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题
1.什么是法律体系?
2.什么是法的形式,我国的法的形式的构成有哪些?
3.我国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由哪些构成?
4.97年至今我国颁布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
5.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6.建设工程法律事实如何进行分类?
习题答案:
1.什么是法律体系?
答: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
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什么是法的形式,我国的法的形式的构成有哪些?
答:法的形式,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1.宪法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
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
效力的一种法。
2.法律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
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
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
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
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招标投标
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地方
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6.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对于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文件和对法律适用的说明,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
律规范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7.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
件。国际条约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3.我国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由哪些构成?
答: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确定为梯形结构方式,由以下几个层次组成: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我国的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建设法律
建设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
围的各项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发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的各项行政法规,在
全国范围内有效。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部门规章
建设部门规章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
并颁布的各项规章,或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如《建
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地方建设法规
地方建设法规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
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在所在辖区内适用的调整建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地方建设规章
地方建设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
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行政规章。
7.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方法等技
术文件。如预算定额、施工规范、验收标准等。
8.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加入WTO后,建筑领域国际交往日益增多,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签订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
和双边条约,还有国际惯例、国际上通用的建筑技术规程都属于建筑法规的范畴,都应当遵守和实
施。
4.2000年以后我国颁布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2000年以后我国颁布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6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颁布《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8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4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颁布《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8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
年11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2年6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7月5日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注册监理工程师
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
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4月9日国务院颁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2007年6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新颁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正并发布了《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10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5.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答:建设法律关系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
务的当事人。其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它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业主方、承包方、相关中
介组织及金融机构等。
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通常情况下,建设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建设法律关
系,这里双方各自享受的权利、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便是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分为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3、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设活动的参与者具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如在一个工程合
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中,发包方的权利是获得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完工的工程,其义务是按
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承包方工程款;承包方的权利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得到工程款,其义
务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务。
(1)建设权利
(2)建设义务
6.建设工程法律事实如何进行分类?
答:建设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1)事件
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如地震导致工程延期。按事件的属性可以分
以下两类情况:
①自然现象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
②社会现象引起的。如战争、、政府禁令、恐怖活动等。
(2)行为
行为是指人们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行为。行为一般分以下几种:
①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实施了建设法规所要求或允许做的行为,或者没有实施建设法规所
禁止的行为,如依合同支付工程价款,依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等。
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受法律禁止的侵犯其他主体的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的行为,如不履
行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矫正和制裁。
③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国家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地方政府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④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建设法
律规范性文件行为的活动。如国家制定或颁布建设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定额等行为。
⑤司法行为。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如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作
出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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