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保险受益权的得丧变更
刘丽萍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霞山西大学
法学院
关键词:保险受益权/取得/变更/丧失
内容提要:受益权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问题之一,而如何对其取
得、变更与丧失进行合理的立法设计直接关系着受益人切身利益的实
现。文章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指出由于在实质上,受益人所取得受益
权并非基于其自身的意思表示,在程序上,又缺乏相应的要件,这就决
定了受益权的得丧变更不同与一般的债权请求权,进而对保险受益权
特殊的取得、变更与丧失问题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一保险受益权的性质分析
保险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请
求保险赔偿给付的权利。因此从本质上说,保险受益权乃债权请求权
的一种,但其得丧变更之所以不同与一般的债权请求权主要是由其特
殊的性质决定的。
(一)从实质上看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债权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合同、缔约上的过失、侵权行为、无因管
理、不当得利。保险受益权就是一种基于合同而取得的债权请求权,
但取得受益权的受益人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订立也不是其意
思表示的结果。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保险受益人从实质上来说是第
三人利益中的受益第三人。所谓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
一方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取得对义务人的直接
请求权的合同。在该合同中,依约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称
为约定人、约束人或践约人,我们称之为债务人;为第三人设定合同利
益的当事人称为债权人,我们依照我国合同法原理称之为债权人。由
此看来,该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缔结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而第三
人只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利,因而被称为受益第三人。具
体到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是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是基
于投保人的意思表示而享有保险受益权的,他并非合同的当事人,而
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其地位相当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受益第三
人。所以,从实质上看来,保险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是基于投保人而
并非其自身的意思表示而享有的一种特殊的债权请求权,因而其得丧
变更是不同与一般债权请求权的。
(二)从程序上看来
保险受益权的特殊性会在程序上得以体现是因为其取得在很大
程度上取决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一直以来,学者们大多将保险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故发生前的受益权的性质定位为期待权。[i]但笔者认为,在保险事故
发生前,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仅是一种单纯的期待,而并非大多数
学者如李玉泉、羊焕发、吴兆祥等所认同的受益权。
所谓期待权,是指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且依
社会经济观点,使之成为交易客体,特赋予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而期
待是指因具备取得权利部分要件而生的地位。[ii]期待权和期待都具
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那么到底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取得权利部分要
件的地位,才构成期待权?亦即单纯的期待的地位和期待权的区别在
哪里?王泽鉴先生认为区别有二,其一是这种取得权利部分要件的地
位是否已受法律的保护;其二是此种取得权利部分要件的地位是否有
赋予权利性质的必要。[iii]由上所述期待权和期待的区别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对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的性质可以分如下两种不同的情
况来加以分析。
情况之一,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保留处分权。这
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虽然
已具备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部分要件,对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享有一种事实上的期待地位,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随时更改受益人,
受益人的地位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有可能随时丧失受益权,故严格
来说此时的受益人并不受法律上的保护,不满足王泽鉴先生提供给我
们的期待权的第一个判断标准。既然其不受法律上的保护,就更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有必要使其成为法律上自由交易的客体。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
所享有的也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地位而已。
情况之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就已声明抛弃了
处分权。这时,受益人的地位已经确定,只要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尚
生存且没有丧失受益权,则该受益人可以确定的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
权。受益人的受益权具备了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并且由于投保人或
者被保险人抛弃了其自由处分权,已指定的受益人不得再被投保人或
者被保险人单方面变更,受益人对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期待受法
律意义上的保护。符合王泽鉴先生提供给我们的期待权的第一个判断
标准。但是,受益人此时并不能对其取得的这种期待的地位进行任意
转让。因为如果没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同意,或者保险合同没有
载明允许转让,就容许受益人将这种期待的地位转让给他人,无疑会
增加保险事故中的道德风险。此时,受益人取得的这种期待的地位虽
然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并没有成为法律上可以自由交易的客体。综合
王泽鉴先生提供给我们判断期待和期待权的两条标准,我们可以看出
受益人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满足期待权的第二个标准,所以笔者
认为,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就已声明抛弃处分权的情
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
人所享有的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地位,而不是所谓的期待权。因此,
从程序上看来,保险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只是一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种期待的地位,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便转化成了一项综合的权利,这
种特性也决定了其得丧变更是不同与一般债权请求权的。
二保险受益权的取得
(一)取得保险受益权的一般要求
保险受益人在本质上是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受益第三人,而由于
受益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仅获取利益,所以法律对其行为能力
并无限制。无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欠缺的自然人、法人或是非法人团
体都可以作为受益第三人。这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而且该
受益第三人并非必须于合同成立时即为特定,也就是说他既可以是缔
结合同时已存在之人,也可以是未来可产生之人,这样胎儿和设立中
的法人都可以成为保险受益人。但如果是未来可产生之人,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时必须将第三人予以特定的方法确定。
(二)取得保险受益权的要件
受益人产生的要件有二:一是要有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存在。因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质上只不过是在基本合同中附加“第三人利益
约款”。如果基础合同不存在,第三人便没有任何强制执行的合同权
利。同样,成为保险受益人的前提是保险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如果保险
合同本身就无效或已被撤销,则关于保险受益人的约款也就自然无效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了。二是合同当事人须有使第三人直接取得权利的意思。具体到保险
受益人,则需要保险合同当事人有使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意
思。而这种意思表示是通过对受益人的指定来实现的。
1.受益人的指定权由谁享有
保险受益人由谁来指定,各国在立法上大致有两种处理方法。一
种做法是由投保人来指定受益人,以美国、日本为代表。另一种是由
被保险人来指定,以英国为代表。而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
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
经被保险人同意。”从表面看来,该规定在将指定权赋予了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的同时还赋予了被保险人以同意权,因而有些学者便得出了
“受益人指定的最终决定权归被保险人”的结论。[iv]
然而笔者认为,上述结论对我国保险法第61条的理解稍显偏颇。
一方面,从理论上讲,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投保人为保险合
同的当事人。而正如上文所述,保险受益权的理论基础是第三人利益
合同,有权利赋予合同外第三人权利的主体当然是作为保险合同当事
人的投保人,而并非是被保险人。但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即保险标
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以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法律赋予被保
险人以同意权,同意权的行使是防范道德风险的中坚,比保险人在承
保过程中通过核保对防范道德风险所起的作用更为明显,因为被保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人才是对自己生命最负责之人。这样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与保险人
在承保过程中的核保构成了实体与程序上的双重防范,两者的有机结
合才能达到防范道德风险发生的根本目的[v](P348)。另一方面,
在实践中,投保人之所以订立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为的是实现他自
己使合同外第三人受益的意图,如果由被保险人来指定受益人,而指
定出的第三人却不是投保人所期望的人,这样投保人最初的投保意愿
就不能得到满足,那么他还会交纳保费订立该保险合同吗?所以,实
质上享有受益人指定权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享有的只是同意权,而
并非指定权。
2.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方式,即如何在保险合同中记载受益人,各国
保险法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大致可分为两类,列举式指定法和概括式
指定法。列举式指定受益人是将受益人的姓名一一明确列举在投保单
上。概括式指定受益人是将若干人作为一个团体指定为受益人,如
“被保险人的子女”等。
上述两种指定方法各有利弊。列举式指定受益人有利于清楚界定
受益人范围,但容易遗漏个别成员。概括式指定受益人有利于避免遗
漏受益人的个别成员,如被保险人的子女中在保单签发后出生的子
女。但是,它有三个弊端:一是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前必须确定受益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的所有成员,这无疑加重了他的负担;二是保险金给付时受益人的构
成与投保时相比可能会有变化,导致受益人的成员难以确定;三是有
关称呼的确切含义可能产生歧义,容易产生受益人权属纠纷。
3.指定受益人缺位
如上所述,指定是受益人产生的主要方式,但如果在保险事故发
生后,投保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没有效力或指定受益人先
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呢?各国在立法上并不相同。有推
定投保人为受益人的,如美国、德国,有推定被保险人为受益人,如我
国台湾地区和我国,也有推定投保人或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如日本。
笔者认为,保险受益人之所以能取得受益权,完全是因为作为保
险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有使第三人受益的意愿,而且此意愿必定会以
其意思表示的方式通过指定受益人的方法确定下来。如果投保人在保
险事故发生时还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就可以明显的看出,事实上他
并没有使任何第三人受益的意愿,所以该保险合同一定是为其自己的
利益而订立的,所以此时,投保人才是真正的受益人。而如果投保人曾
经指定过受益人,只是由于某些因素使得指定无效,或是其指定的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此时我们可以看出他确实有使某个确定的
第三人受益的意愿,但由于在程序上或是行使条件上存在瑕疵使得其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意愿无法实现。因为受益第三人应当是特定的,即投保人愿意使张某
受益,但他未必愿使张某的家属受益,所以当张某不能如其所愿受益
时,如果投保人又有使其他人受益的意愿,他自然会再次指定新的受
益人,而如果他并没有重新指定受益人,那么说明他已经打消了使第
三人受益的念头,进而使自己受益,如投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理
当成为受益人。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指定受益人缺位的问题上,
日本的推定投保人或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做法较为合理,
值得借鉴。
三保险受益权的变更
(一)变更保险受益权主体的立法例
根据合同法一般理论认为,合同当事人享有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
的意思自由。而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享有受益权是基于作为合同当
事人的投保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受益人的变更仍然是基于投保人的而
并非受益人的意思表示。至于赋予被保险人的同意权也只是处于防范
道德危险的考虑。在保险合同中变更受益人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
声明保留主义,二是直接处分主义。所谓声明保留主义,即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同时声明保留其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如美
国、法国、德国。所谓直接处分主义,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
人时,除明确声明放弃变更权外,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对已经指定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受益人直接进行变更,如瑞士、日本、我国的台湾地区。我国采取的
是直接处分主义。《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
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
益人,也可以变更受益人,除非其明确以书面形式放弃变更权。受益人
的变更系单方法律行为,既不必经保险人同意,也不必经原受益人或
新受益人同意,但非经通知不得对抗保险人。这是因为当初指定受益
人时已通知了保险人,若变更而不通知,则保险人自无从知悉,难免仍
对原受益人为保险金之给付。
(二)变更保险受益权主体的方法
1.按照保单的规定变更。一般来说,变更受益人大多会采用保单
规定的变更方法。保险实务中,保单一般载有受益人变更条款,对受益
人的变更加以规定。这种方法在美国具体分为记录变更法、批注变更
法和选择批注变更法等。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一份要求变更受益人的
书面申请,保险人将此书面申请记录存档,并向投保人返还其复印件,
这就是记录变更法。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一份要求变更受益人的书面
申请,同时提交保险单,保险人除将此书面申请记录存档外,还在保单
上注明变更后的受益人,变更才能生效,这就是批注变更法。投保人向
保险人提交一份要求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保险人将此书面申请记
录存档,并且只在变更受益人可能引发争议时才在保单上批注,这就
是选择批注变更法。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原则上来说,变更受益人应当符合保单规定,但如果变更不符合
保单的规定,那么变更受益人就一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吗?在美国,投
保人必须采用保单规定的变更方法,才能使变更受益人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实质一致规则”是个例外。根据美国法院的判决“,实质一致
规则”规定如果投保人按照保单规定的受益人变更程序,尽了最大努
力,但因非可控因素而未使变更生效,则大多数法院认为该受益人变
更有效。“实质一致规则”的根据是普通衡平规则,即衡平法院不要
求不可能的事情。“实质一致规则”可以适用于保单丢失、被损毁、
盗窃或被他人扣押等情形。
2.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转让保险单利益的一种方式,投保人作
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处分保险单上产生的利益。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后,以合同的方式使保险合同上产生
的利益归于受让人的,虽然在本质上与受益人的变更不同,但实际上
会产生与变更受益人相同的效果。
3.遗嘱变更。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受益人被指定后还
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予以变更。但变更受益人后,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且保险单在经保险人批注后方产生变更的效力。否则,单方的遗嘱变
更不能对抗保险人。这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以便使保险人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能迅速的给付保险金。因为,若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对保
险金的权利优于保险单上记载的受益人,保险人为避免双重给付的危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险,在法院判定保险金的归属前,绝不愿对保险单上的受益人予以给
付。其结果是保险金给付必将因遗嘱的解释及引起的争议而延迟。
(三)变更受益人的限制
虽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按照其意思表示变更受益人,但为了
有效地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变更也会受到一些限制:
1.共同财产条款。在美国,有些州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每个配
偶对于在婚姻期间内另一方获得的财产所得和收入所得的享有同等
的处理权,如果投保人指定配偶为受益人,使用夫妻共有资金缴纳保
费,那么未经配偶同意,投保人不得变更其作为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即
使得到法院的同意,作为原受益人的配偶仍然有权获得部分保险金。
2.优先受益条款。保单中事先约定受益人的顺序,如配偶、子女、
父母等。投保险人可在其中选择受益人,也有权在今后对受益人进行
变更,但变更人员必须包括保单规定的人员。
3.价值受益人条款。当债权人向投保人提供贷款,投保人以自身
的保单作为回报和抵押担保,债权人作为受益人对保险金拥有规定权
利,即使债权人死亡也不能终止这种权利,投保人无权更换受益人,保
险金自动转给债权人的财产继承人。
四保险受益权的丧失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虽然保险受益人的受益权是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受法
律保护的,然而由于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只是一
种单纯的期待,其地位极为脆弱,可能会因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等
原因而归于消灭。具体而言,保险受益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一)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的产生的主要途径是基于投保人的指定和被保险人的同
意,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声明抛弃处分权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投
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还可变更受益人,因此被保险人、投保人变更
受益人,即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后,原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的保
险受益权就宣告消灭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归于新指定的受益人。由
于被保险人对于受益人的指定享有同意权,因此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
经被保险人同意,其变更受益人也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投
保人变更受益人无须征得原受益人的同意,也无须考虑新指定的受益
人是否接受保险受益权,只需将变更受益人的通知书面告知保险人即
发生变更效力。
(二)保单转让或者质押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在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一定期限后保
单即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而且其现金价值会逐年递增。有鉴于此,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单也可视为有价凭证,并同其他有价凭证一样可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转让或者质押。由于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即享受保单利益
的人,在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受益人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质
押保单。保单一经转让或者质押,保单受让人或者质押权人即成为享
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保单的转让或者质押必须经被保险人的书
面同意方为有效,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依照以死亡
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当然保单的转让或者质押还须以书面形式通知
保险人,否则不得对抗保险人。
(三)受益人声明放弃
保险受益人受益权的取得既非受益人行为的结果,也非受益人主
观意志能够主宰,它是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无
须征求受益人的同意。因此对于受益人而言,其保险受益权的取得是
一种消极取得,只要经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指定,受益人即享有保
险受益权。当然作为权利主体的受益人在取得保险受益权后就可依法
支配该权利了,他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实现保险受益权,也可以不行使
甚至声明放弃保险受益权。放弃的方式可以是下列两种。第一,保险
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声明放弃保险受益权。当保险事故发生
后,保险受益人的受益权便由一种单纯的期待地位转变成了一项既得
权,因此其既可以行使,也可以声明放弃。保险受益人声明放弃保险受
益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后即表明该受益人不再享有保险受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益权。第二,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不受领保险金。如果
保险受益人在领取保险人给付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不领取的,视
为放弃保险受益权。例如《澳门商法典》第1040条规定:“如受益
人在给付到期日后接到领取保险人之给付之通知而于六个月内不领
取,则丧失对保险人之给付请求权。”
(四)受益权依法丧失
保险受益权的撤销是指受益人因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等道德危险,
被依法取消其保险受益权。为减少道德危险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德,
捍卫被保险人的利益,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或
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是非常必要而且合理的。
注释:
刘丽萍(1967-),女,山西山阴人,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
生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
究;姚霞(1980-),女,山西沁县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从
事民商法学研究。
[i]陈书高.保险受益权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1
(9):35.计红.保险受益权初探[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2003(4):44.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ii]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M].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2.145.
[iii]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M].北京: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47.
[iv]潘红艳.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法律问题研究[J].当代法
学,2002(2):39-40.计红.保险受益权初探[J].河南省政法
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44.
[v]覃有土.保险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本文发布于:2022-07-19 09:47: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2272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