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标准版)

更新时间:2024-11-06 20:36:5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党内警告处分有什么影响)

【】xx专字第号

非诉/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乙方: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日期:年月日

非诉/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xx专字第号

营业执照号: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地址:xx

电话:xx

邮编:xx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项目

(下称“项目”)中有关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

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

师继续办理。

第二条法律服务范围(以下内容律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双方约定,乙方为项目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1、为项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对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参与与项目相关的讨论和谈判;

4、草拟、审查、修改有关项目的的协议、章程等有关文件;

5、协助甲方制定与项目相关的办理方案;

6、协助甲方与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7、协助甲方协调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8、协助或代理甲方申办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批准、许可和确认;

9、代为办理股权转让引发的各类(工商、税务、海关、房地产等)变更登记;

10、办理甲方委托的有关项目的其他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承担

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需

要为乙方提供办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

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4、甲方指定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

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5、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均

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

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以上的错误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

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

做出的独立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

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

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应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

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时,

要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8、乙方律师要定期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法律服务费

双方参照《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2016),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应

向乙方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收取服务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

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

誉和工作水平。

2、经双方协商同意法律服务费数额为:圆整(¥:元),

乙方在收到费用后应出具正式发票。

3、支付时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支付。

乙方账户: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账号:xx

开户行:xx

第六条代收费用及差旅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

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

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差旅费用应当先行向甲方预收,具体金额根据

差旅情况另行商议。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

多退少补。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

条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

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了委托事项的准备工作,甲方取消委托事项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

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

乙方律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

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

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过错方承担。

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方式送达的,发出邮件

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

日视为送达。

甲方:乙方:北京市xx(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承办律师: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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