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学研究的范围是什么?,
答:民法学研究的范围包括各项民事制度的内容、作用、特征及其产生、
发展、变化的理论与实践及其规律。当前要着重研究民法在建立与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2.民法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民法的概念;(2)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3)民事权利主
体的基本理论;(4)民事权利的基本理论;(5)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
3.我国民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其特征是什么?
答: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特征是:(1)主体为公民或法人;(2)内容为财
产关系或人身关系;(3)性质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即横向
的财产、人身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平
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它具有主体地位平等,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及多
数为等价有偿等特征;另一部分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它具有主体地
位平等,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与主体不可分离等特征。
4.民法与行政法有何不同?
答:行政法是国家制定的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
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它国家机关、经济组
织、社会团体和公民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有的属于财
产关系,但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是:(1)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之
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彼此处于隶属的地位而
非平等的地位;(2)这种财产关系是依据国家行政机关的命令或指令发
生的,不决定于当事人自愿与否;(3)这种财产关系往往按照无偿的原则
进行,而不是等价有偿的。例如,按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国家行
政机关命令某些企业关闭、停产、合并或转产等等,由此发生的财产关系
由行政法调整
5.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答: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受
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6.什么是绝对权与相对权?
答: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
即任何人均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
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
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
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就是一种相对权。
7.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特征?
答: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天赋的,而是法律规定的,归根结底是由一
定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如下特征:(1)平
等性。《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
是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直接反映,非依法律不得对公民
的民事权利能力加以限制或剥夺。(2)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公民的民事权
利能力既包括公民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公民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3)实现的物质保障性。我国法律不仅从法
律上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确认,而且又为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
实现提供了物质保障。
8.宣告失踪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答:宣告失踪的条件是:(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即离开自己的住所
或居所而无任何音讯、生死不明持续两年;战争期间失踪的,则自战争结
束之日算起下落不明满两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即由失踪人的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和
与失踪人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向失踪人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提出申请。(3)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即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进行审
理,认为情况属实的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应发出寻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9.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答: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并为
被监护人的利益处被监护人的财产。具体包括:(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
健康,并对其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2)管理被监护人
的财产,排除他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非法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3)代
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对被监护人所致他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
的民事责任。
10.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即须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设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
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能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独立的财产
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程序是什么?
答:社会团体法人是公民自愿组织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法人。其设立程序分
两种情况:(1)对于具备法人条件而依法无须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
从其依法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对于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
团体,自主管机关核准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之日
起,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1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特点?
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
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大小也不尽相同;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
13.哪些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对企业法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
承担责任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
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
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
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
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14.法律上的物的特征是什么?
答: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有下列特征:(1)物存在于人体之
外。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文明社会强调对人格
的尊重,因而不允许把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只能是人体之外的物。
(2)物能够满足社会生活需要。这就要求物具有一定的价值,从而能满足
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3)物能为人们所支配。只有能为人们
所控制或支配的物,人们才能以此为客体设定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5.股票与债券有何区别?
答:股票与债券都是筹集资金的法律形式,同属资本性有价证券,二者主
要区别是:(1)债券属于一种借贷关系,持券人为债权人,债券发行人
为债务人;股票属于一种永久性投资关系,股票持有人为投资人,其与出
售股票的股份公司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2)债券票面金额一般固定不变;
股票价格则受市场供求状况和其他因素影响时有涨落而高于或低于票面
金额。(3)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后,除债务人无力偿还外,一般均可
收回本息;股票持有人虽可能获得股票涨价的利益,也要承担股票跌价
的风险,能否分红亦取决于公司盈利状况,多则多分,少则少分,公司亏
损则无红利,公司破产更会使股票一文不值,因此股票风险大于债券。
16.什么是民事行为?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非
法民事行为,法民事行为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及其它合法行为;非法行为
主要是侵权行为及违约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等,无效民事行为又包括绝对
无效民事行为和相对无效民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公民或者法人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
与民事行为是种属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中合法民事行为的一
种。
17.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征?
答: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
素,即行为人要把进行法律行为的意思(意愿、意向)通过一定方式表现于
外部。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核心。(2)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民
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即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爷关
系之目的。(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内容与形式
均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
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18.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民
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成立要件,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
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两个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法人也只有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才
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须
与其真实意愿是一致的。(3)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
为的内容须具有合法性,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况下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9.什么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法律对法律行为的附条件有何要求?
答: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并把它的成就(发
生或出现)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
为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作为条件须符合下列要求:(1)
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尚不能确定其
是否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法律规定的某项民
事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必备条件是法定条件,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而不能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
实或以剥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4)条
件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即因所附条件的成就而使法律
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内容本身。
20.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哪些?
答: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也称绝对无效民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备法律行
为成立要件、绝对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它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
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即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
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以计划为前
提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1.代理关系有何法律特征?
答: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是:(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即委托代理应根据被代理人授权、法定或指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或有权机
关指定的权限范围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根据代理活动
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以便较好地完成代理事务。(2)代理
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
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
行为。即通过代理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法律后果,因为代理
人系以被化理人的名义且是为被代理人利益实施代理行为,故该行为的法
律后果只能由被代理人承受。
22.代理权的行使有何要求?
答:代理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行使。代理人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
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的行为事后予以追认的,仍由被代
理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另外,法律还规定,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
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在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而不表
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
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人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在对被代理人
最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并在代理行为完成后,将有关代理行为发
生的权利;义务的单据、物品或证明文件交付被代理人。代理人不履行职
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3)禁止滥用代理权,主
要是禁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为代理行为
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等行为。
2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
(1)“被代理人”(本人)有追认权从原则上说,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
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被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符合
自己愿望或利益时,则有权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以后,该项代理行
为便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2)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
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是指行为人对
其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即行为人对无权代理行为
所造成相对人和被代理人的财产损害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损失的范
围适用民事责任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定。
24.什么是滥用代理权?
答: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后,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禁止代理
人滥用代理权。
首先,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者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
签订合同,在前一种情况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由
于代理人又是被代理的代理人,所以合同内容与条款实际上由代理人一人
决定,在后一种情况下,代理人如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当事人签订合同,这
一合同的缔结也是仅凭代理人一人决定,俗称“一手托两家”。这些行为
不仅与合同的属性相违背,而且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或者依代理
人之好恶而发生偏向一方,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加以禁止。
其次,代理人不得借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超越代理权范围的民事活动。假
冒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虽因无权代理而归于无效,但大
多给被代理人造成实际损失。为制止这种行为,《民法通则》要求代理人
对此项损害负赔偿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
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里所说的恶
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有共谋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意相
互勾结进行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行为,是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因此所受损
害共同负赔偿责任。
25.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答:委托代理关系基于下列法定事由而终止:(1)代理事务完成或代理
期间届满;(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作为代理人
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但代理人不知被代理人死亡或双方原有约定
于被代理人死亡后继续完成的代理行为仍有效:(4)作为代人或被代理
人的法人终止,(5)作为代理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6.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其法定事由是什么?
答: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
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统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期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1)提起诉讼,即权利人请求人民
法院依据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事实;(2)提出要求,即权利
人通过一定方式向义务人作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3)同意履行,
即义务人通过一定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27.什么是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何区别?
答: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
利印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均为一定的
事实状态(一般是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和一定期间的经过(预定期间之
届满)而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但二者的性质、效力等迥然不同:(1)
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导致实体权利丧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消
灭胜诉权。(2)适用条件不同。人民法院可主动适用除斥期间规定,义务
人主动履行的也可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则是只能由权利人主张才能适
用,且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3)期间的不
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4)条
文表述不同。即时效规定中多在条文中明示为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则仅
规定权利存在的期间。
28.简述物权的法律特征?
答:物权的特征是与债权相比较而显现出来的,其法律特征主要有:
(1)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也即物
权是“对世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与精神财富和精神利益。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6)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广泛性。
29.什么是主物权、从物权?简述其分类意义。
答:主物权是指不依存于其他权利而其本身能单独成立的物权,如所有权、
地上权等。从物权是指从属并依存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
等。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它们变更的命运不同,主物权具有独立性,而从
物权则依存于主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30.什么是财产所有权?它有几层含义?
答: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含义:(1)作为一
项法律制度,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
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作为一
种民事法律关系,是财产所有人即权利主体,对其所有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和非财产所有人即义务主体对其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3)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管领和支配
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31.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所有权是一
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2)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3)所有权具有
独占性和排他性;(4)所有权的客体是物或财产。
32.简述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及法律限制。
答: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是指财产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所有权各项
权能的行为。财产所有人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既可以是在事实上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也可以是按照法定方式将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转让
给他人。所有人对所有权的行使,不能是无限制的,应当符合法律确认所
有权的目的。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循下列原则:①效益原则。充分、
合理地发挥财产的效益,做到“物尽其用”;②公益原则。行使所有权
不得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违背公共道德准则;
③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所用人不得滥用其所有权。所有人如违反法律规定,
不遵循上述原则滥用所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简述财产所有权消灭及其原因。
答:财产所有权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
权。实践中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权客体的灭失;(3)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4)所有权的抛弃;(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34.简述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答:其法律特征主要有:(1)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统一的、唯一的
主体;(2)国家财产所有权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3)国
家财产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经营权适当分开是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的主要
方式和必然要求;(4)国家所有权客体具有广泛性;(5)国家财产所有
权取得的方式特殊。
35.简述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及其主要方法。
答: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继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
和建设所取得的胜利成果。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方法有以下几种:
(1)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伪资本归国家所有;(2)赎买民族资本主义工商
业;(3)资本积累;(4)税收;(5)通过法律行为获得财产;(6)无主
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所有;(7)没收违法行为人财产或处以罚
金、;(8)依法征购、征用、征收的财产。
36.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用益物权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的权能为内
容,而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权利;(2)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基于
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是对他人的财物享有的直接
支配权;(3)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
是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对世权,(4)用益物权人依法取得的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致使原所有权人暂时或长期失去部分或全部权能。
37.国有企业经营权有哪些法律特征和内容?
答:国有企业经营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
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
经营权具有派生性,国家授权是经营权产生的前提,经营权是从所有权
派生出来的;(2)经营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排他性;(3)经营权与所有
权具有某种重合性和一致性;(4)经营权具有法定性。国有企业享有的
经营权是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的,其内容和范围也是由国家的法律、法规
加以明确规定的,国有企业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经营权;(5)经营权
具有用益物权性。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内容,是指经营权所包含的各项权
能。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
用和依法处分的权能。
38.什么是担保物权?简述其法律特征?
答: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
设定的物权。其法律特征主要有:(1)担保物权是一种从物权。设定担
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它是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物
权;(2)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权上设定的,
故而是他物权;(3)担保物权必须以特定物为标的;(4)担保物权具有
排除他人干涉与追及的效力。
39.简述抵押权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1)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A.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并不完
全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但在处分抵押物时,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抵押权人
同意。B.如有第三人对抵押物提起追索或主张权利时,抵押人应及时告
知抵押权人,妥善处理抵押权关系。如必须处理抵押财产时,要保证抵
押权人的优先受偿的权利。C.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人有权要
求其妥善保管。因抵押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抵押人有请求恢
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权利。D.抵押物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的,
应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
人或就抵押物的同一担保价值再作抵押的,其行为应为无效。(2)抵押权
人的权利和义务:A.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权人有妥善保管的
义务,因自己的原因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有赔偿的义务。B.抵押物
由抵押人保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采取措施妥善保管。如果抵押
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其行为或请求法
院采取保全措施。抵押物价值已经减少,其原因在于抵押人的,抵押权人
有权请求抵押人恢复原来的价值。C.抵押权人不得在债务清偿期到来之
前要求处分抵押物。对于债权已过清偿期而未清偿的,有权以抵押物折价
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清偿。
40.留置权有何法律特征?
答:留置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债权人)依合同占有他方(债务人)
的财产,他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付应付款项时,占有人有权留置该项
财产,并可依照法律的规定,于宽限期届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主要有:(1)留置权产
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是一方占有他方财
产,他方违约拒付或迟付款项;(2)留置权人所留置的财产,只能是依
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
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4)留置权的设立和行使,
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留置;(5)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
项超过约定期限,经过一定的宽限期仍不偿债的,债权人有变卖留置物
优先受偿的权利。
41.简述公有与共有的区别。
答:财产共有是一种法律关系,共有关系与公有关系是不同的。其主要
区别是:(1)共有是几个人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即财产所有权
的主体是两人以上;而公有是公共所有,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为作为独立民
事主体的公共团体,主体只有一个。(2)共有不是一个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而是相同或不同的所有权的结合;公有表现为一种所有权类型。(3)在共
有关系中,各共有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其权利行使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
而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单一的,其独立行使所有权。(4)共有反映一
种财产联合关系,如合伙财产为共有;公有则是一定形式的公有制在法律
上的表现,如集体所有制所表现的集体所有权。
42.简述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
答: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有以下几个:(1)协商一致的原则。对按份
共有财产的权利行使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仍应经协商一致或按
占有份额多数的共有人意见解决。(2)优先购买的原则。按份共有财产的
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
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3)不损害物的价值原则。按份共
有财产的分割必须保持财产的使用价值,实践中常有以下几种分割方法:
其一,作价补偿;其二,变价分割;其三,实物分割。
43.简述共同共有财产争议的处理原则。
答;对共同共有财产发生争议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1)共有人对共
有关系的性质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的,如有的认为是按份共有,有的认为
是共同共有。在没有充分可靠的证据证明是属于哪种性质的共有的情况下,
应当推定为共同共有。(2)每个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都不能处
分共有财产或转让自己的权利,否则是无效的。只有在共有财产分割时
才能确定自己的财产份额,才能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3)对共同共有
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原
则,共有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同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
贡献的大小以及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处理,对幼、老、病、残者
应给予适当的照顾。(4)共同共有财产的具体分割办法,依据要分割的财
物是否具有可分性,可分别采取实物分割、作价补偿、变价分取价金的方
法。对于夫妻或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或者用共同财产偿
还,或者用分割债务分别偿还的办法。对于纯属个人的债务的,由其本人
偿还。
44.关系的法律特征
答: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
利主体之间;(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它是按
照法律的规定或者相邻各方的协议确定的;(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相毗
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因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45.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答:在社会生活中,相邻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因而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处
理相邻关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发挥财产效益;(2)有利
于增强守法观念,减少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3)有利于社会的团
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6.处理相邻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有
利生活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在生产、生活中注意处理好相邻关系问题,就
会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生活的;相邻关系得到正确处理,又有利于调
动众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纠纷,还必须从团结愿望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
过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由主管机关或法院处理。
47、债的构成是什么?
答:债由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三要素构成。债的主体是指参与
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主体即债务人双方。
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两方
面。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务是债务人负有的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的义务。债的客体有的也称之为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和债务共同指向的对
象。
48、债权与所有权有何区别?
答: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点。第一,性质不同。从所反映的社会关系
的性质上看,债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的
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归属关系。第二,主体范围不同。从法律关系的
主体上看,债的主体都是特定的,是相对的法律关系,而所有权的权利主
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一种绝对的法律关系,第三,客体
范围不同。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等;而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
行为。第四,内容不同。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要求债务
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须通过债务人的行
为才能实现权利;而所有权人的权利是对自己财产依法直接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所有权人不需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自己的权利。第五,
发生的根据不同。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而所有权
只能根据合法行为产生。
49、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答: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一方取得利益,即其财
产增多。包括:取得财产是取得利益;应减少财产而没有减少财产的,也
是取得利益。若一方并没有实际取得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第二,造
成他人损失,即其财产减少。不应支出财产而支出财产是造成损失,应增
加财产而未增加的也是造成损失。如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损失,
不会构成不当得利。第三,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受益和受损
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受益是由另一方受损得来的;另一方受损是因
一方受益而发生的,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失同出于一个原因事实。第四,
须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指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
50、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如何?
答: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的权
利或者各债务人的义务都是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一债权
人接受了其应享受的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
的义务,其债务即已了结,并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不发生任何权利义
务关系。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债务人的义务是连带的,任一连
带债权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连带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
原债即归于消灭,并同时又在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内部之间产生了
按份之债。
51、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有哪些?
答: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以下三个:第一,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基础
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合同当事人的法
律地位平等;第三,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既可以合
同来设立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合同来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
52、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如何?
答:第一,当事人的责任不同。有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较重,而无偿合同
债务人的责任较轻;第二,主体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原则上
不能订立有偿合同。而对于一些单纯获得利益的无偿合同,原则上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第三,在不当得利者通过合同转让财产时,取
得财产的当事人的返还责任不同。以有偿合同善意取得财产的,一般不予
返还;而以无偿合同取得财产的,一般应当返还。
53、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有何特点?
答:第一,该合同只能为第三人带来利益,原则上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
而不能设定义务,所以合同的订立事先不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
二,自合同成立时起,第三人就是权利人,享有独立的权利;第三,第三
人对于为其设定的利益有独立的决定权。在第三人拒绝接受为他设定的权
利时,为第三人利益订约的当事人可以自己享受权利。
54、简述承诺的法律特征。
答:承诺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个:第一,承诺须是就要约作出的答复;第
二,承诺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第三,承诺须与要约
的内容完全一致;第四,承诺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的答复。
55、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答:(1)不要式合同一般自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因此,要约人
收到承诺的时间和地点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2)要式合同需办
理特定手续才能成立,因此应以办规定手续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
间和地点。(3)书面合同中写明了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
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
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56、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之债,当事人就享有合同中确立的债权和债务。当
事人的债权和债务尽管是自行约定的,但由于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
要求,因此,同样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
务人必须履行自己的债务。
(2)合同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合同虽不是法律,但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
上的强制力,当事人各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完全履行合同。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任何一
方非有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3)合同条
款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合同是据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
定证据。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应按照合同的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
审理合同纠纷时,也应当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
57、简述债的实际履行原则的表现。
答:实际履行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合同当事人须严格按照合
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第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他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继续按原标的实际履行。
58、简述债的协作履行原则的表现。
答:协作履行原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债的当事人各方都应严格
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债权人应尽力协助债务人
履行义务,为债务人履行义务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三,遇有不能按原规
定履行的情况时,应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积极措施,作出处理;第
四,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而不互相推诿。
59、简述债的逾期履行和提前履行。
答:债的逾期履行和提前履行。债的逾期履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
又称迟延履行。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有权
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在不需继续履行时变更或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债
务人负赔偿责任。
债的提前履行。即债务人在履行期限未到前就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债权人
同意的提前履行,应视为双方对履行期限的变更,其履行便是适当的。未
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履行能否允许呢?一般说来,如果履行期限是为债务
人的利益而设的,债务人提前履行对于债权人也不会造成损失,则债务人
提前履行是可以的,其履行便是适当的。这属于债务人放弃自己的利益。
60、简述合同中约定价款不明确的处理方法。
答:在支付标的之价金或酬金时,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
法确定的价款来履行,合同中约定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
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
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的,则在合
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
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
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
执行。
61、简述债的担保的特征。
答:债的担保的特征:第一,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
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
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
保之债亦不能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第二,债的担保具有
自愿性。债的担保,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称为法定担保。但在一般
情况下,担保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自愿设立的;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
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法律一般不加干涉,完全由当事人商定。
第三,债的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不论
设定何种担保,当事人设立担保的目的都是十分明确的,即确保债权人的
请求能够得到满足。
62、保证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保证的消灭,亦即保证人保证责任的终止。保证主要因以下原因消灭:
(1)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主债被确认无效;
(2)保证期限届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只在一定期间内负保证责任的,
债权人若未在该期限内请求保证人清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消灭;
(3)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允许债务人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4)债权人抛弃其债权的担保物权时,在该担保物权的限度内,保证人的
保证责任免除;
(5)主债务人变更,而保证人不同意为新债务人担保的;
(6)主债务已清偿;
(7)保证合同的解除。
63、定金合同的成立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定金合同除需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合同有效成立。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2)定金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3)定金的数额少于依合同给付的款项。
64、简述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答: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主要有:
(1)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于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2)定
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
(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
(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而违约金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65、简述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答: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为:
(1)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
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给付的一部分;
(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
部分;
(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预付款只要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即可成立;
(4)定金一般为一次性交付,而预付款可以分期交付;
(5)定金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交付后不履行合
同的,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
66、简述债变更或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答:债经变更或解除后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原债不再履行。债变更
的,当事人按变更后的债务履行;债解除的,当事人之间债务关系终止。
(2)对债的变更或解除负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3)因不可抗
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原因造成债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67、债的抵销须具备何种条件?
答:债的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债务;第二,
双方互负的两项债务的性质是同一的;第三,两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第
四,抵销不违背债的目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68、简述合同之债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答:合同之债的变更和解除条件有以下几种: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2)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修改或被撤销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3)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使合同履行不能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4)因当事人一方确实无力履行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5)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一方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
履行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6)因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7)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69、简述转移财物所有权类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转移财物所有权类合同的共同特征和法律后果有:(1)转让方将一
定财物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所有。即转让方的财物所有权
(或经营权)丧失;受让方因受让而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或经营权),(2)
转让财物一般是有偿的(赠与合同除外)。即转让方在转让财物的同时,取
得一定的对价;受让方在支付一定对价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财物。(3)转
让财物合同都是双务的(不含赠与合同)。即转让方和受让方相互享有权利,
相互负有义务,而且权利、义务是对应的。具体地说:转让方有向受让
方交付一定财物的义务和收取一定价款的权利;受让方有收取所交财物的
权利和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而且,一方的权利是对方的义务;对方的权
利是一方的义务,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
70、简述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负担。
答: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而遭受毁损、
灭失的后果由何方负担。如风险由买方负担,买方应支付价款;如由卖方
负担,则买方不再支付价款。一般说来,标的物的风险是随所有权的转移
而转移的。
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自交付
时起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71、房屋买卖合同有何特殊的特征?
答:房屋买卖合同除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主要还有以下特征:
第一,房屋与宅基地有不可分性。在房屋买卖中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
有权转移而转移。但宅基地所有权不转移;第二,房屋买卖时,承租人在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房屋的,须提前通知承租人;第三,
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须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件,并须在房屋所在
地的房产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72、赠与合同有何法律特征?
答:赠与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三:第一,无偿性。受赠人取得赠与物不
偿付任何代价,第二,单务性。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一方负担赠与的义务,
受赠人不负担义务。对于附负担的赠与,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时也不负义
务。第三,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
73、简述财产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答: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另一方的权利。出租人的
主要义务是:(1)按约定的时间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一般
应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以使承租人能够使用。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
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继续有效。(2)提供的财产符合约定
的标准和用途。出租人要担保提供的租赁物没有瑕疵。(3)对承租人使用
中的租赁物负责修理,以保证承租人能正常使用。(4)在合同终止时及
时接受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收有担保物的,应及时返还担保物。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有:(1)按期交付租金。(2)按约定用正确的方法使
用租赁物。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转
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或转借的,对第三人的使用向出租
人负责。(3)爱护和保管好租赁物。如果要在租赁物上增添附属物的,须
取得出租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增添。(4)承租人于合同终止时有及时返还
租赁物的义务。逾期返还的,除应交纳逾期分的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并承担租赁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74、简述农业承包经营合同转让和转包的法律后果。
答:转让是承包人将承包合同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向发
包人履行承包合同。(1)承包经营合同的转让须转让承包经营合同的全部
权利和义务。(2)由承包人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协议,但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3)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的第三人成为承包人,即发生承包经营合同主
体的变更。(4)原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终止,受让人与
发包人之间产生承包经营权利义务关系。转包是承包人将其承包经营的项
目部分或全部的以一定条件发包给第三人,受转包的第三人为次承包人。
(1)转包由承包人与次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但须经发包人同意。(2)转
包不变更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和内容。(3)转包的结果是由次承包人向承
包人履行义务,承包人再向发包人履行义务,承包人须就次承包人的履
行行为负责。(4)承包人转包时不得高价转包,坐收利益。
75、简述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第一,借贷合同是转移借贷物处分权的合同。这是借贷合同与买卖合
同、借合同等的主要区别。因为借用人于合同终止时归还同量货币或同类、
同量、同质的物,所以借贷的标的物须为种类物或可代替物。第二,借贷
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出借人交付借贷物之时起生效。第三,借贷合
同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有偿还是无偿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第四,借贷合同是单务合同,只有借用人一方负担义务,出借人不负义务。
76、简述储蓄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储蓄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储款人交付货币,储蓄机构签发
存单、存折时起生效。(2)储蓄合同是标准合同,合同的形式为储蓄机构
签发的存单、存折。(3)储蓄合同是有偿合同。储蓄机构须支付利息,利
息多少依国家批准的利率计算。(4)储蓄存款自愿,完全由存款人自己决
定。(5)储蓄机构只能是经批准经营储蓄业务的机构,办理外币储蓄须经
主管部门批准。
77、简述结算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第一,结算合同为双方的关系,但基于结算合同发生的结算关系涉及
付款方、付款方的开户行、收款方、收款方的开户行四方。第二,结算合
同是标准合同。结算使用的凭证也是统—规定的。第三,结算合同的开户
行一方,既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有执行结算纪律的职责。第四,
结算合同是不定期的合同,立户人可依规定随时撤销帐户,解除合同。
第五,结算方式由银行制定,立户人可以自愿选用
78、简述储蓄合同中存款人的权利和储蓄机构的义务。
答:(1)存款人的权利。①存款人有取款的自由。活期储蓄,随时可取;
定期储蓄,到期可取;定期储蓄未到期而需要提前提取时,可凭规定的证
件办理;过期取款,不仅仍然有效,而且过期部分仍按规定支付利息。②
存款人有权声明挂失。存款人的记名存折、存单或者印签如有遗失、被窃、
损坏时,可按规定向储蓄机构声明挂失。⑧存款人可随时取出全部储蓄存
款而解除合同。(2)储蓄机构的义务。①储蓄机构有如数支付储蓄存款本
金的义务,不得拒付;②储蓄机构有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存款人储蓄存款的资料,冻
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③储蓄机构有按规定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义务。
79、简述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答;委托人的义务:
(1)向承包人提供进行勘察设计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
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3)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
(4)维护承包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也不得私自转让
给第三人重复使用。
承包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并交付勘察设计成果;
(2)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
计技术交流,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等,对设计质量负责到底。
80、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相比有何特殊的法律特征?
答;第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这决定了建设
工程承包合同不属于一般承揽合同,也决定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他特
征:而一般承揽合同的标的不属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第二,建设工程承
包合同具有计划性,其以国家下达或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为依据,而承揽
合同不属于计划合同;第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一般只
能是法人,而承揽合同的主体也可以是公民;第四,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国家实行特殊的监督管理。
81、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之间有何关系?
答:勘察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都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完成建设工程
中不可缺少的法律形式。因为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
对某项建设工程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单位接受勘察设计成果并支付报酬的
协议,而勘察设计是建设工程的必经程序,所以勘察设计合同也就成为建
设工程中不可缺少的合同。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关于施工
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建设单位按时验收并支付报酬的协议,因
此施工合同是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必有的主要合同。
82、简述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答: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托运人的主要
权利是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的规定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目的地,必要时可按
规定变更一次到货地点和收货人,在货物未发运(公路运输是未派车)前取
消托运;其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的要求交付托运的货物,交付运费和其他
必须支付的费用,按规定办理托运危险货物和其他特殊物资的手续。承运
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运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收取延期取货的保管费,依法
处理无法交付的货物,留置不按期交付应付费用者的与应付费用价值相当
的货物;其主要义务是按合同规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接受承运的货物,
按时将货物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并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收货人的主要权利
是凭证领取货物,在货物承运后变更到站或收货人,验收货物时对货损提
出索赔;其主要义务是按规定的时间提取和验收货物,支付有关的应付费
用,按约定负责清扫货车。
83、简述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答: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一定权利和负有一定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1)妥善保管物品;(2)亲自进行保管,除为保
管上的需要外,未经寄托人同意,不得转由第三人保管;(3)在合同
终止时返还保管的物品给寄托人。寄托人的主要义务是:(1)对保管的
物品提供必要的验收资料:(2)按约定支付保管费,未约定保管费的应
偿付因保物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3)按期提取保管的物品。
84、简述仓储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仓储保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保管
方一般是专门经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第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
同、双务合同。它自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签字盖章后即成立生效。第三,
仓储合同具有计划性。第四,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手续,验收
项目和验收方式等。第五,合同的标的物数量较多,储存量大。第六,保
管方常与存货方以外的第三人发生关系。
85、简述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答: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
别在于,当事人各方要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共享成果和共
担风险,各方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1)共同出资。各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
(2)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
作,并在工作中相互协作配合。
(3)共享成果、共担风险。合作研究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
约定者外,属于各方共有;对于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风险,由各方按合同
的约定承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各方应按约定的受益比例或出资比例分
担。
86、筒述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
答:(1)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技术成果。作为技术合同标的技术成果必须
是现有的,能为某人独占或者不具有公开性,并且要具有实用性、合法
性。
(2)依合同转让的是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技术合同转让的既有所有权,
也有技术使用权,但主要是技术使用权,因为受让方受让的目的就是为
了能够利用该技术。
(3)技术转让合同是双方有偿的诺成性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一般自双方
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双方都享有一定权利并负担一定义务。任何一方
取得利益,都须偿付一定的代价。
87、简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答:转让方(许可方)的义务:(1)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
利;(2)交付实施专利的有关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受让方(被许可方)的义务:(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
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88、简述个人合伙合同的特征。
答:个人合伙合同的特征表现为:
(1)个人合伙合同的主体至少要有二人。各合伙人之间追求共同的经济目
的,并以相互信任为基础。
(2)个人合伙合同的财产是由各合伙人提供的,是建立共有财产的一种法
律形式。
(3)个人合伙合同是以合伙经营为目的的,合伙经营的前提是共享盈利,
共负债务,共担风险,对外负连带责任。
89、简述个人合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答:合伙人的主要权利:
(1)对合伙的财产有共同管理、经营和监督的权利;
(2)对合伙的经营活动有决定的权利;
(3)对合伙的盈利有分享的权利。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
(2)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
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共担经营的亏损。按规定或者约定以各自的财产分担经营亏损。
90、简述联营合同的主要特征。
答:第一,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法人;第二,联营合同的当事人有共同的目
的和利益;第三,联营合同的结果是建立不同的经济联合关系,包括法人
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协作型联营。
91、简述退伙。
答: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退伙有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之分。前
者是指退伙人基于本人退伙的意思表示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发生退伙
的效力。后者是指根据法律规的条件的退伙,如合伙人死亡。合伙人退伙
时,应将合伙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除了退还伙时的财产外,如有盈余,
按入伙时的协议进行分配;如有亏损,应按协议或者所占份额比例分担。
退伙人入伙时提供的是实物的,如退伙人同意,合伙人需要的,可折价退
还;退伙人不同意而合伙需要的,可采取其他办法解决。如订立租赁合同,
以利于合伙组织继续经营。
92、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答:(1)保险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有偿”表现在投保人要按合
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双务”表现在双方都负有一定的义务:
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负有
补偿损失的义务,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期满时负有退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它的基本条款是保险人事前依法拟定并印刷的、
公布的。
(3)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抽象化了的经济利益,并非
特定的物、行为、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本身。
(4)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取得补偿只是一种可能性。因它决定于在保险期
内是否发生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
93、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答: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终止效力。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
有:
(1)投保人未按期交纳保险费,经催促仍不交纳的;
(2)投保人故意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的;
(3)保险标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4)保险标的非因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而灭失的;
(5)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补偿费或者保险期满保险人支付了保
险金的。
94、简述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答: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按约定
负责补偿或者支付保险金。(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负责补偿的范围包
括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付出的必要费用,但以
保险金额为限。在对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赔偿时,如被保险人向保
险人提出补偿要求,保险人可先予补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人追偿
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被保险人因受保险事故引起死亡、人身伤害时,保险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
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95、简述保险人的免责条件。
答:(1)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期间未尽规定的义务造成损失的。例如未
向保险人通知危险程度增加,对发现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消除等。
(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放弃补偿权益的。如超过规定期限才提出申请补
偿的。
(4)保险法规或者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件。
96、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答: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有:(1)知识产权是对一客体同时可享有人身
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2)知识产权的客体须有能为人所感知的客观
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4)知识产权
具有时日性和地域性。
97、着作权的内容有哪些?
答:着作权的内容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着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依法
对自己的创作成果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
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着作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自行使用和
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再现原作品获取报酬
权和演绎权,前者又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和摄
制电影、电视、录像权,后者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和编辑权。
98、简述着作财产权与作品实物所有权的区别。
答:(1)权利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人们的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
是一种无形财产;后者的客体是作品实物,属于有形财产。(2)权利内容
不同。前者包括再现原作品获得报酬权和演绎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往
往要通过复制,表演等中间媒介对作品加以利用才能实现;后者是对作品
实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属于有形财产权,财产所有人一般
可以直接行使。(3)权利的取得原因不同。前者因作品创作完成而产生,
其他人也可以通过转让、继承、许可使用而取得;后者基于对作品载体的
占有而产生。(4)权利限制不同。前者受时间、地域及合理利用等限制;
后者基本不受限制。
99、简述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学技术成果权制度的概念及立法特点。
答: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学技术成果权制度,是国家奖励、保护从事
科学技术工作的劳动者在科学技术领域或自然科学理论上取得创造性成
果的法律制度,也是他们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制度。
我国奖励、保护发现、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制度的立法特点有:(1)形
成比较完整的体系。首先,发明权制度与发现权制度并存;其次,发明权
制度中发明奖励制度和发明专利制度并存;其三,设立了几个法规级别
相同而内容有别的奖励制度。(2)重在奖励,同时实行专利制度、发现
权、发明权及其它科技成果权制度,这是我国科技立法的本质特征。(3)
对科技成果的奖励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4)我国科技立法既有纲领性,
又有可操作性。
100、发现权有何特征?
答:发现权具有如下特征:(1)发现权是对自然科学研究成果享有的权
利,本质上并非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独占权。(2)发现权是以发现证书的形
式确认和保护发现的权利,因而,首要的实质性的权利,是发现人的身份
权和优先权,姓名权和其它人身权利。(3)在财产权上,发现人有权领取
奖金或其它实物奖励。
本文发布于:2022-07-18 19:46: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2188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