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
社会关系。
特点有五:①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②行政法律关
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③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④行政
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⑤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
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3.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②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
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5.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
容变更。
6、行政法的法源即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以及相关国际条约。
7、行政法的特点有五: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
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③行政法规范
的数量多,内容广泛;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⑤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
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中。
8、行政法的作用有三:①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②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③促进
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9.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
的基本准则。
特点有三:普遍性、基础性和特殊性。
10.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
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要求有三:①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授权才能存在;②任何行政职权的行
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③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
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1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
范围做出行增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
理性。
具体要求有三:①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
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1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有三:①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②是能以自己
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③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3、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有三:①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②是
具有较强的执行彩的组织;③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
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
14、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有四:适应需要原则、精简原则、高效率原则和依法设置原则。
15、在我国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以
及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注
意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不同)
16、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
勤以外的工作人员。
行政职务产生的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17.被授权组织: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职权授予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众性自治组织来行使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
18、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性质不同;产生的依据不同;行为的后果不同。
(具体内容参见教材58页)
19.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
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0.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
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
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21.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
为。
①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②不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
生效的行政行为
22.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①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3、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法律效果条件。
(具体参见教材74页)
24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的活动。
特点有二:行政性;立法性。
25、职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
和规章的活动。
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
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26、行政立法的原则:一是民主原则(情报公开制度、咨询制度、听证制度);二是效率
原则(时效制度、代理制度)。
27.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
颂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
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8、行政许可的作用:①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
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②有利于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民众的权益;③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
民族经济;④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
展。
29、行政许可的种类:见教材90页
30、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31、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
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即
时强制。
3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
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有四:①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②行政强
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实施;③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
④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执行和解。
33.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
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
务相册状态的一种强制招待措施。
34.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或者间接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
①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
征收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
②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
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35.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
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36.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
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37.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
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
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38.行政处罚:是行政区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
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分为以下四种:
①人身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主要有
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②行为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主要有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两种。
③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主要有罚
款和没收财物两种。是运用最广泛的。
④申诫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39、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①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
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③决定与收缴相分离原则。
40、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41、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关系:见教材181页
42.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
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②前提条件是
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③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④承
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43.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的行为。
特征有三:①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②行政违法必须是违
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③在主观上有过错。
44.行政不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
为合法但不合理。
45、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机关救济(行政复议)和司法机关救济(行
政诉讼)。
46.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
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47.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
可分为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
48.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
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收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
制度。
49、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几种类型:
①谁侵权,谁赔偿;②共同侵权,共同赔偿;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被授权组织
赔偿;④被委托的组织侵权,委托的行政机关赔偿;⑤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
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撤销的主管机关赔偿。
注意: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
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0、我国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
5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定标准有三:具体行政行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上有利
害关系。
52、不予受理的案件有九:①国家行为;②抽象行政行为;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
奖惩、任免等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⑤公安、国
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⑥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53.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
的分工的权限。
54.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
55.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6.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①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②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由被告
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④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57.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
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58.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59.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
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60.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
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61、被告的特征有三:①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和组织;②须在具体行
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③必须为原告所指控并经人民法院通
知应诉。
62、行政诉讼被告确定的原则有十(具体参见教材305-308页)
认真听课的同学仅需注意: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元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63、第三人的特征有四:①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②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
间特定(原告起诉后,一审庭审结束前);③第三人在主体方面具有多样性;④第三人是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64.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
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65.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
为的侵害,而向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
益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条件有四:①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6.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
庭审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审查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评议阶段、
公开宣判阶段和闭庭。
67.撤诉:是指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起诉
权的诉讼行为。
68.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
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69.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
续进行已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70.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
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71.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
72.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法院的决定一律不准上诉。
73、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74、行政处罚设定权:法律可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
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
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可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
本文发布于:2022-07-18 20:30: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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