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5 02:16: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股份制合同)

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制度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执业工作制度

五、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六、责任追究制度

七、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八、例会制度

九、政治学习制度

1/12

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制度

一、本所实行日常工作主任负责制,重大事务民主管理

制,重大决策所务会议制,财务管理公开制。

二、严格执行司法部各项管理规定,实行统一收案、统

一登记、统一收费、统一法律文书,疑难法律事务集体

讨论,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等。

三、自觉接受区司法局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完成局里

交给的各项任务,配合办事处中心工作,团结一致,齐心协

力,争创一流。

四、共同研究制定本所发展规划,不断拓宽服务领域,

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各项措施,审议本所年

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勤俭节约,积极创

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建设,不断改

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六、评议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实绩、职业道德、

执业纪律,进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

年度考核;审议本所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2/12

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

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

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

合法权益的事情。

三、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恪守职责,秉公执

法。

四、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

五、廉洁服务,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假

公济私和以权谋私,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额

外报酬。

六、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

七、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

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八、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注重总

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九、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3/12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结合本所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

担风险的财务制度。

三、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

计账目。财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会计法等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严格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依法设置

会计账簿、填制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工作的

规范有序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四、财务实行主任审批制度。严格开支和审批程序,完

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

督。

五、会计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和时向

主任反映和报告财务状况,审核和汇总会计凭据,根据审核

无误的凭证登记,并进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

表;做好物价年检、税务登记、年检、申报工作。

六、出纳员负责法律服务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

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做到收支

两条线,收款即存,不得坐支,不得超库存。

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

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

4/12

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按规定向业务主管

部门交纳管理费、注册费等。

八、加强收支管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

单位收费票据,统一收款,统一核算。

九、加强支出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履行财务支

出手续,实行会计审核,主任签批制。

5/12

执业工作制度

一、本所实行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统一委派和个人联

系案件的工作制度,严格收费标准。

二、收案时首先要设立案件登记簿,做好委托人的谈话

笔录,签定委托合同。

三、审核当事人、委托人的身份,是法人的要有法定代

表人的证明书,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件。

四、所里指派办案,要填写指派单,报主任批示。

五、严格按照司法厅、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公开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案件等费用应给当事

人出具正式发票。

六、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后由主任确定承办人员,

当事人指名要求委托的人员,法律服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尽

力满足。

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需减免代理费的案件应由主任

决定委托人员办理。

八、严禁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办案,私自收费。

6/12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我所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法的有

关规定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结合

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

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整理,专人负

责。

三、承办人办理法律事项后,应检查和整理全部材

料,和时补齐和补办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或复制破

损的材料,并在一月之内进行装卷和归档工作,并向档

案管理人员移交案卷,不得私自保管。

四、承办人在立卷归档过程中,严格按照《乡镇法

律服务归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各类业务案卷的

收集、管理、排列顺序和装订工作;

五、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案卷时,认真检查案卷质

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立档规定的一律

退回,承办人员应重新整理装订。

六、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归档的案卷,应当根据业

务范围和承办的法律事项,按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

档,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每单位一卷,代理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办理非行政诉讼法律事务,

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一案一卷,按年度保管期限的原

则归档;

7/12

七、对本所档案的查阅,需说明情况并履行有关登

记手续,对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的,应出具

正式介绍信,

经过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八、凡涉和到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事务档案以和

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法律事务档案,不得借给他人借阅和复

制,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制度,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

容。

8/12

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我所建设,树立全体工作人员高度的工作责任

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

指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自己的工作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人民众的利

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和经济上的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

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放任错误,造成严重事故和较

大损失;

3、因工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4、在工作中徇私舞弊;

5、其他失职错误。

9/12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一、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实行集体研究制度,由主任主持

集体研究确定工作方案。

二、以下案件,承办人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

究讨论,决定办理方案:

1、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案件。

2、影响地方政府决策、经济发展案件。

3、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

见可以保留、承办人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所主任可

另行指派他人承办。

四、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和时向司法局汇

报。

五、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负

责纪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10/

12

例会制度

一、由主任定期召开所务会议,专人记录,学习政策、

法规和业务知识,民主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务,总结本月工

作情况,公开财务和民主管理事务,改进工作方法,研究制

定工作计划。

二、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表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三、对重大、疑难案件,随时召开所务会议,集体讨论

研究解决案件问题的结症和方法,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

量。

四、要求全体人员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11/

12

政治学习制度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出台的法律、

法规以和条例。

2、坚持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原则。

3、政治学习每月不少于2次,业务学习每周不少于1

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4、集体学习有记录,个人学习有笔记。

5、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所内人员的政治素

质和业务素质。

12/

12


本文发布于:2022-07-18 20:53: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2196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服务所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