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增值服务

更新时间:2024-11-07 11:00: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南京房产新政)

从文字走向数字做增值法律服务的排头兵

——市律协第三期“面对面”交流座谈会综述

10月23日下午,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优秀

青年律师联业会”在律协报告厅举办了第三期“面对

面”交流座谈会。本次座谈会旨在让青年律师了解如何成

为一名优秀的税务律师,并能初步掌握一些财税律师实务

的要点。近80名律师参加了活动。

主持人:岳文辉律师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主讲人:严锡忠律师第三届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

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卢国阳律师市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

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一部分主题发言概要

主讲人严锡忠律师:税务律师前沿业务与律师实务

一、税务律师实务简介

房地产行业中,收购的方式主要有资产收购(收购在建

工程)和股权收购两种,但税负相差很大,因为若资产收购,

则要涉及土地增值带来的巨额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负

较重。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会比较简单一点,因为投资行

为没有流转税以及与资产移转相关的税,一般涉及的主要税

种为所得税。两相比较,股权收购会比资产收购的税负低。

举实务中的案例来讲并购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一)股权收购问题

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一地块尚未开发,地块采

购成本为1000万元,评估价格为1亿元。B欲通过股权收购

方式收购项目公司A,从而达到收购地块的目的。由于土地

增值的价格必然反映到股权转让价中,即使通过股权收购方

式,A公司股东仍有9000万元的股权溢价会涉及税负问题。

这一高额税负如何解决将直接影响收购的进行。

(二)零收购问题

所谓零收购,一般表现为承债式收购。举一个案例,A

公司拟转让在建工程,B公司采用零收购的方式,但要承担

A公司因项目开发对银行的负债2亿元。B公司向银行支付的

2亿元债务却不能作为B公司的成本列支,银行也不会向B

公司开具发票,而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成本认定是有

严格的形式要件,缺少形式要件,必然导致B公司虽然付出

了2亿元,但却不能作为开发成本入帐,这将导致B公司所

得税、土地增值税骤增。

(三)债务豁免

假定A公司收购B公司,为了促成收购,B的母公司豁

免对B公司3000万债权的追偿。根据税法规定,B公司因债

务豁免而产生3000万的债务收益,由此引发补交企业所得税

问题。

以上几个案例,均说明在复杂交易领域,律师不可忽视

税赋对交易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财税法律业务海外动态

2005年,《国际税务律师杂志》统计显示,全球排名前

50位的国际律师事务所中,涉税业务占业务总量的一半以

上。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美国律师,其三分之一的业务收

入来源于税务咨询业务。

全美排名前50名的律师事务所,其中32%的律师事务所

是以金融税务、并购税务为其所擅长。

三、跨业经营的出现

财税法律服务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是一个会计师与律师竞

相角逐的市场。中国律师最大的问题是懂会计的少,但从律

师需要的角度掌握会计,会计是不难的。但会计师要学通法

律却比较难。

律师的优势在于:第一,律师可以从一个非诉讼案件一直

到复议、诉讼程序,律师注重成案研究,对风险结果的判断

更为准确;第二,税法是用会计语言表达的法律,本身依存

于民商法体系,特别是,税种的设计与制定均取决于商业行

为的设定,因此好的税务律师一定是好的商务律师。从这个

角度来说,律师的作业线更长,依托的作业背景更为广阔。

只有律师才能合法地节税,才能进行阳光的税务筹划,才能

推动税收法治化。当然,会计师精于算帐,善于帐务处理;

律师精于架构,善于方案设计。律师工作的重点是定性,会

计师工作的重点是定量。

税务律师能做什么呢?三大块业务,一是争议业务,税

务稽查阶段的陈述、沟通等;二是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特定

行为作出涉税风险判断;三是税务安排,即通常说的税收筹

划。

以毕马威为例,他的产品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分别是最

为常用的债券相关发行溢价结构解决方案(BLIPS)、外国杠

杆投资项目、离岸投资组合策略和公司贡献组合战略。毕马

威一般开发一种新的避税规划需要2-5个月的时间,此后可

以从避税额中获得10%-40%的金额作为报酬。

四、知识服务向知识产品的转化

法律服务业也有“存量”与“增量”之分,律师的法律

服务类型正发生着变化。

(一)法律服务业的“存量”与“增量”

存量即风险控制,以合法性、合规性、既有利益的可保

障性为重点。律师的职能主要体现于防范风险。

增量即增值服务,以优选方案、创设方案为重点。律师

的职能突出表现为企业产生增值效应。

律师业的发展将不可避免地走入增值领域的阶段,就业

内而言,谁走在前面,谁可能就领先一些,但由此面临的来

自外部的跨业竞争将空前激烈。

(二)“存量”靠服务,“增量”靠产品。

外部的跨国军团,诸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无形的竞争

策略就是打品牌,有形的竞争策略就是拼产品。

就律师事务所而言,所谓好的律师赢得更多,诉讼业务

的非常规性,导致产品标准化很难,产品不能标准化,则服

务只能依赖于产品提供的具体人员,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品

牌建设。因此,诉讼领域有名律师,非诉讼领域有大牌所。

事务所品牌自然形成的内在机制,还是在于产品研发与

产品标准化的推动。事务所的内在竞争力也就体现在研发能

力与标准化能力上。

反观国内外律所品牌形成的过程,初期大约为两种途

径:一取决于该所有无一批名律师,二取决于该所有多大规

模。前者体现在业务能力上,后者体现在经营整合能力上。

在后期阶段,以诉讼业务为主的律所,仍停留于名律师阶段,

事务所的发展局限于个人,诉讼业务的非标准化决定了合伙

人之间的独立性很强,因而连接纽带很弱,最终逐渐分化为

个人所。以非诉讼为主的所,凡仍满足于个人彩的,事务

所的发展一般处于停滞阶段;个人彩逐渐淡化的,有的没

落了,有的发展了。没落的事务所无从探求,但发展的事务

所可以窥出几个端倪,即品牌建设与产品导向出现了关联,

诸如与上市业务的关联、与银行业务的关联等。

由此可以作出趋势判断:诉讼领域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

小所、个人所,非诉讼领域将会收缩为几个品牌所。收缩的

原因,从专业方面而言,在于领域的限制;从综合而言,在

于人力资源的集中。

五、中国税务律师的明天

税务规划、理财规划的安全性、合法性需要律师,复杂

交易的安全性、合法性需要律师,大量的财务数据必将堆砌

于律师面前,律师的工作再也无法回避数字的挑战。中国的

税务律师肩负着从“协调走向规划“,从“文字走向数字”

的使命,中国的税务律师要勇于做增值法律服务的排头兵!

第二部分案例研讨

主讲人卢国阳律师:从税务律师的角度如何设计融资方案

一、案例讲解

(一)研讨案例简介

A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其项目地块位于上海市中心

城区。项目建设末期,周转资金出现严重困难,由于担保资

源已用尽,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A公司决定通过民间渠道

融资5000万元。B公司看好A公司开发项目,愿意向A公

司借出5000万元,借期1年,A公司也愿意按年利率20%向

B公司支付利息。但A、B公司律师对此均有不同意见:

A公司律师认为,尽管A公司按20%向B公司支付了

1000万元利息,但A公司却无法按20%利息1000万元进行

所得税前列支,实际利息成本高于20%。

B公司律师认为,公司之间的借贷不受法律保护,B公

司存在无法取得1000万元利息的风险。

问题:如何设计融资方案才能化解上述矛盾?

(二)信用风险

1、企业间借贷有无效力?

1996年9月23日发布《关于对企业借贷合

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

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2、融资利息可否得到保护?

1996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对企业借贷

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0年1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联营

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3、公民之间、公民与组织之间借贷,超额利率可否得到

保护?

1991年7月2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

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

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

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税务风险

1、成本列支

超额利息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

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和被没收

财物的损失。”

2、收入缴税

(1)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征收营业

税的通知》(国税流字[1988]第100号)“为了执行税法的规

定,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机关、团体、部

队、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委

托金融机构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一律按‘金融’业务依

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

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

第十条“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

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

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

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

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

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

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

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

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

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

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

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

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即使为超额利息(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

的利息),收取利息的一方仍然应当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

税;而对支付利息的一方,则存在着扣除的限制。

二、方案思考

律师一:分红回购方案。B注资5000万,并约定:B获得

分红1000万,另外A以5000万的价格回购B的股份。

律师二:交易方案。B以5000万作为预付款预购房产,

然后有两种方式,一是请A代销,把本息都拿回来;二是A

回购的方式。

律师三:股权转让方案。B注资5000万,A以6000万同

比例回购,1000万作为溢价。

律师四:违约索赔方案。B以5000万预购房产,A项目

开发后,交房时A违约,1000万作为违约金给B。

律师五:索赔改良方案。在方案四的基础上进行改良,以

诉讼方式确定违约。

律师六:架桥过海方案。引入一个个人,B将钱借给一个

个人,再由其借给A。

三、方案点评

主讲人严锡忠律师点评:各位律师的方案可以总结为三

种模式,第一种是把融资转为交易,即方案二、方案四和方

案五;第二种是把融资转为投资,即方案一和方案三;第三

种是不改变融资,但进行线性交易,如方案六。

但是这三种模式都存在下面问题:

第一类问题——交易信用:1、不回购怎么办;2、无法

分红怎么办;3、交易的真实性如何解决。

第二类问题——交易成本:1、分红无法列支导致的税

负代价如何解决;2、交易环节的税收问题依然存在;3、代

销和违约所得仍然有税收问题。即使是线性交易,虽然解决

了合法性的问题,但未解决税收问题。

主讲人卢国阳律师点评:方案一、方案三:利息如果溢价回

来还是有税收问题。如果以分红的方式的话分红不能作为经

营成本,无法成本列支。

方案二:代销是经营行为,有营业税的问题,税收成本

支出也是存在的。且代销款的支出在实践中有一个限额,比

如5%或10%,否则会引起税务机关的稽查,另外代销要求

有代销资格。

方案四、方案五:违约金支出实践不认可,要有司法判

决才能作为成本列支。

方案六:企业把钱借给个人,一笔利息有可能要交两道

营业税和两道所得税,税负并未减少。

建议方案:基于投资、分红、回购进行方案设计。分红

不交所得税,但借出方不得列支,因此可对分红数额通过谈

判进行让步。不回购的问题可以通过《章程》、股东约定解

决,约定不回购可放大表决权和分红权。亏损可以用以后的

利润冲抵。

建议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

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

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

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

若资金借出方为企业,则无税收支出;若为个人,则无营

业税支出。

第三部分现场提问

律师提问:连锁加盟的情况下,总店对每家门店投资

40%,总店一方面作为门店的投资公司,另一方面作为门店

的管理公司,那么门店收入的40%的部分(门店是合伙企业,

独立核算)是经营所得还是营业额?是交所得税还是交营业

税?

严锡忠律师:如果不存在工商注册的投资关系,这不属

于投资所得,这是一笔经营所得。

律师提问:但他分红40%是扣除全部成本之后的一个分

红。

严锡忠律师:分红必须基于公司法的投资关系,而契约

式投资仅限于中外合作企业。

律师提问:那他也投资了,也算门店的股东吗?

严锡忠律师:这种投资在帐务上只能作为往来款处理。

律师提问:那么是征营业税而不征所得税,是吗?

严锡忠律师:不能这样非此即彼的谈税务问题。如果与

下面的加盟店之间有工商注册的股权关系,那就按投资走;

如果没有投资关系,那么这种契约式联盟在税法的意义上来

讲不能认定为投资关系,其收取的款项除了冲抵外来的部

分,其余则按管理费或租赁费征收流转税。

律师提问:合伙企业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严锡忠律师:《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将合伙企

业排除在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之外。

律师提问:“利润来自于香港”如何理解?

严锡忠律师:看是否在香港设立了人员和办事机构。有

的话是“利润来自于香港”,否则只是属于离岸公司。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离

岸公司很有可能会被我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居民企业”,因

此具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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