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商事主体练习题
一、名词
1、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
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2、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
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
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
织。
3、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
.
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
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
活动的人。
4、代办人——代办人的代理权在与第
三人交往中被商人限定于一个有效范围,这
种代理权称为代办权。被商人授予代办权的
人称为代办人。
5、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
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
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的商事组织。
.
二、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民事主体与商主体区别的是
()。
A.商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而民事主体却未必如此
B.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
不同时产生,商主体则必须同时产生
C.公法上的主体如政府部门等可以成为
商主体,但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D.商主体的形成,一般必须是行为人积
极法律行为的结果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所谓商主体就是特指商人,他们可以
.
不依照法律法规而仅仅需要依照商事惯例
来承担义务,享受权利
B.商主体仅仅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的主
体.
C.商主体不一定要特定,其能力的存在
与其所实施的经营性活动也没有多少实际
的联系
D.商主体从事的往往是一些非营利为目
的的经营活动
3.有关商法人的表述错误的是()。
A.所谓商法人指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
序设立、拥有法人资格而参与商事法律关系
的组织
B.商法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不是
.
自然形成的
C.商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特点就是
财产的独立性与责任的独立性
D,商法人是法人的一种,但更是一个组
织体,所以其成立时只要符合实体要件即
可,程序上没有要求
4.在我国,商法人的法律渊源主要有()。
A.《合同法》、《仲裁法》、《公司法》、《外
贸企业法》
B.《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全民
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C.《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民法通则》.
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
.
法》、《商业银行法》
5.下列有关商个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它是具有传统特征的自然人状态与富
有现代特征的单个出资组织体状态相结合
的概念
B.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联,
自然人发生变化,商个人则相应发生变化
C.商个人并不是法律上的拟制主体,而
是实际的自然主体.
D.商个人的行为超过了法律授权的范围
的话,行为无效
三、多选题
.
1.商主体具有的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
律特征有()。
A.商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能力的
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国家的
特别授权程序.
B.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
动的主体.
C.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D.商主体之间关系并不平等
2.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区别主要表
现在()。
A.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
.
并由此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能
力,它表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
地位
B.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
的能力
C.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
D.商事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能力
3.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法律
和自治规章的限制,这些限制的表现有
()。
A.商法人不得擅自以其财产从事非经营
性活动
B.商法人原则上不得在授权的经营范围
之外从事财产行为
.
C.商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不享有完全的处
分权
D.商法人不得违反资金专用条件或其他
禁止性义务从事经营行为
4.我国法律规定的商合伙类型有()。
A.个人合伙.
B.合伙型联营.
C.合伙企业.
D.隐名合伙
5.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的特点有()。
A.经理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
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B.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将自己的
.
签名附加在商号上,并且在这个签名上附有
标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以使经理人的代理
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别.
C.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经
理权;小商人不可以授予他人经理权,即不
可以任用经理人.
D.经理人享有的经理权具有单一性和排
他性
四、简答题
1.简述商主体的特征。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
特征:
(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
.
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具有特殊性。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
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
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
商事行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区别。
2.简述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商合伙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法律
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
伙人共同组建。
.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
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
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
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合
伙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
予以清偿。
3.简述经理权的特点。
经理权是经理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从
性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其具有如下
特点:
.
(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
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
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2)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最重要的形
式是其必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商号上,并
且在这个签名上附有标明经理权权限的标
记,以使经理人的代理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
别。
(3)经理人的主要权限在于为商主体管
理事务,并为商号签名。
(4)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
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授予他人经理权,即
不可以任用经理人。
(5)在商事登记部门履行登记并不是经
理人被授予经理权这一法律行为生效的唯
.
一前提条件,经理人必须由商人通过“明确
意思表示”方式授予经理权。
(6)虽然立法上所规定的经理权的权限
范围颇为广泛,但实际上经理人所享有的经
理权受到权限范围的限制,这种限制的目的
在于使商人可以始终保留企业核心部分的
处分权。
(7)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不具有单一
性和排他性,一位商人可以同时聘用几位经
理人,因此,经理权还可以被分为共同经理
权和分经理权等。
五、论述题
1.试论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各自
.
的主要特征及相关区别。
(1)在大陆法系国家,代理商是指一种
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
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
结交易。代理商和其他商主体相比,主要有
以下特征:
①代理商的行为方式是促成交易或缔
结交易。
②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
的、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的活动。
③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不依赖于被代理人而存在。
(2)在大陆法系国家,居间商是指为获
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具有以下特点:
.
①居间商不是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为他
人从事契约之缔结,居间商本人并不负有义
务对这类活动之成功去主动地尽自己的努
力。
②居间商是一种完全商人,他的活动
是自由、独立的,而不像商辅助人那样受到
雇佣契约的约束。
③居间商所从事的居间行为不是基于
契约,不负有活动及行为义务。它是基于佣
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
追求行为结果之报酬。
④居间商对于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
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并不负有义
务。
⑤居间商所从事的缔约之中介,通常
.
被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订约委托人
首先表示自己的要约,居间商只是作为传达
人将订约委托人的要约转达给第三人,要约
之承诺也由第三人向居间商为之;另一种方
式是,通过居间商的中介,即介绍、被介绍
的双方自己直接缔约,居间商仅起到提供缔
约信息,帮助联系的作用。
(3)在大陆法系国家,行纪商是指以自
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
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其具
有以下特点:
①行纪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其行
为。但是行纪商履行行纪行为而产生的交易
结果不是为行纪商本人,而是为了委托人。
这是行纪商在行纪商行为中扮演的角与
.
其他商事中间人在商事中介中的作用的重
要差异。
②行纪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其行为,
因此,他不仅仅是契约中的当事人,而且与
交易活动的结果密切相连。行纪商与第三人
之间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第三人与
委托人之间则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
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之间所订
立契约以及因这种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可以直接转让给委托人,并由委托人承担最
后的交易结果。
④行纪商必须从事职业性的行纪经
营,必须以行纪交易之缔结为其正常的经营
业务,因此,行纪商的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
.
相连。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代理商、居间商、
行纪商作为商中间人的主要类型,他们之间
的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这种差别主要体现
在以上论述的三者之间不同的法律特征上。
2.试论商法人能力的法律限制。
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法
律和自治规章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1)商法人不得擅自以其财产从事非
经营性活动,如不得未经投资者的许可,将
法人财产低价让与、抛弃、私分、捐赠。
(2)原则上不得在授权的经营范围之
外从事财产行为,如禁止一般贸易公司从事
.
金融业务,其权限受到特殊行为能力原则的
限制。如今,各国虽均废止了经营范围乃能
力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但经营范围仍具有内
部约束效力。
(3)商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不享有完全
的处分权,最主要表现为,商法人不得在损
害投资人利益或未经投资人知晓的情况下
处分其固定资产,无权以其财产与其他企业
合并或成立连带责任主体。对此,许多国家
商法明确规定,商法人的经营者无权处分商
法人的固定资产,只有商法人的投资者,即
商法人的所有者才享有这种权利。
(4)商法人不得违反资金专用条件或
其他禁止性义务从事经营行为。
.
六、案例题
1.1998年2月15日,某运输队司机
A辞职,并由所在市建筑公司担保,从银行
贷款3.8万元,购买了卡车,于3月10
日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经营汽车运输。同年
10月,无业青年B通过其父关系向A提供
了担保单位某贸易公司,为其贷款2.1万
元。同时,B与A协商入伙,参与A的个
体运输,从此两人一起合伙搞运输。开始,
由A的妻子帮助管理账目,在1999年5
月份后,改由B的妹妹帮助管理账目,他们
两人均没有参加盈利的分配。而所有单据均
由A、B共同签字后才入账。在经营过程中,
为购买汽车及其他零配件,A向某设备厂借
.
款2000元,B向其朋友也借款2000元。
在两人合伙经营期间,前两个月每人每月领
取现金500元,其后的几个月每人领取1
000元现金。这里都有单据可以证明。后因
经营无方,发生亏损,在清偿债务时,双方
发生争执并一致同意散伙。这时双方尚欠银
行贷款2.15万元(其中有5000元是A
于1998年2月买车时向银行贷款尚未偿还
的部分),欠贷款利息2685.2元,欠某
设备厂1000元,欠B的朋友2000元,
欠加油站油款100余元,以上总计欠款27
285.2元。A认为这些欠款应两人平均分
担赔偿,而B认为,自己仅是A的个体运
输的雇工,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
于是A起诉到法院。
.
问:(1)此案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是
否成立?合伙关系与合伙企业是否统一?
(2)没有约定出资比例和利润分配
比例,如何承担债务和亏损?
【参考答案】
(1).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合
伙关系与合伙企业不是同一概念。
(2).合伙人没有约定出资比例和利润
分配比例的,可以按照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
配比例承担债务和亏损,但是对造成合伙经
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
度相应多承担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2-07-18 20:00: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2189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