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
第385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
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
第108条规定
该案一审法院以在起诉地址不到被告为
由驳回起诉。经落实查证,办理借款合同时,
岳xx确在起诉地址居住,但现住址已变更,
该被告在xx县建设局上班,与法院同在县
城,相距不过一公里,很容易到,信用社
积极向法院提供这一信息,在主审本案法官
也知道岳xx系其本单位某法官近亲属及其
工作单位的情况下,经信用社请求,一审法
院工作人员也未到xx局向岳生送达传票,
就以在原地址不到被告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公民个
人迁移住址实属正常。岳生住址迁移,属
于正常现象。在信用社能够准确提供被告岳
xx送达地址的情况下,起诉符合民诉法108
条关于有明确被告的要求!一审法院未依法
履行送达法律文书的义务和职责,即驳回上
诉人起诉,既不符合民诉法规定,也不符合
法律对法院职责以及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二、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金额错误
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在对河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不予
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按
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按照河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的规定,此类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
元。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
人承担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
符合法律规定,确定案件诉讼受理费错误!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
该案被上诉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担保,在贷款催收协议
书上除王xx和宋xx签字之外,在借款人处多加盖xx县xx镇陶
瓷厂公章。法院即以将王xx列为被告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为由
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信用社提供的贷款催收协议书存在的一点瑕
疵,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资料佐证下,并不足以影响案件事
实的认定;况且,此案二被告缺席且未举证,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法院在被告放弃辩解和举证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信用社起诉作出
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诉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要求“有明确的被告”,
而未要求有适格的被告,上诉人起诉时所列被上诉人非常明确,
至于被告是否适格,系实体审查问题,而非程序审查问题,
被告不适格的裁判结果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二、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金额错误
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案
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
定,此类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826
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确定案件诉讼受理费错误!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宝丰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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