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的婚姻家庭呼唤新的法律

更新时间:2024-11-07 12:34: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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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的婚姻家庭呼唤新的法律

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编者按】人类将迈着巨人的步伐进入21世纪,整

个世界都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婚姻家庭领

域里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现行婚姻法已显得滞后,需要加以修改

补充。制定新的婚姻家庭法势在必行。经过八届人大部分代表两次

提案,经过法律界及有关部门的多次呼吁,制定新婚姻家庭法的工作

已经提到我国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上来。我刊就此问题开辟《婚姻

法专家谈》专栏,将陆续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发表权威性意见。本期,

我们特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全

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成员、现行婚姻法起草组成

员和新婚姻法的专家试拟稿起草小组召集人杨大文先生对这个问题

作一概括介绍。

现行婚姻法的历史作用和局限性

1980年9月10日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

国的第二部婚姻法。它是在十年浩劫结束后不久,在拨乱反正的形势

下问世的。现行婚姻法的实施,使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在经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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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重大的曲折后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

程度上满足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对于现行婚姻法的基本

精神和历史作用,是应当充分予以肯定的。

但是,现行婚姻法在内容上具有较大的局限性。随着时间的推移

和社会条件的变化,这部法律的不足之处越来越明显。现行婚姻法的

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有些缺陷是在该法律颁行时就存在

的,如调整范围过窄;条款过于简略;内容不够系统;缺少若干应有具

体制度等。另一些缺陷则是因法律颁行后长期未作修改、补充而造成

的。近十几年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

化,原有的某些规定严重地滞后于现实。1995年9月,全国人大内

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了两个执法检查组,对新疆、陕西、江西、海南四

省区执行婚姻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从发现的问题来看,许多都是与

法律本身不够完善有关的。

从立法上的空白看制定新婚姻家庭法的必要性

婚姻家庭法应当是一个井然有序的规范体系,对于婚姻家庭领域

里要由法律加以调整的问题,都应当由相应的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方面的各种制度应当是互相联系、成龙配套的,不应当是孤立自在、

残缺不全的。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健全有力的法律机制,充分发挥婚

姻家庭法的作用。现行婚姻法的内容不够全面,体系不够完整,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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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空白比较多。对此,法学界和民政、司法等部门的许多同志是有

共识的。

在婚姻制度上,现行婚姻法中只有关于婚姻条件和婚姻程序的规

定,缺少确认婚姻无效的规范体系;这对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防止各种违法婚姻,保护违法婚姻中受害人的权益都是很不利的。在

家庭财产关系方面,现行婚姻法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略,

特别是缺乏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系统规定,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家庭的经济职能是不相适应的。在离婚问题上,现行婚姻法对离婚

的法定理由只有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没有列举性的具体法定,给

法律的运用带来了种种困难。改革、开放以来,离婚纠纷的原因和类

型远较过去复杂,城市地区特别是大城市中的离婚率显著上升。为了

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离婚法规的具体化是很有必要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婚姻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婚姻双方和若

干家庭主体,缺乏有关亲属制度的一般的、通则性的规定。目前,亲

属关系方面的一些具体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继承法》、《刑

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籍法》等相关法律,

而且有些规定是不尽一致的。统一亲属法制、从基本法的层次上对法

律调整的亲属范围、亲属的种类、亲系、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等作出明

确的规定,也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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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担当着许多重要的社会职能,立法时是不能

对此置之不顾的。家庭不仅是社会中的一个经济单位,也是人口再生

产的单位和教育单位。目前我国尚无全国性的计划生育立法,计划生

育还处于只有国策而无国法的状态。许多同志认为,在新的婚姻家庭

法中增设生育制度一章,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好办法。现行婚姻法中反

映家庭的教育职能的规范和调整人身关系的规范较少,新法中应当填

补这方面的空白,完善亲权、监护等制度,以利于家庭领域的精神文

明建设。此外,婚姻家庭领域里还有不少需要填补的立法空白,这里

不能一一列举。为了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法内容不完备、滞后于现实的

状态,制定新婚姻家庭法是势在必行的。

制定新法的基本思路和立法模式

回顾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展望我国社会和婚姻家

庭的发展前景,我认为,这次立法一定要强调法律内容的科学性、系

统性和前瞻性。我们所要制定的,是跨世纪的面向21世纪的婚姻家

庭法。在起草工作中应当广开视野,突破过去的某些传统,不要过分

地强调成熟一条就先订一条,而忽略了各种制度、各种规范之间的内

在联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初创时期,面临着新旧婚姻家庭制度

交替的重大斗争,在一些问题上没有成熟的经验,婚姻家庭立法具有

很大的纲领性,内容失之过简,法条疏而不密,各种制度没有相互配

套,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不能求全责备的。在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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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今天,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应当力求科学、系统、全面、周密。

这次所构建的法律框架,既要适用于现在,也要适用于将来。当然,

这并不妨碍将来在必要时作一些局部的补充和修改。

至于新法的立法模式问题,综合各方的意见大致有四种方案可供

选择。第一种方案是改变名称,制定亲属法,并以其为民法典的一篇。

第二种方案是制定独立的亲属法。第三种方案是制定婚姻家庭法。第

四种方案是修改婚姻法,原名不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采取第一种、

第二种方案的可能性实际上已被排除,主要是在第三、第四种方案中

加以选择。我个人是主张制定婚姻家庭法的。当然,最后还有待于立

法机关的正确决策。

出处:原载于《婚姻与家庭》199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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