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500题及详细答案
1、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
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
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
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所
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参考法条:《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1.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
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
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
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
和误导。(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
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
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参考法条:《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2.《认购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认购书》的内容包括:①房号及户型。②房屋的建筑面积。③房屋的价款及计算方式。④签订正式购
房的日期。⑤在一方不履行的处理问题。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号。⑦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参考法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3.什么是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一部分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它的计算公式是:建
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参考法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什么是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包括三个部分: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它的计算公式是:套内建
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5.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什么?
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用墙体面积,一部分是非公用墙体面积。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
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6.什么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幢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幢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是指
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
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未经全体共有人或业主大会依
法定程序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7.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是什么?
①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
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②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
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
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③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
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参考法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8.哪些公用建筑面积可以分摊?
整幢楼的以下公用面积可以分摊:①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
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
(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
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②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
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③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
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参考法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9.哪些公用建筑面积不能分摊?
①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
立使用空间。②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③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
房。
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
10.面积变了,购房者可以退房吗?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后,商品房的面积可以变更,但要在10日内通知购房者。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购
房者可以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在此期间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开发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购房者有权退房。如果退房,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1.面积误差比的公式是什么?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100%
参考法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12.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
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
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
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
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
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参考法条:《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13.买房一般要交哪些税?
(1)印花税。(2)契税。(3)证件印花税。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
14.买房一般要交哪些费?
(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2)公共维修基金。(3)综合地价款。(4)证件工本费。
15.买车库交契税吗?
购房者随同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可以减半征收契税,按照1.5%的税率征税;购房者随同非普通住宅
(如别墅)购买的车库,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依然要按照3%的税率征税。
16.继承和接受遗赠而取得的房产要交契税吗?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17.申请个人商业贷款的条件一般有哪些?
(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
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8.申请个人商业贷款一般要交哪些费用?
(1)律师审查费。(2)公证费。(3)产权登记费。(4)保险费。
19.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
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20.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不能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
的财产;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21.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2.什么是转按揭?
“转按揭”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要求延长贷款期限,或将抵押
给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个人住房款变更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
变更借款人的简称“转按”,延长原借款期限的称为“加按”,变更抵押物称为“换按”。
23.什么样的房子要评估?
商品房、二手房和担保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房屋。
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24.什么是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银行运用商业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购
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和,即在住房公积金额度之外的贷款需求,由银行资金解决。
银行资金部分利率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组合贷款综合利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
二者之间。
25.什么是个人住房贴息贷款?
所谓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是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市贷款担保中心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
推出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购房人可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贷款,无须再到管理中心、银
行跑两套手续,交两笔手续费。这样,贷款时间,尤其是组合贷款的时间,可能由以前的几个月节省到
只需几天。而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差,则由政府住房基金提供的利息返还给商业银行,最后
的贴息实惠仍落在贷款人身上。
26.申请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截至申请日为止,申请人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
上,或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当前为正常的缴存状态。(2)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3)夫妻双
方只能申请一笔住房贷款贴息。(4)同时满足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27.什么是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单位停止实物分房后,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采用货币分配方式
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即将单位原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
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住房
补贴的具体数额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
素具体确定。
28.住房补贴随人走吗?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账户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
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
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
金结余本息应暂时封存在原单位住房补贴账户下。住房补贴资金封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此外,单位和
职工持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本单位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有关信息。
29.什么是一表?
一表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0.什么是两书?
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1.收房时还查看哪些文件?
《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物业管理公约》。
32.室内环境检测报告一般由开发商提供吗?
2002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开发商必须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报告。2002年7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
目,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以室内环境检测合格为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也要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33.开发商什么时候算交房?
当商品房已经竣工,并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以后,开发商会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接手续。在进行交接
的时候,开发商要提供一表两书、《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物业管理公
约》。当购房者认为房屋符合约定,并且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以后,开发商就完成了房屋的交
付。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文件不全,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来承
担。
34.何种质量问题可以退房?
经有关机构检测后,确实发生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购
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5.房屋损毁、灭失谁来赔?
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前,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开发商承担。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后,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购
房者承担。购房者签了《房屋验收交接单》以后,房屋就算是交付使用了;购房者没有正当理由不接收
房子的,视为开发商已经交付。
36.“不交费就不给钥匙”合法吗?
有些购房者在收房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在领钥匙之前还要交一些杂七杂八的费用,否
则就不给办理入住手续。购房者要清楚,有些费用不是由开发商来收取的。①契税:契税是在办理房屋
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如果购房者没有委托开发商代办,开发商就不能代为收取。②公共
维修基金:此项基金只能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一般由开
发商代收,但是开发商把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③面积测绘费收取
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费用应由开发
商交纳。
37.办理了入住手续,房子就是你的了吗?
不是。只有经过登记以后,取得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子才真正属于自己,而且这种权利受到
法律的保护。
38.“乡产权房”能买吗?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开发商如果没有对土地的性质进
行转换,不能用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乡一级政府无权颁发房屋产权证。购房人一旦购买了这种房屋,
不但无法取得国家发放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不能买卖,而且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障。
39.一般什么时间办房产证?
购房者可以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证,也可以自己办理。如果购买的是现房,购房者应该在订立合同之日
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如果购买的是期房,购房者应该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
40.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能抵押、买卖吗?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能买卖、置换、赠与、继承、转让。如果从事了
上述的行为,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以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作抵押一般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双方因此诉至
法院,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以前能够提供房产证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抵押还是有效的。
41.什么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各地的经济条件有很大差别,上述规定的条件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还要参见各地的规定和政策。
42.预购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可以转让吗?
可以。预购人在经济适用房竣工前可以转让其预购的经济适用房,但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用房购
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
43.原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还以再买吗?
对于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由北京市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交易管理部门出具不高于经济适用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房的证明,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可
凭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审核手续。
44.哪些公房不能上市交易?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公房。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房。
(3)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公房。
(4)有所有权纠纷的公房。
(5)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房。
(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公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公房。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公房。
参考法条:《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45.已购公房上市价格由谁定?
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的买卖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申报的买卖
成交价格进行核实。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
当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计算应当缴纳的税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评估价格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
理局申请复核,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参考法条:《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47.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何处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如果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在房屋租赁中,以下两类承租人如果没有
《房屋租赁许可证》就不能办理相关手续。一是对于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来说,《房屋
租赁许可证》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二是对于租房用于居住的承租人来说,《房屋租赁许可
证》是向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如果要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您应该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如果是县政府所在地以
外的建制县,就要在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办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8.夫妻一方可以做主出租共有房屋吗?
如果承租人在房产证上看到有其他人的名字,就表明该房屋是共有房屋,这个时候一定要看到全部
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才可以租房,因为房屋是夫妻共有的,如果妻子不同意出租,承租人就不能租住该房
屋了。
49.被抵押的房屋可以出租吗?
如果房东得到了抵押权人的同意,就可以出租,如果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就不能出租。所
以,承租人一定要仔细检查房产证,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如果看到房产证上说明该房屋已被抵押的,
承租人就必须在看到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才可以租房。
50.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法律关
系,从而就没有房屋租赁的法律基础;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产权不清,权属有
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也不能出租;另外,如果该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公安、环保、卫
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已经设置抵押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属于法律法规禁止
出租的房屋,那么就不能出租。如果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的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
房产权利的,同样不能出租。
此外,还有需要注意的问题,未经综合验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
利,甚至将未经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这样做一是违反国家法规,二是对承租方安全
造成威胁。对于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房屋继承人应当按《继承法》的规定,办妥房屋继承过户手续
后,方可出租该私有房屋。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51.如果租用了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怎么办?
租用了这样的房子,就有可能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也因此
无法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但这个时候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退还房租,如果出租人有过错的话,还
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承租人是因为受到出租人的欺诈而租用了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承租人还
可以撤销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承租人即使在租
赁的时候知道这种情况,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52.房屋租赁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吗?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为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尽量使用中
国消费者协会或当地房管部门推出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虽然口头订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可以被视为
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就很难证明是不是存在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从而就难以保护双方的利益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53.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要备案吗?
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
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住宅用房,暂可不备案,但为有效保护承租
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
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在北京的出租人得注意了,凡是在北京范围内出租的房屋都要
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
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4.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去哪些部门登记备案?没有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同时让大家知道该房屋已经被租出去了。虽然没有登
记备案,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55.承租人能装修承租房屋吗?装修后财产归谁所有?
承租人必须在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装修房屋、增加附属设施,而且在装修的时候也不能随
意改变房屋的结构,拆除承重墙。如果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就装修了,承租人不仅要恢复
原来的状态,还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谁所有。可以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装修后
的财产折价转让给出租人。
参考法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
56.承租人可以随便改变房屋的用途吗?
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能私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倘若需要改变的话,也应当事先
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法律对该出租房屋有特别要求的话,还要征得主管机关的批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7.在出租期间由谁负责维修房屋?承租人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
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
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
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
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
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部《城市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8.在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不负责任?
如果房屋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双方约定由
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责。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房屋是因为出租人未及时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使得房屋未处于良好使
用状态下,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不能免责,并应依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责
任。
如果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时,对该房屋的现状有所隐瞒的,
如果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的话,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责。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59.房屋拆迁后,原来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房屋拆迁后,房屋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终
止租赁合同,但由于以前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补偿安置的房屋里。
如果补偿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条件不一样,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
来的用途,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参考法条: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60.承租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吗?
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这一规定,我国各地的情况都不太一样。在北京,拆迁人必须对被拆
迁人予以补偿,这个被拆迁人就包括承租人,但是承租人必须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规定的租
金正式承租房屋,而且必须是长期居住才能获得拆迁补偿。
参考法条: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61.承租人可以购买承租的房子吗?
如果出租人要卖掉房子,应当首先通知承租人。如果想购买房子的人给出的条件和承租人的条件相
同,那么出租人应当把房子卖给承租人,这就叫作“优先购买权”。当然,如果承租人出的价格比别人
低,出租人就可以把房子卖给别人了。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62.承租人还能继续承租已被转让的房屋吗?应当向谁支付租金呢?
如果承租人不想买下这套房子,那么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还是可以按照原合同的条
款继续租用这套房子,新出租人没有权利让承租人搬走。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
因为最初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老房东签订的,承租人应向老房东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在老房
东提供证据证明新房东已享有产权,通知承租人向新房东支付租金,并由新房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
变更合同之前,承租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将租金交给老房东。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63.出租人依法终止合同,被转租人应当怎么办?
如果出租人依法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那么承租人和被转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终止。
被转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转租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出租人也参与了增值租金的分成,那么出
租人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64.转租期限可以比原租期长吗?
转租期限一般不能超过原租赁期。但是,如果出租人同意,并且和承租人签订了相应的补充协议,
那么转租期限就可以比原租期长。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5.承租人能提前退租吗?如果提前退租,应当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出租人?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租赁期限,同时没有对提前退租问题作出特别规定的话,承租人提前退租就是一
种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提前退租,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以前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能
到新的房客。合理期限是多长,法律上没有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的约定来定,通常是一个
月。
66.租房期满未签订新的租房合同会导致什么结果?
租赁期满双方未签新的合同,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搬出。如果承租人继续住在租赁房屋里,而出
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此后的租赁期间为不定期,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
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67.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九十四、二百三十二、二百三十三条。
68.什么叫做廉租住房?谁能申请廉租住房?
城镇廉租住房,是政府和单位为了照顾那些有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而向他们提供的租金相对
低廉的普通住房。现在大多数城市已经有了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向街道办事处证明自
己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经所在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公
告登记后,才能轮候配租。收到房租补贴(或分配廉租住房)后,每年还要接受家庭人口与收入状况定
期审核。符合最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可申请配租廉租住房,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确
定,北京市城近郊八区的标准是:
(1)连续享受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的家庭或者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持有本
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平方米以下。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一条第
一款。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69.廉租住房的租金如何确定?
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3种形式,即租金减免、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其中以租金补贴为主。以
北京为例,配租标准按人均10平方米使用面积(包括原住房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5元。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建设部、
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70.在哪些情况下,政府会收回廉租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
如果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在廉租房里居
住,政府就会收回廉租房,或者停发租赁补贴。
参考法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
理办法》第十九条。
71.什么叫做承租权转让?怎样办理承租权转让?
承租权转让就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
代替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这个第三人就叫作承租权的受让人。
承租人首先要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然后和受让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最后由承租人
和受让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承租人,由受让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原租赁合同进行了房
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么还要到同一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72.按揭房屋能出租吗?
以按揭方式付款就相当于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从而获得贷款,房东拥有对房屋有限的产权,因此不
能未经银行同意出售、出租或抵押该房屋。如果出租人想出租按揭房,则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
同意后出租该房屋。
73.出租人能转租公房吗?如果将所租住的公房作为廉租房转租,需要经过单位同意吗?
对于出租人租住的公房,如果取得拥有该公房所有权单位的同意,出租人就有权转租公房,且单位
有权按照规定或者协议分享转租公房的利益。
如果出租人将自己租住的公房作为廉租房出租,则无需经过单位同意,而单位也无权分享出租该公
房获得的利益,但应向所在市区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申报。
74.如果租住公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了纠纷,出租人有权起诉吗?
对于出租人租住公房然后转租给承租人的情况,如果出租人事先征得了单位(房屋的所有权人)的
同意,那么出租人就有权起诉承租人,要求他支付房租、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如果出租人没有征得单
位的同意私自转租,那么出租人就只能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然后要求承租人搬出,并支付房屋的使
用费了。
对于出租人已经购买的公房,因为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他当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承租
人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且赔偿损失。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75.涉外出租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属于涉外出租房屋的,都应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在北京应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改处提出申
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并加盖“涉外”印章;
同时还要具备涉外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此外,出租人也要仔细检查外国人有没有在中国居留的合法证件、身份证明等。
参考法条:《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行房屋租赁证制度及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的通知》第一条。
76.要将房屋出租给经营者,出租人应当办理什么证件?还应当注意什么?
出租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证》。对于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来说,《房屋租赁
证》是经营场所合法的有效凭证,因此,出租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证》。
要将房屋出租给经营者,出租人应当检查承租人的证件,确保承租人进行的是合法经营。此外还需
要经常检查,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无照经营等活动,出租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
条、第九条第三款。
77.如果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了无照经营者,会产生什么后果?
如果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进行的经营活动是属于无照经营,仍然将房屋租给他们的,
就会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参考法条: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78.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和用于居住有何不同?
两者的管理体制不同。用于生产经营的出租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对租金等条款有更多协商的自
由,而住宅用房则需遵循政府有关的租赁政策。出租房用于生产经营的特征:
①租金标准不同:双方可以自行商定租金,而不受住房租赁指导价格的约束。
②修缮责任不同:对于房屋的自然损坏,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由谁负责维修,而不一定由出租人负责
维修。
79.出租人应缴纳哪些税?所有的税都必须由出租人缴纳吗?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纳税。根据《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各级政府的外来人口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经北
京市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具有代征税费能力的单位作为代征人,负责出租房屋税款的征收。
应缴税费各地均有所不同。此处以北京为例,出租人应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现在除了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办法进
行申报纳税以外,其余只需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综合税费,就无需缴纳此外的其他税费了。
除了合同印花税,由双方各自承担50%以外,所有税费都应由出租人缴纳,而不可约定由承租人承
担。
参考法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80.出租人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经出租的房屋吗?卖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吗?
出租人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经出租的房屋。虽然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出去,但是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属
于出租人的,他有权按照自己的需要处置自己的房屋。
出租人卖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在卖出房屋之前,出租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通知承租人,
因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承租的房屋。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81.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吗?
有效。抵押行为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可以继续住在那里,出租人也可以继
续收取租金。一旦出租人不能偿还债务,而将房屋变卖或者拍卖了,承租人仍然可以按照原来的租赁合
同继续住在房子里。
参考法条:《担保法》第四十八条。
82.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
有效。在本情景中,虽然承租人是以一个人的名义租赁的房屋,但是因为承租人是与家人一起居住
的,所以,承租人死亡后,其他一起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83.承租人死亡后,未和他一起居住的家人可以搬入出租房屋吗?
承租人死亡,如果该承租人的家人并没有和他共同居住,原租赁合同就失效了。在没有经过出租人
同意的情况下,未在一起居住的家人无权擅自搬入出租房屋。
84.如果是出租人死亡,合同还有效吗?出租人的家人可以收回房屋吗?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当出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时,继承人就自
动成为新的产权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的家人无权收回房屋。
85.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吗?
对于有固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出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合
同中没有规定,出租人就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继续履行合同
了。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租赁的房屋;擅自破坏租赁的
房屋、改变结构、改变用途,或者拖欠房租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终止合同了。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二百二十七、二百二十四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
法》第二十四条。
86.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出租人可以随时收回房屋吗?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房屋租赁的期限,就是不定期租赁了,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也
应提前通知承租人。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87.承租人不交房租,出租人该怎么讨租呢?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缴付或拒绝缴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
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如果承租人还是拒不缴付,出租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8.承租人没有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吗?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而且得到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
物业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出租人付款了,否则物业公司还是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的。
也就是说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的约定,必须要得到物业公司的确认。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
的这个约定没有得到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这个约定也只能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约束力,而对物业
公司不发生效力,出租人必须对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89.合格的中介机构该有哪“两证”?有效证件应当挂在哪里?
合格的中介机构应当有“两证”,也就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
构资格证书,以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此外,中介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还必须有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合格中介机构的有效证件应当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同时还要张贴全部执业经纪人的房地产经
纪人资格证。如果没有在要求的地方悬挂,则很有可能存在问题,委托人就一定要小心了。
为了防止中介机构,一定要坚持查看“两证”原件,最好把注册号记下来,以防非法中介机构
利用复印件弄虚作假。如果和中介机构合作,就一定要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要查看签署合
同的执业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证书。此外,还要检查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按照法律要求
办理正规手续,如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等。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90.中介公司可以收哪些费用?
如果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双方达成合同,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一次性收取中介服务费,
并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发票。中介机构不得收取委托合同以外的任何财物,如押金、信息费、咨询费等。
此外中介公司也不得事先收取看房费。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91.如果通过中介机构没有到房子,还用交费吗?
不用。如果中介机构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即使合同中这样规定也是
无效的,但是中介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92.中介机构可以收取多少中介费?中介机构应当向谁收取中介费?
中介机构可以收取相当于半个月到一个月房租的中介费。向谁收取国家没有规定。按照惯例,租赁
普通住宅,则由承租人向中介公司缴纳中介费,而对于公寓、别墅租赁,则由出租人支付。
参考法条:《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第六条。
93.什么是房屋出租代理?业务是什么?
房屋出租代理有时候也叫房屋租赁代理,它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种经营活动,也就是由房地产
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业
务主要是出租人将房屋委托给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后,由代理机构负责寻房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办
理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备案手续,通过银行收取、交付租金,按照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服
务,从而使出租人能从繁杂的房屋租赁事务中脱身。
94.如果承租人没有缴付租金怎么办?
如果承租人没有缴付租金,银行也会从代理机构在银行的保证金中划拨出这么多的钱,付给出租
人,因此出租人无需承担承租人不交租金的风险。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第十
条。
95.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可否不通过银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不可以。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必须与银行签订临时租金监管协议,承租人也必须将租金交给银行,由
银行统一代收、代付租金,即使承租人委托房屋出租代理机构代交租金,代理机构也必须在3日之内将
租金存入银行。所以,一旦有房屋经纪公司提出代收租金的要求,出租人就不应与这样的公司签约。因
为这样做会产生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卷款逃跑的风险,而且也说明该房屋经纪机构不具有代理房屋出租的
资质。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第七
条、第八条。
96.承租人绕过中介机构和出租人签约,也应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吗?
应该支付。因为中介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提供了房源信息,让供需双方见面,就提供了相应
的服务,即使承租人绕过中介机构和出租人签约,合同的成立也是中介机构促成的,因此中介机构有权
获得中介费。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97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能约束业主吗?
尽管业主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中,但业主必须受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束。
因为,开发商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且业主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中已经约定有前期物业管理的事项。所以业主在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开发商订立的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98开发商是怎样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
早期的物业企业一般都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住宅物业的建设单
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
经物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
企业。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商的裙带关系。
99怎样成为业主?
业主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另外购买预售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权属
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也被视为业主。
100产权证没办,是否应交物业费?
虽然您在买房的时候还没有获得产权证书,并不拥有房屋产权,但是由于您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并
且已经入住,对该房屋有相当的控制权,并且从物业管理中获益,因此应该支付物业管理费。
101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怎么确定?业主大会的职责有哪些?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程序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在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
及时处理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并同时告知居委会。
业主大会的职责主要有: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
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④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
督实施;⑤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
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参考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02业主大会是怎样成立的?
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就北
京而言,在满足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业主首先应致信给区县小区办和街道办事处,请求他们来小
区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的工作。在街道办事处、区县建委指导监督下,组建由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
位、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具体负责业主大会的成立召开事宜。
103没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对我有效吗?
有效。业主大会决议生效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要大会是在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一般决定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经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2/3以
上通过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参考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04如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应当由业主大会以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的决议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该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物业服务的项目和物业收费标准、收
费方法等。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
(2)选择管理规模较大的物业管理公司。
(3)选择经营意识强的物业管理公司。
105居委会能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吗?
尽管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由居委会为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现象,但实际上,居委会是无权为小
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
政府或者政府的派出机构的指导、支持下开展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
利,也不必承担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发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
进行协调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106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沟通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桥梁,履行下列职责:①召集业主大
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②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③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④监督业主公
约的实施;⑤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107同一小区是否可以成立不同的业主委员会?
不可以。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般只有一个业主
大会,因此也就应该只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如果出现多个业主委员会,在
行使职能时就会产生纷争。同一小区内后建立的楼盘的业主,可以通过增选或者补选的方式
加入到业主委员会中。
108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吗?
不可以。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身份”,该
“身份”不得转让或委托。因此,业主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本人参加,不能委托他人代表参加。
109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还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吗?
有资格。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看他是否具有业主的身
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出来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欠费问
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
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问题,与业主是否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无关。欠费业主也是
业主,有资格参加选举。
具不具有选举资格与能不能当选委员,是两个问题。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房屋产权人应尽的义
务,业主欠费既影响物业管理企业正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因此欠费业主不
宜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但这并不是等于是剥夺了欠费业主的被选举权。
110业主委员会如何进行换届选举?任期未满,业主有权撤换委员吗?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
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在任期中,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由业
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111物业管理公司能吗?
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行政主体,因而没有的权利。处罚权,只能由行
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处罚的行为违反
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不具有约束力。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
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凌驾于业主
之上设立处罚权。
112开发商与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是什么关系?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主要是购房合同关系,如果开发商未将其房屋全部卖出,那么开发商也是业主,
与普通业主承担相同的权利义务。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通常是两种关系:①从属关系,即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分支机构或
子公司;②合同关系,开发商以原始业主的身份订立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
业管理。
113物业管理公司能进行“转委托”吗?如何进行“转委托”?
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或任何其
他企业。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服务业务
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进行“转委托”时,首先,要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公司来承担专业服务项目;其次,物
业管理公司要与专业性服务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专业性服务公司提供的专业性服务质量
和水平不得低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相关专业性服务质量和要求的约定;同时还要约定专业性服务公
司达不到服务质量和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114“转委托”后,责任谁来承担?
物业管理公司将自己的专项服务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专业性公司后,并不能免除自己根据原物业管理
合同对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受委托的专业性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原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
要求,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
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5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扣押业主的房屋钥匙?
无权。
向业主交付房屋是开发商的义务,如果业主已经付了房款,则开发商必须向业主交付房屋。物业管
理公司向业主交付房屋是代开发商履行义务,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物业管理公司
因为业主拒签业主公约或其他原因而不给业主房屋钥匙的行为,是将自己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权利
关系附加到了替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中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16业主公约对于承租人是否有效?承租人违反了业主公约,业主承担责任吗?
业主公约对承租人同样有效。虽然马建设是真正的业主,王先生作为承租人只是非业主的物业使用
人,王先生的权利义务由他和马建设进行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物
业的使用人也要受业主公约约束。
尽管业主并没有违反业主公约,但为了督促业主约束非业主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业主对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
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没有物业的所有权,但是对物业享有使用权,并且按照合同、法律规定能够行使
业主的部分权利的人。非业主使用人主要是承租人。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只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或者
一定条件的收益权,而没有处分的权利。
117物业管理费应向谁收取?物业管理费应按哪个面积收取?包括哪些费用?
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来自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物
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严格来说,物业管理费应依据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又包括两部分:①套内建筑
面积;②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实践中,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物业管理费通常按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收取:现房通常按购
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如果合同约定面积与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不符,以实测报告为
准;期房通常按照房屋建成交付时,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的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报告为准,购房人依
据该报告提供的面积缴纳物业管理费。
118承租人是否应交物业管理费?什么情况下承租人要支付物业管理费?
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支付物业管
理费的义务。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基于物业管理合同的义务,房屋租赁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是两个不同的
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混同。
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且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意
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那么应当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承租人到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
业主要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119小区里供水、供电、供气等费用应向谁收取?设备应由谁负责维修?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
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代收前面这些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毫无疑问
享受这些服务的业主要支付费用。
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
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这些单位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
护,但相关费用要由这些单位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这些费用。
参考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20业主在入住时是否应当缴纳水、电、气等入户费?
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含在房价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在交房时另行
收取的,都属于不得收取的费用。因此,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没有明示在交房时
要另行收取水、电、气等入户费,业主可以拒交此费用。
121开发商可以在售楼合同中对物业管理费进行规定吗?
本文发布于:2022-07-18 16:11: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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