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WTO规则应对贸易保护主义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1: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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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WTO规则应对贸易保护主义

尹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影响,贸易保护主义日渐

抬头。例如,有的国家宣布禁止进口他国玩具有的国家宣布对一些进

口产品恢复进口许可证制度;有的国家对进口商品频繁采取反倾销、

反补贴等措施„„贸易保护的手段可谓多种多样,其中一些明显违反

了WTO协议规定的成员方义务。需要引起我们警惕的是,有些贸易措

施虽然没有违反WTO的规定和成员方义务,但它的实施仍会剥夺或损

害其他WTO成员方从多边贸易谈判中本应获得和享有的利益,打破甚

至推翻WTO成员方之间的相对利益平衡,从而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

例如优待购买本国货品的措施。因此,如何积极有效地应对这种以贸

易保护为目的的灰贸易保护措施,是我们当下面临的挑战之一。而

WTO争议解决机制中的“非违反协议之诉”正是我们可以运用的武

器。正确认识和把握“非违反协议之诉”这一争议解决规则,对于维

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有效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特别是应

对那些表面上没有违反WTO规定的贸易保护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非违反协议之诉”是WTO争议解决机制中极富特的一项规

则,其设立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匡正那些虽未违反WTO协议规定,但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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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观上破坏和推翻了WTO成员各方之间业已达成的利益平衡的行

为,从而有效维护成员各方从关税减让中获得的好处和利益。所谓

“非违反协议之诉”,是指如果一成员方认为其在WTO协议下直接或

间接获得并享有的利益由于另一成员方实施了某种措施而正在被剥

夺或被损害,无论该措施是否违反了WTO的规定,受损害的成员方都

可向其认为有关的另一成员方提出书面交涉或建议。如在一合理时间

内有关成员方未能达成令双方满意的调整,则该争议可提交WTO争议

解决机构。争议解决机构应迅速调查向其提交的任何事项,并向有关

成员方提出适当建议,或酌情就该事项做出裁定。可以看到,这一规

则事实上既允许成员方针对另一成员方违反WTO协议义务或规则的

行为提出申诉,也允许成员方针对另一成员方并未违反WTO协议义务

或规则的行为提出申诉,并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补偿。也就是说,现

实中,尽管一成员方实施的措施并未违反WTO的规定,但只要该措施

的实施客观上损害或剥夺了其他成员方所应享有和获得的利益,受损

害成员方仍有权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并要求对方予以经济

上的补偿。

之所以制定这样的规则,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WTO成员方可能会

采取非关税措施来规避它们在关税减让中承担的减让义务,从而破坏

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和相互关税减让所形成的成员方相互间利益的平

衡。事情很显然,各成员方关税降得再低,如若没有一套相应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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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机制来保证其实施,低关税带来的好处和利益极易付诸东流。其真

正意义就在于成员方通过关税减让形成相对正常的价格竞争,从而保

证更加公平和更好的市场准入。参加关税减让谈判的WTO成员方毫无

疑问都期待通过相互的关税减让改善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关系和市场

准入条件,并且有理由相信这一好处和利益日后将不会被剥夺和受到

损害。如果对这种并不违反WTO协议但事实上却破坏成员方之间业已

形成的利益平衡和竞争条件的行为不予纠正,将会大大挫伤广大成员

方继续降低关税乃至取消关税的积极性,并使关税减让谈判失去实际

意义。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WTO争议解决机制中设立了“非违反协

议之诉”的规定。

设立“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意义还在于:它使得WTO成员方不仅

有权要求其他成员方履行和遵守WTO协议明确规定的成员方义务,同

时有权要求其他成员方确保由此产生的一种更广泛的国际贸易权利

义务平衡和各种商业机会。

然而,“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提起是有条件的。“关税及贸易总

协定(1994)”对“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提起规定了三个基本条件:第

一,申诉方能够充分证明另一成员方实施了一项贸易措施。这是提起

“非违反协议之诉”的首要前提条件。第二,申诉成员方必须能够证

明其根据有关WTO协议享有合理期待的利益;第三,申诉成员方合理

期待的利益因被诉成员方采取的措施而正在被剥夺或被损害。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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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措施实施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判断

因果关系时,关键要看成员方之间通过关税减让谈判在本国产品与外

国产品之间业已形成的相对竞争条件是否被推翻。

还需要注意的是,按照WTO相关规定,对违反协议之诉的救济措

施与对“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救济措施是不同的。对“非违反协议之

诉”的救济方法事实上是一种用以维护成员方之间业已达成的利益

平衡的工具,因此被损害成员方并不能因此而有权要求实施措施的成

员方撤销其所实施的措施,但是它依据WTO相关规定享有向措施实施

成员方提出调整措施和经济赔偿的权利。显而易见,对“非违反协议

之诉”的救济方法与WTO设立“非违反协议之诉”制度的目的是一

致的,其救济的目的旨在通过经济补偿来匡正已被打破了的利益平

衡。这里救济措施所强调的是对被损害方的经济补偿作用。因此,它

向被损害方提供的仅限于针对其被损害的利益请求赔偿的权利,不论

是被损害方还是争议解决机构都无权要求措施实施方撤销其实施的

措施,因为该措施并没有违反WTO的规定。

应该说,“非违反协议之诉”是WTO争议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

是维护WTO框架下多边或双边贸易谈判结果的一种机制。它的积极作

用在于能有效遏制和防止WTO各成员方对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协

议义务进行规避,控制灰贸易措施所造成的有害结果,从而维护各

成员方继续进行贸易谈判和继续实行关税减让的积极性。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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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应正确认识和运用这一规则,积极应对贸易保护措施,维护自身在

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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