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圣才出品】

更新时间:2024-11-06 20:34: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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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21.1本章重点

■掌握行政复议机关

■掌握行政复议管辖

■掌握行政复议参加人

21.2重点难点导学

一、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机构与管辖

1.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

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

(2)种类

①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②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③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

2.行政复议机构

(1)行政复议机构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

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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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责

①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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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③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④处理或者转送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⑤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⑥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的应诉事项;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行政相

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根据我国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

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3)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

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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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7)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名

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

府管辖。

(8)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它们

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9)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

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

(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

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申请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凡是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都是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相对人与具体行

政行为的关系直接与否,行政相对人又可以分为行政对象人和行政相关人。

①行政对象人是直接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没有行政对象人,具体行政行为就无法成

立。

②具体行政行为在对行政对象人发生效力的同时,有时也对与行政对象人的权益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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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产生了影响,这种人称为行政相关人。

(2)申请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是,在特定条件下,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

情况有:

①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

请行政复议。

2.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

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③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

议的行政机关。

(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

人。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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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这里的“撤销”可以是:

a.合并,即几个行政主体合并成一个行政主体或者一个行政主体归并到另一个行政主

体之中;

b.分立,即一个行政主体分立为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无论何种情况都适用这一规定。

⑥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⑦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⑧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

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第三人

(1)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

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从行政复议实践中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主要有:①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

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②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③其他与被申请

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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