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主体理论构造
作者:王勇
来源:《理论导刊》2018年第02期
摘要:人作为法律主体其自然权利是自我发现的,智能机器人的权利很可能是与人类不
同的演进路径。智能机器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给我们带来了诸如法律与伦理的边界、智能机
器人的权利、法律关系的交叠等一系列问题。回应这些问题必须回到法律主体理论设立的初
衷,厘清其理论发展历史进程,深入分析智能机器人出现以后对构成法律主体要素的权利主
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带来的冲击。在此基础上,有限度地变动源自对现实生活中的人进行
抽象的法律主体理论。法律主体理论的构造,必须回到人的本质以多个面向理解人本身,跳出
法律主体的类型化思维,用全方位的方法论思考人与智能机器人之间的关系,并通过立法予以
确认。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02-0063-08
当前,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简称AI)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国务院也
于2017年7月20日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把人工智能发展提高到国家战略地
位。人工智能使我们不再去设想如何弯道超车,而是要考虑如何换道超车的问题。科技快速发
展,既给人类带来了便利,也增加了风险。“科技行为具有与生俱来的两重性,为防止对科技
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等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调控,并对受害
者给予法律救济。”[1]人工智能和以往的科学技术有着巨大差别,它是一种影响巨大的颠覆性
技术,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就业结构、社会伦理、国际关系准则等造成极大冲击,不能仅仅依
靠单方面的立法进行规制。必须从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去深入了解人工智能给社会带来的
变化,并完善相关法律理论,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促进并规制其发展。
深入理解人工智能技术,必须从了解其内涵开始。通过“人工智能”一词,我们就可以联想
到它与数字技术相关。人类第一次接触某种新技术的时候,常常是兼具恐惧与兴奋的,特别是
对数字技术来说。无论人类社会多么不情愿,数字时代真的来了,并且已经到达了数字时代的
高级阶段,即以人工智能为主要特征的阶段。作为计算机科学的一个独特分支,人工智能是从
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的[2]。时至今日,世界历史已经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轨道,人
工智能技术也已经发展了60多年,虽然历经坎坷,但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在很多领域,人
工智能已经能够替代甚至超越人类。乔治·戴森(GeorgeDyson)曾说,“我们同机器如同手
足”[3]24。“迎接与机器人共处的时代”[4],虽不必过多担忧,但必须对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加
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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