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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转移案例分析
离婚是现在社会的常见现象,而大多数离婚官司都存在一方怀疑另一方转移家庭财产、制造债务的
问题。一位法官称:在婚姻处于破裂的边缘时,许多夫妻都会使出浑身解数,把双方婚前的共同存款私
下转投股市、国债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将财产转入他人名下。有的人还在生意上做假账,证明自
己经营失败,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背上了债。
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普遍存在着“取证难”的现象。一名律师说:夫妻一方控制着
家庭财产,如果将现金或财产转移,另一方很难知晓,即使知道也难以举证。就算是一方将房产、汽车
私下卖了,法院判决一方要赔偿对方钱财,然而前者早就将所得款转存他人名下,判决还不是一纸空文!
据了解,在乌鲁木齐市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和现象很普遍。
转移财产手法之一:私下变卖
2004年秋,常女士向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决意与“久不归家”的丈夫离婚。在法
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好好爱护妻子和女儿。女方心一软,答应与丈夫和好,并撤回了离婚起诉。
可是仅仅过了几个月的时间,常女士的丈夫又不知去向。2005年1月,当常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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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与丈夫分割财产时,却发现丈夫在她上次撤回起诉之后将家里的多处房产、汽车都卖掉了。由于难以
举证,常女士只有放弃了对这些财产的拥有权利。
分析:假冒配偶办理卖房委托
据有关部门介绍,私卖房产、汽车是乌市最常见的转移夫妻财产的形式之一。乌市公证处称,近年
来他们多次碰到以假冒配偶之名办理委托卖房的案件,有的是伪造配偶的身份证或者委托书,还有的是
一名男士拉上一名女子假冒妻子来办理“委托卖房公证”。
转移财产手法之二:伪造债务
王华(化名)与卫刚(化名)婚后积累下巨额资产,卫刚说光房产市值就将近1000万元。当卫刚于2006
年提起离婚诉讼时,王华说有五六百万元的债务,而且这些债务都是在一年时间的几个月里冒出来的。
卫刚指责王华是伪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卫刚举例说,王华让她的妹妹和姑姑伪造借条,制造出
欠其妹妹120万元本金及79.2万元利息、欠其姑姑100万元本金及利息88万元的债务,从而将市值近
1000万元的别墅以380万元的低价变卖。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王华所说的债务绝大多数属于个人债务,不能以夫妻财产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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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离婚债务大多是伪造
伪造债务是近年来最“高明”转移夫妻财产的方式之一,而且这些所谓的债务往往都由法院判决来
确认,因此经常一方在打离婚官司,而另一方的亲友或者其他人将离婚夫妻一起告到法院,说是欠了他
(她)的债务,要求用房产等来抵债。
转移财产手法之三:私赠财产
一对夫妻,结婚十几年。丈夫在事业单位工作,收入不高,因患有糖尿病,每月收入基本上都花光
了;而妻子是做贸易的,灰收入颇丰,积攒下不少“私房钱”。
后来,丈夫因妻子私下处置财产而提起离婚诉讼,后因丈夫无法举证,此事最终不了了之。
分析:私赠现金难以举证
赠房一方往往提出,房产本身就是自己父母在婚前赠送或者由兄弟妹投资的,因此自己有权处理。
这类纠纷一般容易分清,然而如果控制家庭财产的一方将现金私下赠送亲友或转存他人账户,往往就很
难举证。比如家庭存款到底有多少?家庭花销是否正常?究竟转移到哪里?大多数被转移财产一方都是云
里雾里,无从知晓。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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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
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
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
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点评:
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刚指出:预防因离婚引起的财产纠纷的最好办法是对财产进行
公证。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时,不仅要约定婚前财产,还应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离婚时
的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同时,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私下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
共同财产的归属。
由于转移现金很难取证,夫妻可以对大宗存款设个联名账户,防止对方擅自转移;一旦发现对方有
转移财产的迹象,要多留心对方存单的账号、在哪个银行存的钱,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证据。同时,
还可以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上,了解对方有哪几个银行的账号,余额还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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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发现另一方已经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
保全。
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一方又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
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前转移财产离婚后仍须分割
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被发现,仍须公平分割。日前,萍乡安源区人民法院顺利促成原
告胡某与被告古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古某补偿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应分配财产40万元。
原来,被告古某与原告胡某于1983年登记结婚。2005年古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江西某汽车有限
公司,享有该公司15%股权。2008年7月,古某虚构亏损事实,将其名下所有的15%股权转让给其弟古
某某。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09年3月5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14
日,因其弟古某某与其妻子离婚,对受让的股权进行说明时,胡某才知道古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事实,
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前多次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顺利促使双方达成前述和解协议。
离婚前如何防止配偶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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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想和丈夫协议离婚,丈夫不同意。梁小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说如果她要起诉离婚,
家里一分钱也别想带走。梁小问“今日说法”,如何防止丈夫在离婚前转移财产。
这个问题也是很多准备离异的夫妻关心的问题。如果梁小的丈夫暂时还未对“转移财产”采取行
动,梁小可及时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手段,阻止这一企图的实现。财产
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又分为
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诉前保全是在当事人尚未起诉前就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这一般适用于
情况紧急的情形,如还未起诉时就发现对方已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需要提醒的是,在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15天之内,申请人必须起诉,如果不起诉,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是当事人一方已
正式起诉后,发现对方有毁损、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迹象时,申请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的措施。法
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负有保管被保全财产的义务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隐藏、转移、毁损或变卖财
产。
此外,《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
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
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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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9 10:01: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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