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点

更新时间:2024-11-06 11:31:5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共和国勋章奖金800万吗)

法理学考点

1.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

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如何解释“法律有牙齿,必要时会咬人,尽管并不经常适用。”—霍贝尔【美国】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的特殊性;法的强制性的内涵;法

的强制性是程序化的强制。

3.法律规范从性质上的分类:义务性规则(命令式规则与禁止式规则);授权性规则;权

利义务复合型规则。

4.法这种新型的社会规范体系与原有的氏族习惯之间的区别:第一,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在阶级已经形成

的社会中,法则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第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是以传

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的;法则是由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

中,有意识地创制和有意识地对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第三,两者实施的

方式不同。氏族习惯是每个氏族成员的行为习惯,它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

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的实施当然也要借助于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和舆论的支持,但它

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最后的保障,并以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机关作为后盾。第四,

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法

则适用于国家权力所管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第五,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氏族习惯是

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的手段;而在阶级分裂的社会中,法则以

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并服务于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

5.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社会生产力发展所导致的私有制关系、阶级的出现和原始社会调

节机制的崩溃(产权观念的产生);2.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

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3.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

成文法的长期过程;4.法律、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浑然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

立的规范系统。

6.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

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

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7.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和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

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8.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2.法律结构不同;3.法官权限不同;4.

诉讼程序不同。

9.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由于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联系与交流加强,

两大法系之间的互相借鉴受到重视,呈现互相靠拢趋势,但两者的不同之处在可以预见

的未来不可能完全消失。

10.法律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11.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由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

别法优于一般法。

1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

社会关系。

13.法律关系的种类:

(1)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与现实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确认性的法律关系与创设性的法律关系);

(3)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4)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与纵向法律关系)。

14.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15.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

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16.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

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17.权利与义务关系:“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

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第一,在任何一种法律

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可

能享受权利;第二,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

第三,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18.法律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19.法律责任: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

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0.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

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21.惩罚,又称制裁,是指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

责任承担方式。惩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使责任主体遭受损失,恢复社会正义,预防违法

犯罪。

22.补偿是指以责任主体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为形式弥补或补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总

称,在这里也包括赔偿。补偿的作用在于制止对法律关系的侵害以及通过对被侵害的权

利进行救济,使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原态。

23.免责的情形: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不可抗力免责;

(4)自首、立功免责;

(5)补救免责;

(6)协议免责;

(7)自助免责;

(8)人道主义免责;

(9)赦免。

24.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第一,法律规范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

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和千差万别的;第二,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

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第三,社会生活是不断变化发

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

25.文义解释(语义解释或文理解释):通过说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

一种解释方法。

26.体系解释:根据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以及其在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乃至整

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理解和阐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27.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法律规范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类似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等历史材料

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28.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1)法律推理应遵循权利保护原则;

(2)对私权利,法律推理应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3)对公权力,法律推理应奉行“不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

(4)在刑法领域,法律推理应奉行无罪推定的原则;

(5)法律推理应遵循“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

29.法与道德的区别:

产生方式

表现形式

实现方式

调整对象

评价尺度

内容

自觉、确定、有形

成文

国家强制力

外在行为

明确规范

权利义务

道德

自发

不成文

内在强制力

外在内在

一定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

以义务为主

30.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

看法,对法律的态度和评价,以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等等。

31.法治的生活方式:人们建立在对法律的信任基础之上的某种思想态度、相应的行为模式

以及由此建立的生活模式,法律在其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具体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信

赖法律,理解法律精神,能够在生活中自觉地运用法律实现权利,遵守法律履行义务;

法律以人民意志、人民利益为内容,成为每一个人平等自由发展的良好条件,为个人或

组织规划未来活动提供稳定的预期;当出现个人利益与社会、他人的利益冲突的时候,

人们愿意自觉地用法律来裁量自己言行的正确性,并信任法律能够为自己与他人的行为

正确与否作出公正的裁决;在权利和法律的冲突中,相信法律最终能够取得至高权威地

位。

32.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33.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现

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4.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7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

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5.构建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第一,门类齐全。它要求法律部门的设置必须

齐备,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都已制定出来,以编织成一张“疏而不漏”

的法网,从而保证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第二,结构严谨。它要

求属于同一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之间必须层次分明、位阶有序,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

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已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第三,内部协调。它

要求法的各个部门、各种规范之间,彼此协调与和谐,既不能相互重复,更不能相互矛

盾。法律部门之间,法律与法律之间,同一法律的条文之间,不能存在不统一、不协调

的情况,不能各行其是,以“小法”(法规、规章)冲击“大法”(法律),削弱和损害

法律体系的整体效应。第四,体例科学。它要求具有规范化的法律形式,包括法的名称、

语言、结构等要合理、分明、严谨与统一,切忌各自为政,杂乱无章。实现体例的科学

化,可以使人们从法的不同称谓上比较清楚地看出一个法的规范性文件是由哪一级国家

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它具有何等的法律效力,可以适用什么范围,哪一级国

家机关有权解释、修改或废除。这对于法的实施、法制宣传、法学教育、法律法规汇编

等,都会带来方便和好处。

36.法律实施,也称法的实施、法的实行,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

法律遵守等形式或途径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37.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法定职责、执行

法律的活动。

38.法律执行的特点:法律执行活动具有主动性;法律执行内容具有广泛性;法律执行具有

单方意志性;法律执行程序具有效率性。

39.法律执行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效率原则。

40.法律适用:即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

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41.法律适用的主要特点(6):权力的专属性;严格的程序性;启动的被动性;运作的中立

性;裁判的权威性;裁判的终局性。

42.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司法为民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公

正原则。

43.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区别:(1)立法权本质上是人民共同意志的汇集和表达,主要表现为

立法、决定、决议等形式。司法本质上是人民共同意志的贯彻,主要表现为起诉、抗诉、

裁决、裁定等形式。(2)立法权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是民主。司法权追求的主要价值目

标是公正。(3)立法权实行集体行使权力的方式,其制度设计通常为少数服从多数。司

法权实行相对独立行使权力的方式,其制度设计通常为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

权、检察权。

44.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1)在权力行使的目的上,行政权是实施宪法和法律,事前为

社会谋取公共福利;司法权则是事后维护公民与社会组织的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

威。(2)在权力行使的对象上,行政权总体上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对象,依法

作出一般性的行政决策或处理个案;司法权则只能是针对个案,以特定的公民或社会组

织以及国家机关为对象,并以至少有两方的争端为前提。(3)在权力行使的方式上,行

政权是主动执法,主动管理与服务社会,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者,就是失

职;司法权(主要是指审判权)是被动司法,实行事后救济原则,其受理案件须经利害

关系人的请求。(4)在行使权力的独立性上,行政机关是按行政层级系统行使职权,实

行首长负责制,下级服从上级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的命令和决定。而司法机关在行使审

判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

级法院的判决与裁定认为有误的,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不能未经监督程序随

意改变原审的判决。

45.法律遵守即守法,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都以法律为行为准

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46.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

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47.法治与人治的区别: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政治和观念

基础不同。

48.法制与法治区别:第一,与权力的关系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之上,

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制并不包含这样的含义;第二,产生和存在的时

代不同。现代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时代才产生并建立的,只有在资

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而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第三,二者与

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在现代社会,民主通常是法治的政治基础,

自由和人权则是法治所要保障和维护的价值。而法制与这些价值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它

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49.法治理念是存在于人们意识之中,引导人们进行法治实践的相关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

思想认识的总称。法治理念是理性化了的法治观念,也是一种通过法律制约权力和保障

权利的理性化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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