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无效宣告请求案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更新时间:2024-11-07 14:27: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消费者投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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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无效宣告请求案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沈乐平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

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无

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有时会对权利要求内容的

理解产生争议,对怎样使用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也有不同的

理解。本文通过引入一起审查过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例,谈谈个人对专

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一些理解。

本文通过一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叙述了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

理解,即当权利要求的内容中包含了本领域和本专利说明书中都没有

明确定义的技术特征时,采用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对该技术

特征的含义进行解释,从而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和抗风压性能。从图1可以看出,外中立挺型材1及内加强中立

挺型材2的主型腔形状,并在实施例中将所述的主型腔形状成直角

形。由于直角型腔具有不易变形的特性,所以,采用直角形腔的扇中

立挺可以降低推拉窗中立挺型材的变形,进而可以提高推拉窗的密封

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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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一种密封推拉窗,其中专利说明书记载:

现有密封推拉窗型材的主型腔截面多为矩形或开口形状,矩形或开口

形状防变形能力差,抗风压性能低。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改变推

拉窗型材的截面形状和增加立筋方法,提高推拉窗的防变形能力其

中,图1标记的含义为:1-外中立挺型材,2-内加强中立挺型材,

3-中密封板,4-中密封板与直角边所夹密封条镶嵌槽,5-密封条,

6-中密封板一侧密封条镶嵌槽,7-端部挡台,8-扇侧立挺,9-侧

挡板,10-扇侧立挺密封槽,11-加强筋,12-侧框型材,13-密封

条镶嵌槽,14-侧框挡台。

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密封推拉窗是

由窗框、窗扇、密封件、窗附件组成,其特征是:扇中立挺主型腔为

直角形,在主型腔的一个直角边为玻璃镶嵌槽,在主型腔另一个直角

边沿玻璃镶嵌槽方向有一中密封板,在中密封板与主型腔直角边所夹

凹图1槽内和中密封板方向型材侧壁上设有密封条镶嵌槽,槽内装

密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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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

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其无效理由为:相对于所提供的证据1与

证据2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

造性。证据1涉及一种新型推拉窗,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该新

型推拉窗具有外框(相当于本专利的窗框)、扇立料/横料(相当于本专

利的窗扇)、毛条、胶条、尼龙轮(相当于本专利的窗附件)等,尼龙

轮设在两边的扇立料上,在中间的扇立料上加有胶条(相当于本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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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密封件)。证据1的图2是推拉窗侧面剖视图,其公开了扇立料截

面的形状为一条边开有用于镶嵌玻璃的槽的L型型腔,及在位于中间

的扇立料(相当于本专利的扇中立挺)的另一个直角边沿玻璃镶嵌槽

方向的、与胶条紧邻的条状结构(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密封板);胶条位

于该条状结构与中间扇立料形成的凹槽内。其中,图中标记的含义为:

1-(1‘-)框立料,2-中间的扇立料,3-(3’-)扇侧立料,4-毛条,

5-胶条。

证据2公开了一种密封推拉窗,其由窗框、窗扇、窗附件、密

封材料组成,其中,窗扇内中立挺型材与窗扇外中立挺的型材相互咬

合并与密封条相接触实现窗扇中立挺部位密封。由图3可看到中立

挺型材的主型腔的形状为矩形。其中,图3中标记6的含义为扇中

立挺型材。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I.

在中密封板与主型腔直角边所夹凹槽内设有密封条镶嵌槽,槽内装密

封条;II.在中密封板方向型材侧壁上设有密封条镶嵌槽,槽内装密

封条。其中,区别技术特征I为相同技术手段的等同置换,区别技术

特征II在证据1中没有公开。但是,证据2披露了区别技术特征II,

且证据2中披露的该技术手段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提高密封性

能。证据1和证据2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

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至于本专利权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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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1中的“直角型腔”,本专利说明书中对其无严格定义,而证据1

的L型型腔上虽然开有玻璃镶嵌槽,但该槽从整体上不影响主型腔

为直角形腔的结构。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不仅在于区别技

术特征I和II,还有区别技术特征III,即扇中立挺主型腔为直角形。

虽然直角形腔在本领域无明确定义,但是,本专利附图1示出了其形

状。

问题分析

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争论焦点,集中在本专利权利要求

1中“直角型腔”的含义上。由于在密封推拉窗领域对“直角形腔”

这一技术术语没有明确定义,导致了双方对“直角形腔”的含义有了

不同的理解:一般人理解的大体上呈直角形的腔体结构;本专利附图

1中的形状。

中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标准与《欧洲

专利公约》第69条第1款的立场基本上是相同的,均采取“折衷

原则”。对该原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9日开始

试行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将其解释为: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

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的原则。既要避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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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

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

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

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

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

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

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在该确定原则中,“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说明

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前提条件。其中,“为准”一词清

楚表明不得背离权利要求的内容,这样就明确排除了将权利要求的文

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仅仅作为“中心”,随后可以作出较大扩张的做

法。“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则是在承认上述前提的

条件下,允许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表达的保护范围做一定程

度的修正,排除过于拘泥于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做法,以达到更加合

理的结果。

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我国没有从整体上作出明确规定,但是,

审查指南中相关部分有一些规定。其中,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7节

从说明书撰写角度对申请人自定义词的使用作了规定;第二部分第二

章第3.2.2节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角度规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

范围应当根据其所使用词的词义来理解”;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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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从实质审查角度规定了“说明书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确定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审查指南中相关部分还作

了一些其他规定,如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节从创造性审查的角度规

定了“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发明对现

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

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4.6.1节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原则,即“对于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一般不得增加

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本专利涉及的密封推拉窗被广泛地用于居室的窗结构中,人们通

过其来采光、保温、阻挡灰尘侵入居室内,可以说密封推拉窗与人们

的日常生活很相关;但是,人们通过开关窗户使用密封推拉窗并不等

于设计和制造密封推拉窗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密封推拉窗的设

计和制造是一个专门的技术领域。因此,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

的“直角形腔”,我们既不能将其理解成数学意义上的严格的直角形

的腔体结构,也不能将其理解成日常生活中见到的各种各样的“大概

呈直角”的形状,即不能将其理解成一般人理解的大体上呈直角形的

腔体结构。

由于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对“直角形腔”的含义进行明确定义,

所以,不能据此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直角形腔”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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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同时,由于本专利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所以,专利权人也不

能通过在说明书中增加关于“直角形腔”的文字描述以澄清本专利

权利要求1中“直角形腔”的含义。同样,专利权人也不能将本专

利说明书附图1中的扇中立挺的形状补充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以

区别于证据1和证据2。能不能将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公开的“直

角形腔”的形状“读入”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从而确定本专利权

利要求1中的“直角形腔”就是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公开的形状

呢?如果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直角形腔”理解成本专利说明书

附图1中所公开的形状,则意味着将说明书中未记载的、仅从附图看

出的形状解释到权利要求1中,对权利要求1进行限定,并以此作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依据,这显然与审查指南第二部

分第四章第6.4节的规定不符。而且这种限定也将权利要求的保护

范围限定成实施例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缩小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

围,显然对专利权人也是不合适的。

那么,到底该如何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直角形腔”的含

义呢?笔者认为,理解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应该从说明书整

体出发,从说明书整体的内容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直角形

腔”的含义。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一份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说明书除了具体实施方式外,还应当包括技术领

域、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背景技术中应当记载现有技术及其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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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发明内容中应当记载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专

利说明书记载了“现有窗型材主型腔截面多为矩形或开口形状,矩形

或开口形状型材防变形能力差,抗风压性能低”以及“本实用新型

的目的通过改变推拉窗型材的截面形状和增加立筋方法,提高推拉窗

的防形变能力和抗风压性能”。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的说

明书附图2可以看出,证据1的扇中立挺的主型腔为了插入玻璃而

具有开口,从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3可以看出,证据2的扇中立挺

的主型腔为矩形。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主型腔的形状正是本专利

说明书描述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正是在上述两种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作

的改进。虽然证据1的扇中立挺的主型腔也大致呈直角形腔的形状,

但是,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该形状不应该包含在本专利

权利要求1的“直角形腔”的范围内。如果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

的“直角形腔”解释成包含了证据1中公开的扇中立挺的形状将违

背发明人作出本发明的本意,将不适当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

结论

基于上述理解,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证据1中的L型型腔的结

构与本专利的直角形腔的结构不同,证据2所公开的扇中立挺的主

型腔不是直角形。证据1和证据2都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

技术特征“扇中立挺主型腔为直角形”,即便将证据1和证据2结

合也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且由于直角形腔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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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易变形的特性,所以,采用直角形腔的扇中立挺可以降低推拉窗中

立挺型材的变形,进而可以提高推拉窗的密封性能。因此,本专利权

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

款规定的创造性。

出处:《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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