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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胜”母亲,爷爷夺得监护权
父亲病故后,母亲理应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然而,在河南有这样一起官司,年近八旬的爷爷竟然
打赢了官司,争得了对两个孙子的监护权„„
“作为两个未成年孩子的母亲,理应关心他们的学习与生活,可你却长达6年没有探望过孩子,更
别提履行监护职责,所以我才告你并要求成为两个孙子的监护人。”公公张天河满含热泪地说。
“我是两个孩子的优越监护人,只有我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你才有权利监护我儿子的生活。如
今我身体健康,你想争夺我儿子的监护权,休想!”儿媳王瑞红据理力争地说。
“我们没有妈妈,她也一直没有抚养过我们,我们愿意让爷爷抚养”。两个孩子痛心疾首地说。
这是一家三代在法庭上较量的真实场景。
父母离婚有妈的孩子像根草
家住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张庄村、年近八旬的张天河与老伴王银花夫妇,中年时才喜得贵子,所以
给儿子取名有福,希望儿子成人后能给自己和这个家庭带来福气,却不料梦想与现实大相径庭。
转眼到了儿子结婚的年龄,张天河与王银花夫妇特意用自己一生的积蓄,为儿子盖了一座砖瓦结构
的新房屋,花了几千元进行装修,期盼儿子能够早日完婚并成家立业。
1991年2月12日这天,在张天河与王银花夫妇的精心操办下,张有福终于与邻村姑娘王瑞红喜结
连理,牵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开始了他们的甜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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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5月,当张天河与王银花夫妇得知儿媳有了身孕,更是喜出望外。后听人说新房内的气味对胎
儿有影响,便执意把儿子、儿媳接到自己的老房内居住,而老两口却搬到了有气味的新房内居住。
1992年4月,王瑞红顺利为张家产下了一名男婴,取名张晓刚。1993年10月,王瑞红又生下了小
儿子名叫张浩杰。
两个孙子的出世,不仅让张天河与王银花夫妇喜笑颜开,而且给他们平添了许多乐趣。只要一有空,
夫妇俩就轮流抱着孙子戏耍,祖孙两代从此建立了真挚的感情。
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儿子张有福与儿媳王瑞红婚前缺乏了解,打架吵骂便成了夫妻俩的家常便饭。
对此,张天河与王银花曾经无数次规劝过儿子和儿媳,让他们好好过日子,但效果并不理想。
1999年8月,再也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的张有福与王瑞红,通过法律途径协议离了婚。当时,双方约
定两个未成年儿子由其母亲王瑞红抚养。但让人难以容忍的是,王瑞红为了个人的再婚幸福,却长期不
关心儿子的学习和生活。
提起这件事,今年14岁的张晓刚与13岁的张浩杰深有感触。他们似乎早已忘记了被母亲呵护的感
觉。由于父母关系长年不和,兄弟俩常常受到母亲的责骂和殴打。面对这一情况,整天在外打工的张有
福,只好将两个儿子领回家,让他们与爷爷张天河一起生活。此间,作为母亲的王瑞红,竟没有来看望
过儿子一次。
祸不单行。就在张晓刚与张浩杰兄弟俩在爷爷、奶奶的精心照料和关心呵护下,学习和生活逐渐步
入正轨时,
2005年4月,父亲张有福在一次煤矿事故中意外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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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的意外身亡,使张天河与老伴王银花老两口一度陷入老年丧子的悲痛中,可新的担忧又随之而
来。他们清晰地意识到,张晓刚与张浩杰兄弟俩此后将更加孤苦无助,因为,作为母亲的王瑞红,依然
对两个儿子的学习与生活不管不问。
怒上法庭爷爷争夺孙子监护权
面对儿媳的“严重失职”和铁石心肠,年近八旬的张天河再也难以容忍了。经过慎重考虑和一系列
准备,他决定运用法律武器让孙子重享应有的幸福时光。
2005年11月,张天河以申请人的身份,向登封市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要求撤销王瑞红监护人
的资格,申请法院指定自己做为两个孙子的监护人。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于同年12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
使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亲情纠纷案”。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聘请的律师,紧紧围绕着“王瑞红的监护人资格应否撤销”这一焦点问题,针
锋相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申请人张天河的代理律师认为,被申请人王瑞红未能履行监护职责,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之规定,监
护人的监护责任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
作为张晓刚与张浩杰之母的王瑞红未能尽到上述法定监护职责。具体表现在:王瑞红在张晓刚和张
浩杰监护期间,经常对他们采取打骂等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导致张晓刚和张浩杰与其之间的母子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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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裂痕。所以自他们有辨别能力以来,所感受到的只有父亲的关心和爱护,却没有母亲的温暖和体贴,
所得到的只是母亲不应给予的放纵、冷漠和打骂。这种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只能是给他们兄弟俩的内
心带来创伤。
最让人痛心的是,在张晓刚和张浩杰失去父亲、由爷爷、奶奶代为看护的情况下,王瑞红依然没能
表现出一点母亲的关爱之情。王瑞红“严重失职”,无疑放弃了对两个儿子的监护之责。
从王瑞红上述种种行为表现看,如果不撤销其监护权,将张晓刚和张浩杰交由她抚养监护,不仅违
背张晓刚和张浩杰的心愿,也将给孩子的身心带来进一步的伤害,既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更不
利于他们的学习和进步。而作为张晓刚和张浩杰的祖父母,为了给自己的孙子营造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
好的学习环境,可以说是既尽了心又尽了力。张天河的代理律师请求法庭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资格,按
照张晓刚和张浩杰本人的要求,指定张天河为他们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王瑞红的代理律师则提出,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
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之时起当然取得,不必经任
何程序。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则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
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
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本案中,被申请人王瑞红目
前年轻健康且有监护能力,当然应当优先取得孩子的监护权。其次,申请人年老体衰,已经失去了监护
能力,故应驳回其要求监护孙子的申请。
听罢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主审法官当庭征求了坐在旁听席上的张晓刚和张浩杰的意见。两个孩
子竟异口同声地说:“我们没有妈妈,她也一直没有抚养过我们,我们愿意让爷爷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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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懈怠职责情法不容
2006年1月1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耐人寻味的监护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由于张
晓刚、张浩杰的母亲王瑞红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不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教育,
应依法撤销其监护权。被监护人的爷爷张天河虽然年龄偏大,但身体健康,生活条件良好,可以指定其
为监护人。据此,依法判决撤销王瑞红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张天河为张晓刚、张浩杰的监护人。
由于此案属于特殊的民事纠纷案件,所以法院依法使用了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以上判决。特别
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使用的程序,该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得上诉。
此案虽然到此告一段落,但有一个疑问却引起了记者的关注。为什么王瑞红此前对两个儿子的生活
与学习不管不问,而被公公告上法庭之后却一反常态呢?
带着这一问题,记者于判决送达当天,再次登门采访了张天河,从中得知了另一个隐情。
原来,张天河的独子张有福在那次煤矿事故中意外丧生后,矿方一次性给付了其家属赔偿款20万
元。由于当时王瑞红已经与张有福离婚,所以这笔赔偿款由张天河出面领取,并存于张晓刚和张浩杰的
名下。张天河告诉记者,当王瑞红得知消息后,便想据理力争保留儿子的监护权,目的是能够分享这笔
巨款。但由于自己的严重过失,最终落了个“鸡飞蛋打”的结果。
错认亲生子侵害监护权
江西省泰和县禾市镇农民陈发根、曾雪梅夫妇因错认亲生儿子、唆使他人养子脱离养父母的监护达
二年零十个月之久,由此引发了一场连环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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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被“亲生父母”回
家住吉安县永阳镇的肖辉、彭三女夫妇,结婚多年未有生育。1990年9月间,肖辉得知吉安市城北
加油站职工刘某抚养了一个被人遗弃的年仅4岁的男孩。而刘某自己有小孩,其父母又坚决反对其收养
小孩。后经双方协商,肖辉、彭三女夫妇将该男孩收为养子,取名为肖龙,并进行了户口登记。此后,
肖辉、彭三女一直抚养肖龙并供其从小学读书至初中二年级。
然而,2000年3月,一直在寻失踪的亲生儿子的陈发根、曾雪梅夫妇发现正在吉安县永阳中学读
书的肖龙长相、年龄像自己失踪多年的亲生儿子。于是,陈、曾夫妇开始频繁与肖龙接触,培养感情。
4个月后,学校放暑假,肖龙不辞而别,从养父母家回到“亲生父母”陈发根、曾雪梅家生活。2001年
4月11日,陈发根、曾雪梅夫妇为肖龙重新进行户口登记,改名为陈昊。
亲子鉴定真相大白
2000年9月中旬,肖辉、彭三女夫妇经多方寻得知自己抚养了10年之久的养子肖龙回到了亲生
父母家生活,遂到陈、曾夫妇要求领回养子,陈、曾夫妇不仅拒绝而且咬定肖、彭夫妇拐卖儿童。肖、
彭夫妇于2001年10月22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肖龙的养父(母)子关系,并由陈
发根、曾雪梅夫妇给付抚养费15960元、教育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为了证实陈昊就是自己的亲生儿子,陈发根、曾雪梅夫妇带陈昊(肖龙)到江西省公安厅做亲子鉴定,
经鉴定,陈昊(肖龙)与陈发根、曾雪梅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肖辉、彭三女夫妇得知这一消息后,撤回
了要求解除与肖龙的收养关系,并要陈发根、曾雪梅给付抚养费、教育费、精神抚慰金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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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4日肖辉、彭三女夫妇以陈发根、曾雪梅夫妇错认亲生儿子、唆使肖龙脱离养父母的
监护达二年零十个月之久,侵害了其监护权为由重新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对养子肖龙的监护权,责令
被告夫妇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及经济损失5800元。
错认儿子被判赔偿
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原告肖辉、彭三女夫妇收养肖龙达10年之久,事实
上已形成了养父(母)子关系,系肖龙的法定监护人,并依法享有监护权。被告陈发根、曾雪梅夫妇唆使
肖龙脱离养父母的监护达二年零十个月之久,侵害了原告肖辉、彭三女的监护权,并给原告夫妇造成精
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但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应酌情减少。据此,法院根据被告夫妇的过错程度、
经济能力、侵权后果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2条、第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夫妇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误
工费、交通费3527元。
本文发布于:2022-07-19 10:01: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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