益以外的环境公益。这种观点显然得到现代社会的广泛认可。仅

仅四十余年,它就从一种环保运动者的主张逐渐演变为现代国家的立

法政策。企业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要落在实处,重点在于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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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要提高认识。我国环境保护最早起源于企业的劳动保护,

因此一些企业把环境保护局限于内部利益,而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认识不足。坚持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就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就

是“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从

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环境问题一旦发生,破坏巨大,极容易激发企

业与社会、企业与普通公民、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矛盾,解决不当,往

往易于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激发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因此主张企业

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把企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作为重要评价体系

来考核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上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

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其次是要摆正保护环境与提高经济效益的关系。企业承担环境法

律责任,就是要要打破片面的经济绩效决定论的观点,打破过去掠夺

式的生产经营模式,而使企业发展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企业不可因

追求自身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违反法律污染

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文明和法制日益进步的当代社会,违

法的企业、污染环境损人利已的企业也必然受到社会的谴责与排斥,

他们的经济效益也不会持久。

再次是要自觉地保护环境。保护环境是一种法律责任,更应该成

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完全依赖于法律监督、管理、制裁的环境保护是

低效率的,而自觉地守法、自觉地保护环境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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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欧洲环境保护的许多法律规范正是起源于自觉保护环境的企业

协议和行业规范,如著名的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以及一些欧洲

国家在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规范,最早都是企业和行业的自觉行动。

这些环境保护的先进企业在为社会环境保护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

提高了自身的良好的社会形象,进而提高了自身的市场业绩和经济效

益,这些都是值得我国企业认真学习的。

出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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