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字走向数字做增值法律服务的排头兵
——市律协第三期“面对面”交流座谈会综述
10月23日下午,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优秀
青年律师联业会”在律协报告厅举办了第三期“面对
面”交流座谈会。本次座谈会旨在让青年律师了解如何成
为一名优秀的税务律师,并能初步掌握一些财税律师实务
的要点。近80名律师参加了活动。
主持人:岳文辉律师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主讲人:严锡忠律师第三届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
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卢国阳律师市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
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一部分主题发言概要
主讲人严锡忠律师:税务律师前沿业务与律师实务
一、税务律师实务简介
房地产行业中,收购的方式主要有资产收购(收购在建
工程)和股权收购两种,但税负相差很大,因为若资产收购,
则要涉及土地增值带来的巨额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负
较重。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会比较简单一点,因为投资行
为没有流转税以及与资产移转相关的税,一般涉及的主要税
种为所得税。两相比较,股权收购会比资产收购的税负低。
举实务中的案例来讲并购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一)股权收购问题
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一地块尚未开发,地块采
购成本为1000万元,评估价格为1亿元。B欲通过股权收购
方式收购项目公司A,从而达到收购地块的目的。由于土地
增值的价格必然反映到股权转让价中,即使通过股权收购方
式,A公司股东仍有9000万元的股权溢价会涉及税负问题。
这一高额税负如何解决将直接影响收购的进行。
(二)零收购问题
所谓零收购,一般表现为承债式收购。举一个案例,A
公司拟转让在建工程,B公司采用零收购的方式,但要承担
A公司因项目开发对银行的负债2亿元。B公司向银行支付的
2亿元债务却不能作为B公司的成本列支,银行也不会向B
公司开具发票,而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成本认定是有
严格的形式要件,缺少形式要件,必然导致B公司虽然付出
了2亿元,但却不能作为开发成本入帐,这将导致B公司所
得税、土地增值税骤增。
(三)债务豁免
假定A公司收购B公司,为了促成收购,B的母公司豁
免对B公司3000万债权的追偿。根据税法规定,B公司因债
务豁免而产生3000万的债务收益,由此引发补交企业所得税
问题。
以上几个案例,均说明在复杂交易领域,律师不可忽视
税赋对交易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财税法律业务海外动态
2005年,《国际税务律师杂志》统计显示,全球排名前
50位的国际律师事务所中,涉税业务占业务总量的一半以
上。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美国律师,其三分之一的业务收
入来源于税务咨询业务。
全美排名前50名的律师事务所,其中32%的律师事务所
是以金融税务、并购税务为其所擅长。
三、跨业经营的出现
财税法律服务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是一个会计师与律师竞
相角逐的市场。中国律师最大的问题是懂会计的少,但从律
师需要的角度掌握会计,会计是不难的。但会计师要学通法
律却比较难。
律师的优势在于:第一,律师可以从一个非诉讼案件一直
到复议、诉讼程序,律师注重成案研究,对风险结果的判断
更为准确;第二,税法是用会计语言表达的法律,本身依存
于民商法体系,特别是,税种的设计与制定均取决于商业行
为的设定,因此好的税务律师一定是好的商务律师。从这个
角度来说,律师的作业线更长,依托的作业背景更为广阔。
只有律师才能合法地节税,才能进行阳光的税务筹划,才能
推动税收法治化。当然,会计师精于算帐,善于帐务处理;
律师精于架构,善于方案设计。律师工作的重点是定性,会
计师工作的重点是定量。
税务律师能做什么呢?三大块业务,一是争议业务,税
务稽查阶段的陈述、沟通等;二是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特定
行为作出涉税风险判断;三是税务安排,即通常说的税收筹
划。
以毕马威为例,他的产品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分别是最
为常用的债券相关发行溢价结构解决方案(BLIPS)、外国杠
杆投资项目、离岸投资组合策略和公司贡献组合战略。毕马
威一般开发一种新的避税规划需要2-5个月的时间,此后可
以从避税额中获得10%-40%的金额作为报酬。
四、知识服务向知识产品的转化
法律服务业也有“存量”与“增量”之分,律师的法律
服务类型正发生着变化。
(一)法律服务业的“存量”与“增量”
存量即风险控制,以合法性、合规性、既有利益的可保
障性为重点。律师的职能主要体现于防范风险。
增量即增值服务,以优选方案、创设方案为重点。律师
的职能突出表现为企业产生增值效应。
律师业的发展将不可避免地走入增值领域的阶段,就业
内而言,谁走在前面,谁可能就领先一些,但由此面临的来
自外部的跨业竞争将空前激烈。
(二)“存量”靠服务,“增量”靠产品。
外部的跨国军团,诸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无形的竞争
策略就是打品牌,有形的竞争策略就是拼产品。
就律师事务所而言,所谓好的律师赢得更多,诉讼业务
的非常规性,导致产品标准化很难,产品不能标准化,则服
务只能依赖于产品提供的具体人员,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品
牌建设。因此,诉讼领域有名律师,非诉讼领域有大牌所。
事务所品牌自然形成的内在机制,还是在于产品研发与
产品标准化的推动。事务所的内在竞争力也就体现在研发能
力与标准化能力上。
反观国内外律所品牌形成的过程,初期大约为两种途
径:一取决于该所有无一批名律师,二取决于该所有多大规
模。前者体现在业务能力上,后者体现在经营整合能力上。
在后期阶段,以诉讼业务为主的律所,仍停留于名律师阶段,
事务所的发展局限于个人,诉讼业务的非标准化决定了合伙
人之间的独立性很强,因而连接纽带很弱,最终逐渐分化为
个人所。以非诉讼为主的所,凡仍满足于个人彩的,事务
所的发展一般处于停滞阶段;个人彩逐渐淡化的,有的没
落了,有的发展了。没落的事务所无从探求,但发展的事务
所可以窥出几个端倪,即品牌建设与产品导向出现了关联,
诸如与上市业务的关联、与银行业务的关联等。
由此可以作出趋势判断:诉讼领域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
小所、个人所,非诉讼领域将会收缩为几个品牌所。收缩的
原因,从专业方面而言,在于领域的限制;从综合而言,在
于人力资源的集中。
五、中国税务律师的明天
税务规划、理财规划的安全性、合法性需要律师,复杂
交易的安全性、合法性需要律师,大量的财务数据必将堆砌
于律师面前,律师的工作再也无法回避数字的挑战。中国的
税务律师肩负着从“协调走向规划“,从“文字走向数字”
的使命,中国的税务律师要勇于做增值法律服务的排头兵!
第二部分案例研讨
主讲人卢国阳律师:从税务律师的角度如何设计融资方案
一、案例讲解
(一)研讨案例简介
A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其项目地块位于上海市中心
城区。项目建设末期,周转资金出现严重困难,由于担保资
源已用尽,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A公司决定通过民间渠道
融资5000万元。B公司看好A公司开发项目,愿意向A公
司借出5000万元,借期1年,A公司也愿意按年利率20%向
B公司支付利息。但A、B公司律师对此均有不同意见:
A公司律师认为,尽管A公司按20%向B公司支付了
1000万元利息,但A公司却无法按20%利息1000万元进行
所得税前列支,实际利息成本高于20%。
B公司律师认为,公司之间的借贷不受法律保护,B公
司存在无法取得1000万元利息的风险。
问题:如何设计融资方案才能化解上述矛盾?
(二)信用风险
1、企业间借贷有无效力?
1996年9月23日发布《关于对企业借贷合
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
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2、融资利息可否得到保护?
1996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对企业借贷
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0年1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联营
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3、公民之间、公民与组织之间借贷,超额利率可否得到
保护?
1991年7月2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
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
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
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税务风险
1、成本列支
超额利息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
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和被没收
财物的损失。”
2、收入缴税
(1)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征收营业
税的通知》(国税流字[1988]第100号)“为了执行税法的规
定,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机关、团体、部
队、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委
托金融机构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一律按‘金融’业务依
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
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
第十条“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
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
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
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
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
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
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
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
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
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
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
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
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即使为超额利息(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
的利息),收取利息的一方仍然应当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
税;而对支付利息的一方,则存在着扣除的限制。
二、方案思考
律师一:分红回购方案。B注资5000万,并约定:B获得
分红1000万,另外A以5000万的价格回购B的股份。
律师二:交易方案。B以5000万作为预付款预购房产,
然后有两种方式,一是请A代销,把本息都拿回来;二是A
回购的方式。
律师三:股权转让方案。B注资5000万,A以6000万同
比例回购,1000万作为溢价。
律师四:违约索赔方案。B以5000万预购房产,A项目
开发后,交房时A违约,1000万作为违约金给B。
律师五:索赔改良方案。在方案四的基础上进行改良,以
诉讼方式确定违约。
律师六:架桥过海方案。引入一个个人,B将钱借给一个
个人,再由其借给A。
三、方案点评
主讲人严锡忠律师点评:各位律师的方案可以总结为三
种模式,第一种是把融资转为交易,即方案二、方案四和方
案五;第二种是把融资转为投资,即方案一和方案三;第三
种是不改变融资,但进行线性交易,如方案六。
但是这三种模式都存在下面问题:
第一类问题——交易信用:1、不回购怎么办;2、无法
分红怎么办;3、交易的真实性如何解决。
第二类问题——交易成本:1、分红无法列支导致的税
负代价如何解决;2、交易环节的税收问题依然存在;3、代
销和违约所得仍然有税收问题。即使是线性交易,虽然解决
了合法性的问题,但未解决税收问题。
主讲人卢国阳律师点评:方案一、方案三:利息如果溢价回
来还是有税收问题。如果以分红的方式的话分红不能作为经
营成本,无法成本列支。
方案二:代销是经营行为,有营业税的问题,税收成本
支出也是存在的。且代销款的支出在实践中有一个限额,比
如5%或10%,否则会引起税务机关的稽查,另外代销要求
有代销资格。
方案四、方案五:违约金支出实践不认可,要有司法判
决才能作为成本列支。
方案六:企业把钱借给个人,一笔利息有可能要交两道
营业税和两道所得税,税负并未减少。
建议方案:基于投资、分红、回购进行方案设计。分红
不交所得税,但借出方不得列支,因此可对分红数额通过谈
判进行让步。不回购的问题可以通过《章程》、股东约定解
决,约定不回购可放大表决权和分红权。亏损可以用以后的
利润冲抵。
建议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
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
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
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
若资金借出方为企业,则无税收支出;若为个人,则无营
业税支出。
第三部分现场提问
律师提问:连锁加盟的情况下,总店对每家门店投资
40%,总店一方面作为门店的投资公司,另一方面作为门店
的管理公司,那么门店收入的40%的部分(门店是合伙企业,
独立核算)是经营所得还是营业额?是交所得税还是交营业
税?
严锡忠律师:如果不存在工商注册的投资关系,这不属
于投资所得,这是一笔经营所得。
律师提问:但他分红40%是扣除全部成本之后的一个分
红。
严锡忠律师:分红必须基于公司法的投资关系,而契约
式投资仅限于中外合作企业。
律师提问:那他也投资了,也算门店的股东吗?
严锡忠律师:这种投资在帐务上只能作为往来款处理。
律师提问:那么是征营业税而不征所得税,是吗?
严锡忠律师:不能这样非此即彼的谈税务问题。如果与
下面的加盟店之间有工商注册的股权关系,那就按投资走;
如果没有投资关系,那么这种契约式联盟在税法的意义上来
讲不能认定为投资关系,其收取的款项除了冲抵外来的部
分,其余则按管理费或租赁费征收流转税。
律师提问:合伙企业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严锡忠律师:《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将合伙企
业排除在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之外。
律师提问:“利润来自于香港”如何理解?
严锡忠律师:看是否在香港设立了人员和办事机构。有
的话是“利润来自于香港”,否则只是属于离岸公司。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离
岸公司很有可能会被我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居民企业”,因
此具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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