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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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网点房)

试论(shìlùn)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试论(shìlùn)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03法学(fǎxué)01503116贾黛舒

摘要(zhāiyào):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问题可说是争论纷纷、莫衷一是。目

前,对于如何界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基本上存在以下(yǐxià)三种观点:一

是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三是斜向的医患(卫生)

法律关系。笔者从医患关系的定义和法律关系的分类入手,对上述三种观点一

一加以分析,并最终按照(ànzhào)法律部门划分的主次原则将医患关系定位为

一类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性质主导因素特殊性

引言:著名西方医学史专家西格里斯说:“每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

人:医生和病人,或者更广泛的说,是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人

之间多方面的关系。”①从这一精辟论述中,医患关系在整个医学行动中的地位

可见一斑。

一、医患关系与医患法律关系

(一)医患关系的定义

医患关系是指在医疗卫生服务中,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属为另一方,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相互关系,即

医患交往中的社会、伦理、心理等关系。②这里医患关系中的“医”包括医疗机构

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

所、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妇幼保健院、护理院等。医务人员包括各级各科医

蔡勇美,刘宗秀,阮芳赋.医学社会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67.

王东红。医患关系与权利维护.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1.49.

生、医技人员、护士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医患关系中的“患”就是指患者,即

病人,如果患者死亡或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则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取

代患者成为医患关系的主体。“医疗活动”包括临床、诊疗、护理和药物、器械

的使用等。

(二)法律关系与医患法律关系

我们要探讨某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性质,实质上要研究的是社会关系中受到

法律调整的那部分关系的法律属性。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有受到法律调整,

成为法律关系,我们才能够从法律上界定他的性质。

1、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fǎlǜ)关系,指的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

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tiáozhěng)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①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称之为法律关系,只有那些受到法律

调整(tiáozhěng)的社会关系才属于法律关系。

2、医患法律(fǎlǜ)关系

正如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guānxì)都能称之为法律关系一样,也并非所有

的医患关系都能归于医患法律关系,从而在法律上来论及它的属性。在医患关

系中,有一部分医患双方的人身、财产关系受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法律、法

规的保护和调整,从而在医患双方之间建立起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

一角度来看,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因医疗活动而产生的相互间法律上

曾宪义,韩大元.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大串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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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义务关系。探讨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实际上就是要对这部分受法律调

整的医患关系(即医患法律关系)的属性加以界定。

医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1)主体:指医患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医患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

义务的承担者。

(2)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三)、法律关系的分类及分类标准

要对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加以界定,就是要明确医患关系受什么部门法调

整、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什么法律作出规定以及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适用什

么法律加以解决。要了弄清以上内容,首先必须了解法律关系的分类以及分类

标准。

在法学上,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所属的部门不同进行分类:

不同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门加以调整,因此根据调整某一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所属的部门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冠以各部门法名称的法律关

系,诸如宪法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

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等等。

2.按照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进行分类: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

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1)平权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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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地位平等,

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就是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

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这种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以民

事法律关系最典型。当然,在民事行为领域之外也存在许多种平权型法律关

系。

(2)隶属型法律关系:

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

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

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行

使职权的机关可以通过但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要求相对人的服从。绝大部分的行

政法律关系属于隶属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行使职权的机关可以通

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要求相对人服从。

三、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几种观点(guāndiǎn)及分析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推广(tuīguǎng)和发展,医院商

业性、盈利性的逐渐增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可说是争论纷纷、莫衷一是。

目前,对于如何界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基本上存在以下三种(sānzhǒnɡ)

观点:第一类认为属于纵向的行政法律(fǎlǜ)关系①,第二类主张(zhǔzhāng)定

性为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②,第三类坚持医患关系既不是纵向的行政法律关

系,也不属于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斜向的医患(卫生)法律关系③。纵

胡晓翔.六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论医患关系为行政合同关系[J].北京:中

国卫生事业管理,1997-2.105

张赞宁.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处理医事纠纷的特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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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上述几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理论依据和事实理由的支撑。但也都存在不同程

度的缺陷。下面,对这几种观点的一一加以简单的分析。

观点之一:医患关系是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

目前,我国调整医疗行为的法律法规很多都带有公法的性质。具体表现

在:

1.一些规范从公法的角度规定了医师应当履行的职责:

首先,一些法律规范从公法的角度规定了医师应当履行的职责。比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

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

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的调遣”等等。另外,《执业医师法》还从许多方面规定了医师违反职业道德

的法律责任。例如,在该法第三十七条的第二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分别规

定了医师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不服从调遣以及不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

情等的法律责任。

2.一些规范体现了医方医疗行为中的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现时,应

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隔离期限根

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

则(/?boardid=6&id=21763)访问时间200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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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这实际上是法律对医方在特定条

件下采取某些强制措施的授权。体现出医方的医疗行为有时带有强制的性质。

上述规范规定(guīdìng)了医方的公共职责,赋予了医方一定的公共(gōnggò

ng)职权,医方(yīfānɡ)在行使(xíngshǐ)(履行)以上职权(职责)时,实际

上已经承担了超出作为市场经济中一个自负盈亏的经济(jīngjì)主体的责任。而

在履行以上职责时,如发生过失医方须负行政和民事的双重法律责任。因而,

一部分人据此认为医疗行为具备了行政行为的执法性、单方性和强制性,医患

关系应当被认定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但是,这种这种观点有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那就是,医院不是行政机关,

医务人员也不是行政人员或国家的公务员。其医疗行为用行政授权来解释也未

免有些牵强,因为大部分医疗行为不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医方没有强迫患方

服从自己意志的权力,相反,患方享有选择权、知情同意权等一系列权利。因

此,将医患关系归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做法未免有失偏颇。

观点之二:医患关系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

最近,国内不少媒体和一些民法学家均认为医患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

系,故应受民法调整;还有一些人由此而延伸,将医患关系进一步细化为消费

服务关系,认为其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调整。持该观点者坚

持:医患关系一旦建立,医方就有为患者的义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完成对患者诊治的义务;同时,患者对医疗机构享有选择权、知情

权、查阅资料权、请求赔偿权等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①另外,患

林龙,与淑萍.医疗事故处理实务与案例评析.第一版.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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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接受医疗服务时也需要向医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所以,医患关系中的医疗机

构和患者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医患关系符合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平等、双方

自愿、等价有偿三个基本特征,应被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部门规范的

调整。

但是,持以上观点者忽视了如果将医患关系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则

无法解释医方无条件抢救病人、必须服从国家调遣,以及患方被强制戒毒、接

受传染病防治等具有强制性和行政特征的医疗行为;也无法解释相当数量的医

疗单位仍是国家拨款,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患方在诊疗活动中支

付的费用并非所接受的医疗服务的对价的问题。以上这些情况,都不符合主体

平等、双方自愿、等价有偿等民法基本原则和特征。所以,将医患关系与民事

法律关系完全等同的做法也不是无懈可击的。

观点之三:医患关系是斜向的医事法律关系:

东南大学卫生法学研究所张赞宁教授从医学科学与医疗行为的本质特征入

手提出:医疗行为相对于其他科学与其它行为而言,具有高科技性、高风险

性、社会福利性、职务性四大特征,医患关系也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具

备的主体平等、双方自愿及等价有偿互惠互利三大特征中的任何一个特征,同

时也不存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因此,医患关系只能归属于医事

(卫生)法,受医事法调整,而医事法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既不

调整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调整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它调整的是斜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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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卫生)法律关系。

从而,将医患关系定义为一类并列于民事法律关系

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独立的斜向医事法律关系。

但是(dànshì)笔者(bǐzhě)认为,将医事法划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从而将医

患关系从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中独立(dúlì)出来的做法有悖于法律部门的划分

原则(yuánzé)。首先(shǒuxiān),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部门划分的相对稳定原

则,即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的原则。这一方面是由法律的稳

定性特征决定的。另一方面,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

国的现行法律,在人们需要运用法律解决问题时,能够借助于法律部门的划

分,顺利达到目的。目前,法律三大体系即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划分已经深

入人心,被人们普遍接受;我国诉讼法也由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组

成,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依此对案件进行划分再由民庭、刑庭或行政庭分别审

理。而人们对医事法相对陌生,法院也没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审理医患纠纷案件

的专门机构,如果贸然将其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会使人们在实际运用法律时

无所适从,不知道涉及医患纠纷的案件到底应由哪一部门予以受理,适用哪一

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从而不能达到方便众解决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法律解

决问题的目的。另外,医事法的法律规范数量相对较少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

门也不符合适当平衡的划分原则。

四、医患关系是一类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上所述,无论是将医患关系完全等同于现有的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

关系还是把医患关系从三大法律关系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类独立的斜向法

①张赞宁.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处理医事纠纷的特有原

则(/?boardid=6&id=21763)访问时间200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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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关系都未免存在一定的片面性,都不能给医患关系在法律上以准确的定位。

笔者认为,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是极为复杂的,有时同一个法律法规可

以被划归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的法律用一个或者几个标准予以划分,也很

难弄清到底应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这一法律、

法规的主导因素是什么,按照其主导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即应遵循法律部

门划分的主次原则。①按照这一原则可将医患法律关系划归民事法律部门。同

时,医患关系又不能完全等同于现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他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所以将医患关系定义为一类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较为恰当。

(一)医患关系应划归民事法律部门:

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主次原则,应将医患关系划归民事法律部门,是因为医

患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其主导因素,大部分医患关系中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

主体平等、双方自愿、等价有偿三个基本特征。

1.大部分医患关系体现了主体平等的原则

医患关系中的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人格独

立,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凌驾于对方的特权。医生作为专家在治

疗过程中居于一定的主导地位(这是导致认为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主要原

因),这是由医疗活动的专业技术性决定的,但是这种主导作用仅仅体现在患

者无异议的情况下医生有权采取自己认为合理的方案;或者在患者故意恶

化健康、放弃健康的特别情况下,从人道主义出发施行强制性的(这种情

况下,患者的行为已经危及了文明社会的共同利益,采取断然措施是符合民法

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分析.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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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序良俗原则的)。通常情况下,施行何种方案与是否接受,患者

均享有知情同意权,医院没有权利仅根据自己的判断擅自对病人施行某种

方案。医院在作出自己的判断、采取措施前通常都会征询病人或其家属的意

见。医院在施行某种方案时,要么有病人或其家属的明示授权,如手术前

的家属签字;要么就是可以推定病人以默示的方式认可:这往往是由长期的习

惯形成的。显然,这一过程中也不存在一方享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优势的情

况。另外,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4条第8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①这一规

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从司法上对处于相对弱势体的患者权益的保护,使平

等原则在医患关系上的内涵不再局限于单纯抽象的法律地位的平等,而是进一

步扩展到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层面上来。

2.大部分医患关系体现(tǐxiàn)了双方自愿的原则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

己(zìjǐ)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医患关系的治

疗与被的过程(guòchéng)中依然贯彻着双方(shuāngfāng)自愿(zìyuàn)

的原则。医患关系成立之前,医院作为治病救人的独立法人单位(当然还存在

少数其他形式的医疗单位),与入院前的病人是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病人

选择哪所医院治病纯属病人个人问题(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公费医疗的定点这

里不作讨论)。那么,医院是否如病人一样有选择病人的自由呢?答案当然是

否定的。有人据此认为,医患双方存在着非自愿的情况,不符合民法上的自愿

田侃,陈瑶.医药卫生法.北京:科学出版社,第一版,200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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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其实,医院是有一定的选择权的。如果医院设置的科目均不符合治

疗病人的疾病,医院是有权拒绝为其的;或者病人提出较高的要求而

医院的能力根本不能达到,医院也是有权予以拒绝的。但医院不能拒绝那

些符合其科目的正常的求医病人。这正如商场不能随意拒绝消费者购物,

饭店不能随意拒绝客人吃饭的道理一样,医院在正常的营业时间里,就是一个

确定的要约人(这时候它是自愿发出要约的),其要约的对象是符合其设置的

科目的不确定的病人。病人在挂号后(或作出其他相应行为),就是作出

了接受要约的承诺。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产生。此时,若医院享有随

意拒绝病人的权利,则说明它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说是没有承

担与其所享有权利对等的义务,这恰恰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我们说

医患双方的关系在其成立过程中是完全符合民法的双方自愿的原则的。

3.一部分医患关系体现了等价有偿的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

等价交换。何理解医患关系的等价有偿呢?随着医院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入,医

院的经营服务项目不断扩大,私营医疗机构的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医患关系

中体现出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如患者到私营医疗机构就诊或者到公立医疗机

构接受美容整形等自费项目的医疗服务,都必须为此而支付相应的对价。这其

中,医院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与其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是对应的,其价值是

相当的。不能忽视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城市居民享受公费医疗

的福利制度(相对于我国的总人口来说,其覆盖面过于狭窄),由于存在严重

的局限性正面临着急迫的改革,其走向市场的前景是不容怀疑的。那种由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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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给予了福利支持就否定医患关系的等价有偿性的观点是片面的、缺乏前瞻性

的认识。

从以上的论述(lùnshù)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医患关系具有了民事法律关系

的三大基本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医患关系的主导(zhǔdǎo)因素,应当依据主

次原则将医患关系划归民法(mínfǎ)部门。2000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的

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明确

规定,医患关系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这是将医患关系纳入

民法部门的立法依据。

(二)医患关系(guānxì)的特殊性

医患关系(guānxì)虽然根据其主导因素应划归民法部门,但是这并不意味

着医患关系可以完全等同于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医疗行为本身与一般的

民事行为相比有明显的区别,因此由他引起的医患关系也存在着其自身的特殊

性。

1.职务性

医疗行为的职务性是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特征,正是由于职业

的要求,所以《职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抢

救,否则便应当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有灾害、疫

情、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时,医师应服从调遣。上述规定是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和其他服务行业所没有的。正是医疗行为的这种职务性,使因其而产生的医患

关系不同于由一般民事行为引起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2.社会福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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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的服务对象是人,维护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而生命和健康是无

价的。它不仅涵盖面广,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而且关系到整个国家与

社会的稳定与团结。所以,许多国家都将医疗卫生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由国家

投入大量的资金给予保障和支持。目前,我国医疗收费仍未按成本核算,仍是

要由国家投入的社会福利性事业。我国《专利法》也规定,医学科学的发现及

疾病的诊断与方法不得申请专利。医患关系的这种“社会福利性”特征已

远远超越了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等价有偿”的道德准则与要求。

3.医方的主导性

医学科学是所有科学领域中的一门高难的科学,是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

于一身的科学,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它不仅要应用生物学与化学等方面的知

识,而且还要各种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医疗活动极强的专业技术

性,医患双方所掌握信息极度的不对称性,决定了医方在医患关系中占据了一

定的主导地位。医患双方不可能向一般民事关系中的双方主体一样,在完全平

等的情况下进行充分的协商。医方往往凭借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在患方

方案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主动权。但是,如前所述,这并不颠覆医患双方的法

律地位的平等性。

综上所述,大部分医患关系(guānxì)具有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平等、双方

(shuāngfāng)自愿、等价有偿三个基本特征。但由于(yóuyú)医疗行为的特殊

性医患关系(guānxì)也具有(jùyǒu)自己的特点,但其特殊之处并未突破民法

的根本原则,医患关系的主导因素仍然是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应将医患关系的

法律性质定位为一类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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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结

(1)试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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