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7 04:39: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汕头市律师事务所)

关于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全文)

一、理解经济法责任

1.经济法责任的概念:《法学词典》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

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确认的

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后果。

2.经济法责任的目的和功能

(1)法律责任的目的

目的是行动和努力最终要达到的地点或最终境地。就经济法

而言,要求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尊重他人利益,共同维护

和促进社会利益、GJ利益和集体利益,对应当维护的利益加以

认定和规定,并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权力作为维护手段。法

律责任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益的实现,在它们受到阻碍

或者干扰时,通过法律上的强制手段,使对侵害的发生有责任的

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发挥法律的指引和教育功能。

(2)经济法责任的功能

法律责任的目的实现和法律责任的功能发挥是分不开的,法

律强制执行力的依赖于法律责任功能的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主

要体现在惩处、救济和教育三个方面。

第一、救济功能救济的原本意义是指把物或人恢复到违约或

违法侵权行为发生前他们所处的状态。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就

是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法律责任

通过设定一定的财产责任,赔偿或补偿在一定法律关系中受到侵

-1-

犯的权利或者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受到的利益损失。

第二、教育功能法律责任的教育功能是针对违反法律规定

或者侵害某一社会关系的主体而言的。通过追究该主体的法律责

任,使其领悟到GJ或者社会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并认识到

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破坏性,从而在以上的社会生活中约束自

己的行为。

二、经济责任与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GJ及其机关为代表

的治理主体,治理主体的对立面是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代表

的受理主体;传统的经济法责任是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

责任构成的。

三、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的关系

1.经济法独立: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前提法律部门是指一个

GJ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

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法律所

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不同部门法所调整

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是不同的。比如经济法责任中的刑事责任部分,

如果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分类无法实现其责任追究目的,

这就需要借助于其他法律部门发挥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条件下,经济法的独立性是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前提。经济法责

任的目的在于惩处和教育,法律部门决定了法律责任的目的和功

能。从理论基础来看,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经济

-2-

法责任的基本理论仍遵循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分析。

即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有关经济法律法规

的行为而应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其具有

责任主体二元性、责任表现形式复合性、责任内容经济性和社会

性,以及责任处罚的特别性等特征。依据违反经济法的具体部门

法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

市场规制法的责任,并且可以根据经济法实践的需要对其作进一

步的细分。经济法责任是独立于其它部门法责任理论的法律责任

理论体系。

2.主体到行为的责任模式:经济法责任独立的框架以主体

到行为再到责任模式为视角分析可以看出,二元性贯穿经济法责

任的始终:

(1)责任主体的二元性。责任主体一般是指法定义务的违反

者、法律责任的具体承受者。经济法责任是发生在政治GJ与市

民社会之问的责任形式,因此不可幸免的带有双方责任的特点。

经济法责任的主体一方是行使经济治理职能的GJ及其机关,另

一方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违法行为的二元性。所谓违法行为的二元性是指,在经

济治理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种行为同时触犯不同的

法律法规。

(3)法律后果的二元性。关于经济法责任的构成,经济法责

任的归责基础的理论根源在于经济学中的“成本假设”理论,表

-3-

现为对社会成本的补偿。经济法责任主体具有二元单向性。经济

法责任构成的特别性主要有两种情形:行为人承担经济法责任不

以主观过错为必要和行为人承担经济法责任不以存在损害事实

为必要。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定责归责原则和量化归责原则,

在具体的归责过程中首先通过定责归责原则定性,然后再通过量

化归责原则来确定责任人所承担责任的大小。经济法关系主体和

违法行为的二元性,决定了经济法责任模式的二元性。经济法责

任借助于宪法、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部门建立健全有效的机

制,可以实现权利与权力间的能动及制约,以期达到推动市民社

会与政治GJ之问的良性互动的目标。

3.特有的责任形态:经济法责任具有一系列特有的责任形态

和制裁方式,这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标志。譬如《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

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惩

处性赔偿是经济法独有的责任承担形态,是经济法责任主体对社

会承担的责任。

4.对应当维护的利益加以认定和规定,并以法律上的责任制

度作为维护手段,这是法的责任价值的根本所在。经济法是社会

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理论为理论依归,但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

的外延与公法或私法的利益外延不完全相同。经济法强调的以社

会公共利益优先的精神,构成了经济法区别于民法和其它部门法

-4-

的特征,也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

同等地位.为了实现经济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5.经济法责任也具有区别于其他责任形式的特性.首先就经

济法责任的价值讲,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实现目的,但经济

法与其他公法部门不同。经济法由于横跨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

不仅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还同时注重个人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给予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更大的支持,原因在于不论从总量

的积存还是从经济的稳定运行出发,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更为有

利于实现政府的经济目标。其次经济法寻的不仅在于社会的公

正和公民利益的实现,还应当保证实现公共利益过程中经济效率

的最大化。

四、结束语:

经济法律责任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其进展是对经济法在实践中的性质和地位的认识不断加深的结

果,同时反过来也促进了经济法其他理论问题的深化。经济法责

任的完善和进展,是我国法制建堤的重要一环,对于我国不完善

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经济法的责任起到了调节的作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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