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受益权的得丧变更

更新时间:2024-11-07 01:28: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大妈打人被反殴)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保险受益权的得丧变更

刘丽萍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霞山西大学

法学院

关键词:保险受益权/取得/变更/丧失

内容提要:受益权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问题之一,而如何对其取

得、变更与丧失进行合理的立法设计直接关系着受益人切身利益的实

现。文章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指出由于在实质上,受益人所取得受益

权并非基于其自身的意思表示,在程序上,又缺乏相应的要件,这就决

定了受益权的得丧变更不同与一般的债权请求权,进而对保险受益权

特殊的取得、变更与丧失问题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一保险受益权的性质分析

保险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请

求保险赔偿给付的权利。因此从本质上说,保险受益权乃债权请求权

的一种,但其得丧变更之所以不同与一般的债权请求权主要是由其特

殊的性质决定的。

(一)从实质上看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债权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合同、缔约上的过失、侵权行为、无因管

理、不当得利。保险受益权就是一种基于合同而取得的债权请求权,

但取得受益权的受益人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订立也不是其意

思表示的结果。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保险受益人从实质上来说是第

三人利益中的受益第三人。所谓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

一方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取得对义务人的直接

请求权的合同。在该合同中,依约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称

为约定人、约束人或践约人,我们称之为债务人;为第三人设定合同利

益的当事人称为债权人,我们依照我国合同法原理称之为债权人。由

此看来,该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缔结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而第三

人只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利,因而被称为受益第三人。具

体到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是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是基

于投保人的意思表示而享有保险受益权的,他并非合同的当事人,而

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其地位相当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受益第三

人。所以,从实质上看来,保险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是基于投保人而

并非其自身的意思表示而享有的一种特殊的债权请求权,因而其得丧

变更是不同与一般债权请求权的。

(二)从程序上看来

保险受益权的特殊性会在程序上得以体现是因为其取得在很大

程度上取决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一直以来,学者们大多将保险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故发生前的受益权的性质定位为期待权。[i]但笔者认为,在保险事故

发生前,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仅是一种单纯的期待,而并非大多数

学者如李玉泉、羊焕发、吴兆祥等所认同的受益权。

所谓期待权,是指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且依

社会经济观点,使之成为交易客体,特赋予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而期

待是指因具备取得权利部分要件而生的地位。[ii]期待权和期待都具

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那么到底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取得权利部分要

件的地位,才构成期待权?亦即单纯的期待的地位和期待权的区别在

哪里?王泽鉴先生认为区别有二,其一是这种取得权利部分要件的地

位是否已受法律的保护;其二是此种取得权利部分要件的地位是否有

赋予权利性质的必要。[iii]由上所述期待权和期待的区别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对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的性质可以分如下两种不同的情

况来加以分析。

情况之一,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保留处分权。这

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虽然

已具备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部分要件,对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享有一种事实上的期待地位,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随时更改受益人,

受益人的地位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有可能随时丧失受益权,故严格

来说此时的受益人并不受法律上的保护,不满足王泽鉴先生提供给我

们的期待权的第一个判断标准。既然其不受法律上的保护,就更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有必要使其成为法律上自由交易的客体。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

所享有的也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地位而已。

情况之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就已声明抛弃了

处分权。这时,受益人的地位已经确定,只要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尚

生存且没有丧失受益权,则该受益人可以确定的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

权。受益人的受益权具备了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并且由于投保人或

者被保险人抛弃了其自由处分权,已指定的受益人不得再被投保人或

者被保险人单方面变更,受益人对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期待受法

律意义上的保护。符合王泽鉴先生提供给我们的期待权的第一个判断

标准。但是,受益人此时并不能对其取得的这种期待的地位进行任意

转让。因为如果没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同意,或者保险合同没有

载明允许转让,就容许受益人将这种期待的地位转让给他人,无疑会

增加保险事故中的道德风险。此时,受益人取得的这种期待的地位虽

然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并没有成为法律上可以自由交易的客体。综合

王泽鉴先生提供给我们判断期待和期待权的两条标准,我们可以看出

受益人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满足期待权的第二个标准,所以笔者

认为,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就已声明抛弃处分权的情

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

人所享有的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地位,而不是所谓的期待权。因此,

从程序上看来,保险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只是一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种期待的地位,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便转化成了一项综合的权利,这

种特性也决定了其得丧变更是不同与一般债权请求权的。

二保险受益权的取得

(一)取得保险受益权的一般要求

保险受益人在本质上是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受益第三人,而由于

受益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仅获取利益,所以法律对其行为能力

并无限制。无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欠缺的自然人、法人或是非法人团

体都可以作为受益第三人。这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而且该

受益第三人并非必须于合同成立时即为特定,也就是说他既可以是缔

结合同时已存在之人,也可以是未来可产生之人,这样胎儿和设立中

的法人都可以成为保险受益人。但如果是未来可产生之人,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时必须将第三人予以特定的方法确定。

(二)取得保险受益权的要件

受益人产生的要件有二:一是要有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存在。因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质上只不过是在基本合同中附加“第三人利益

约款”。如果基础合同不存在,第三人便没有任何强制执行的合同权

利。同样,成为保险受益人的前提是保险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如果保险

合同本身就无效或已被撤销,则关于保险受益人的约款也就自然无效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了。二是合同当事人须有使第三人直接取得权利的意思。具体到保险

受益人,则需要保险合同当事人有使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意

思。而这种意思表示是通过对受益人的指定来实现的。

1.受益人的指定权由谁享有

保险受益人由谁来指定,各国在立法上大致有两种处理方法。一

种做法是由投保人来指定受益人,以美国、日本为代表。另一种是由

被保险人来指定,以英国为代表。而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

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

经被保险人同意。”从表面看来,该规定在将指定权赋予了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的同时还赋予了被保险人以同意权,因而有些学者便得出了

“受益人指定的最终决定权归被保险人”的结论。[iv]

然而笔者认为,上述结论对我国保险法第61条的理解稍显偏颇。

一方面,从理论上讲,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投保人为保险合

同的当事人。而正如上文所述,保险受益权的理论基础是第三人利益

合同,有权利赋予合同外第三人权利的主体当然是作为保险合同当事

人的投保人,而并非是被保险人。但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即保险标

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以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法律赋予被保

险人以同意权,同意权的行使是防范道德风险的中坚,比保险人在承

保过程中通过核保对防范道德风险所起的作用更为明显,因为被保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人才是对自己生命最负责之人。这样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与保险人

在承保过程中的核保构成了实体与程序上的双重防范,两者的有机结

合才能达到防范道德风险发生的根本目的[v](P348)。另一方面,

在实践中,投保人之所以订立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为的是实现他自

己使合同外第三人受益的意图,如果由被保险人来指定受益人,而指

定出的第三人却不是投保人所期望的人,这样投保人最初的投保意愿

就不能得到满足,那么他还会交纳保费订立该保险合同吗?所以,实

质上享有受益人指定权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享有的只是同意权,而

并非指定权。

2.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方式,即如何在保险合同中记载受益人,各国

保险法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大致可分为两类,列举式指定法和概括式

指定法。列举式指定受益人是将受益人的姓名一一明确列举在投保单

上。概括式指定受益人是将若干人作为一个团体指定为受益人,如

“被保险人的子女”等。

上述两种指定方法各有利弊。列举式指定受益人有利于清楚界定

受益人范围,但容易遗漏个别成员。概括式指定受益人有利于避免遗

漏受益人的个别成员,如被保险人的子女中在保单签发后出生的子

女。但是,它有三个弊端:一是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前必须确定受益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的所有成员,这无疑加重了他的负担;二是保险金给付时受益人的构

成与投保时相比可能会有变化,导致受益人的成员难以确定;三是有

关称呼的确切含义可能产生歧义,容易产生受益人权属纠纷。

3.指定受益人缺位

如上所述,指定是受益人产生的主要方式,但如果在保险事故发

生后,投保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没有效力或指定受益人先

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呢?各国在立法上并不相同。有推

定投保人为受益人的,如美国、德国,有推定被保险人为受益人,如我

国台湾地区和我国,也有推定投保人或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如日本。

笔者认为,保险受益人之所以能取得受益权,完全是因为作为保

险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有使第三人受益的意愿,而且此意愿必定会以

其意思表示的方式通过指定受益人的方法确定下来。如果投保人在保

险事故发生时还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就可以明显的看出,事实上他

并没有使任何第三人受益的意愿,所以该保险合同一定是为其自己的

利益而订立的,所以此时,投保人才是真正的受益人。而如果投保人曾

经指定过受益人,只是由于某些因素使得指定无效,或是其指定的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此时我们可以看出他确实有使某个确定的

第三人受益的意愿,但由于在程序上或是行使条件上存在瑕疵使得其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意愿无法实现。因为受益第三人应当是特定的,即投保人愿意使张某

受益,但他未必愿使张某的家属受益,所以当张某不能如其所愿受益

时,如果投保人又有使其他人受益的意愿,他自然会再次指定新的受

益人,而如果他并没有重新指定受益人,那么说明他已经打消了使第

三人受益的念头,进而使自己受益,如投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理

当成为受益人。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指定受益人缺位的问题上,

日本的推定投保人或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做法较为合理,

值得借鉴。

三保险受益权的变更

(一)变更保险受益权主体的立法例

根据合同法一般理论认为,合同当事人享有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

的意思自由。而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享有受益权是基于作为合同当

事人的投保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受益人的变更仍然是基于投保人的而

并非受益人的意思表示。至于赋予被保险人的同意权也只是处于防范

道德危险的考虑。在保险合同中变更受益人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

声明保留主义,二是直接处分主义。所谓声明保留主义,即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同时声明保留其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如美

国、法国、德国。所谓直接处分主义,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

人时,除明确声明放弃变更权外,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对已经指定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受益人直接进行变更,如瑞士、日本、我国的台湾地区。我国采取的

是直接处分主义。《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

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

益人,也可以变更受益人,除非其明确以书面形式放弃变更权。受益人

的变更系单方法律行为,既不必经保险人同意,也不必经原受益人或

新受益人同意,但非经通知不得对抗保险人。这是因为当初指定受益

人时已通知了保险人,若变更而不通知,则保险人自无从知悉,难免仍

对原受益人为保险金之给付。

(二)变更保险受益权主体的方法

1.按照保单的规定变更。一般来说,变更受益人大多会采用保单

规定的变更方法。保险实务中,保单一般载有受益人变更条款,对受益

人的变更加以规定。这种方法在美国具体分为记录变更法、批注变更

法和选择批注变更法等。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一份要求变更受益人的

书面申请,保险人将此书面申请记录存档,并向投保人返还其复印件,

这就是记录变更法。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一份要求变更受益人的书面

申请,同时提交保险单,保险人除将此书面申请记录存档外,还在保单

上注明变更后的受益人,变更才能生效,这就是批注变更法。投保人向

保险人提交一份要求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保险人将此书面申请记

录存档,并且只在变更受益人可能引发争议时才在保单上批注,这就

是选择批注变更法。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原则上来说,变更受益人应当符合保单规定,但如果变更不符合

保单的规定,那么变更受益人就一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吗?在美国,投

保人必须采用保单规定的变更方法,才能使变更受益人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实质一致规则”是个例外。根据美国法院的判决“,实质一致

规则”规定如果投保人按照保单规定的受益人变更程序,尽了最大努

力,但因非可控因素而未使变更生效,则大多数法院认为该受益人变

更有效。“实质一致规则”的根据是普通衡平规则,即衡平法院不要

求不可能的事情。“实质一致规则”可以适用于保单丢失、被损毁、

盗窃或被他人扣押等情形。

2.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转让保险单利益的一种方式,投保人作

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处分保险单上产生的利益。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后,以合同的方式使保险合同上产生

的利益归于受让人的,虽然在本质上与受益人的变更不同,但实际上

会产生与变更受益人相同的效果。

3.遗嘱变更。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受益人被指定后还

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予以变更。但变更受益人后,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且保险单在经保险人批注后方产生变更的效力。否则,单方的遗嘱变

更不能对抗保险人。这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以便使保险人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能迅速的给付保险金。因为,若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对保

险金的权利优于保险单上记载的受益人,保险人为避免双重给付的危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险,在法院判定保险金的归属前,绝不愿对保险单上的受益人予以给

付。其结果是保险金给付必将因遗嘱的解释及引起的争议而延迟。

(三)变更受益人的限制

虽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按照其意思表示变更受益人,但为了

有效地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变更也会受到一些限制:

1.共同财产条款。在美国,有些州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每个配

偶对于在婚姻期间内另一方获得的财产所得和收入所得的享有同等

的处理权,如果投保人指定配偶为受益人,使用夫妻共有资金缴纳保

费,那么未经配偶同意,投保人不得变更其作为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即

使得到法院的同意,作为原受益人的配偶仍然有权获得部分保险金。

2.优先受益条款。保单中事先约定受益人的顺序,如配偶、子女、

父母等。投保险人可在其中选择受益人,也有权在今后对受益人进行

变更,但变更人员必须包括保单规定的人员。

3.价值受益人条款。当债权人向投保人提供贷款,投保人以自身

的保单作为回报和抵押担保,债权人作为受益人对保险金拥有规定权

利,即使债权人死亡也不能终止这种权利,投保人无权更换受益人,保

险金自动转给债权人的财产继承人。

四保险受益权的丧失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虽然保险受益人的受益权是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受法

律保护的,然而由于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只是一

种单纯的期待,其地位极为脆弱,可能会因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等

原因而归于消灭。具体而言,保险受益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一)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的产生的主要途径是基于投保人的指定和被保险人的同

意,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声明抛弃处分权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投

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还可变更受益人,因此被保险人、投保人变更

受益人,即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后,原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的保

险受益权就宣告消灭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归于新指定的受益人。由

于被保险人对于受益人的指定享有同意权,因此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

经被保险人同意,其变更受益人也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投

保人变更受益人无须征得原受益人的同意,也无须考虑新指定的受益

人是否接受保险受益权,只需将变更受益人的通知书面告知保险人即

发生变更效力。

(二)保单转让或者质押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在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一定期限后保

单即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而且其现金价值会逐年递增。有鉴于此,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单也可视为有价凭证,并同其他有价凭证一样可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转让或者质押。由于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即享受保单利益

的人,在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受益人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质

押保单。保单一经转让或者质押,保单受让人或者质押权人即成为享

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保单的转让或者质押必须经被保险人的书

面同意方为有效,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依照以死亡

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当然保单的转让或者质押还须以书面形式通知

保险人,否则不得对抗保险人。

(三)受益人声明放弃

保险受益人受益权的取得既非受益人行为的结果,也非受益人主

观意志能够主宰,它是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无

须征求受益人的同意。因此对于受益人而言,其保险受益权的取得是

一种消极取得,只要经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指定,受益人即享有保

险受益权。当然作为权利主体的受益人在取得保险受益权后就可依法

支配该权利了,他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实现保险受益权,也可以不行使

甚至声明放弃保险受益权。放弃的方式可以是下列两种。第一,保险

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声明放弃保险受益权。当保险事故发生

后,保险受益人的受益权便由一种单纯的期待地位转变成了一项既得

权,因此其既可以行使,也可以声明放弃。保险受益人声明放弃保险受

益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后即表明该受益人不再享有保险受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益权。第二,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不受领保险金。如果

保险受益人在领取保险人给付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不领取的,视

为放弃保险受益权。例如《澳门商法典》第1040条规定:“如受益

人在给付到期日后接到领取保险人之给付之通知而于六个月内不领

取,则丧失对保险人之给付请求权。”

(四)受益权依法丧失

保险受益权的撤销是指受益人因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等道德危险,

被依法取消其保险受益权。为减少道德危险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德,

捍卫被保险人的利益,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或

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是非常必要而且合理的。

注释:

刘丽萍(1967-),女,山西山阴人,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

生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

究;姚霞(1980-),女,山西沁县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从

事民商法学研究。

[i]陈书高.保险受益权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1

(9):35.计红.保险受益权初探[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2003(4):44.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ii]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M].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2.145.

[iii]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M].北京: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47.

[iv]潘红艳.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法律问题研究[J].当代法

学,2002(2):39-40.计红.保险受益权初探[J].河南省政法

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44.

[v]覃有土.保险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本文发布于:2022-07-19 09:47: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2272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网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