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负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7 06:33: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哥也弄)

国家不负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是什么

“国家行为”一词在行政法学意义上到目前为止并无一个统一、

确切的含义,我国也有学者称其为“统治行为”、“政府行为”。在国

外其被解释为“与国家的重要政策有联系的行为”,“关系到国家存亡

及国家统治之根本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国家最高机关(国会、内

阁等)的行为”等。这都说明了国家行为具有的特殊性质。下面由为

你详细介绍国家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家不负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是什么?1、国家行为又称政府行

为、统治行为。

指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与国家重大政治、军事和安全有

关的行为,如宣战、媾和、备战、战争动员等国防行为,建交、断交、

批准、缔约参加退出国际条约协定等外交行为,因公共安全采取紧急

卫生、经济、军事等措施的行为(宣布戒严、重大防治救灾行为、抗

传染病措施等重大的公益行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调整、重要行

政区划变动、调整工资、物价等重大经济政府行为。国家行为是最高

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为,一般不受法院司法审

查。

各国均承认对统治行为,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但对国家行为的范

围,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在法国,统治行为范围较广,凡属政治领域

内的法律争议,机构之间的行为均包含在内,英国则以对外关系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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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以属于宪法领域内的国家指导为限。①国家行为免责有两方面的

原因,一是国家行为事关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通过法律加以适当保

障是必要的,有利于保障行政权正常有效行使。二是传统上"

国家主权"观念和国家豁免原则的影响。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

过于宽泛的国家行为招致许多批评,很多国家通过判例和立法开始对

政府行为不负责任创设一些例外。

2、行政立法行为

很少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国家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

赔偿责任,但在判例和习惯上均将立法行为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如

美国惯例上,国家对上下议院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②。

在法国,国家对立法职能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法律有明确规定

为前提,如果法律未作规定,国家不负赔偿责任,这是法国的传统原

则。从众多国家的法制传统看,国家对议会立法职能原则上不负偿赔

责任,只有在法律已明确规定时才可能发生赔偿问题。

既然国家对立法行为造成损害不予赔偿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那

么,说明国家在有些情况下对立法是可以赔偿的。国家对立法行为予

以赔偿的特殊条件是:首先,该项立法行为已被确认为违宪或违法;

其次,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再次,立

法中并没有排除赔偿的可能性;最后,在国家无过错时,损害必须达

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受害人才能由于制定法律而遭受损害请求赔偿。

同时还应当明确,国家为了保护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不负赔偿责

任,如制止物价上涨、保护公共卫生、应付紧急状态的法律,国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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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不负赔偿责任。符合以上条件的立法是可以赔偿的,特别是行政机

关制定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行政立法行为,在给相对人造成损

害后,国家应当予以赔偿。

在我国,除立法行为能否赔偿外,还存在一个对抽象行政行为可

否赔偿的问题。对此理论界还有争议,目前普遍的观点是:根据行政

诉讼法,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被直接起诉,即使该行为违法,如果发生

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现实后果,也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

施,所以完全可通过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赔偿诉讼,不必诉抽象行

政行为。对此,我认为不无商榷之处。

首先,国家赔偿诉讼并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诉讼,用行政诉讼的受

案范围限制国家赔偿诉讼范围是不恰当的。也就是说,只要行政机关

的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害并构成国家赔偿责任,即使是行政诉

讼中不能被起诉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完全可以成为赔偿诉讼的标的。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权益的现象是普遍的,与具体行

政行为并无多少区别。如果把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赔偿诉讼之外,就

可能出现行政机关借此规避法律,采用抽象行为实施违法的现象。

再次,并非所有影响公民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必然通过具体行政

行为实施。例如行政机关发布一项禁止某些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规定,

自发布生效之时就可以造成相对人损害,而不必通过具体行为实施。

如果不允许相对人对抽象行为提起赔偿诉讼,必然放纵行政机关这方

面的违法行为。

最后,各国法律均无明确禁止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赔偿诉讼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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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因此,我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其他立法行为一样,对它们造成

的损害能否请求赔偿,仍然应该以前述条件为标准加以判断,而不必

受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束缚而将行政立法和抽象行为排除在

赔偿范围之外。

3、对自由裁量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的规定,是美国《联

邦侵权赔偿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法在2680条中规定了大量不适用国家赔偿的情形,其中很大

一部分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如因海关、财税的评估错误稽征税额或

扣押货物时所生的损害,因实施检疫所生之损害、因人身加害殴打、

不法拘禁、不法逮捕、诬告、滥用诉讼、诽谤、虚伪陈述、诈欺及妨

碍契约的权利等导致的损害;因财政部采取财政作业或货币制度等金

融措施所生的损害;公务员执行职务已尽相当注意造成的损害;以及行

政机关或公务员行使裁量权或不行使裁量权,不论该裁量权是否滥

用,国家均不负赔偿责任。

我认为由自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达到立法目的,自由

决定如何,何时、何地应实施何种行为而采取的依照他最佳判断的行

为。既然是自由裁量,就应当给予行为人以一定自由度,在此范围内

若造成他人损失,国家不必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或公务员

在应当行使裁量权时不行使,或超越滥用裁量权侵犯他人权益的其结

果必然违背法律赋予其裁量权的目的,构成明显的违法行为,国家应

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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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军事行为

很多国家赔偿法都规定了对军事行为不负国家赔偿责任的内容。

例如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第2680条第10项规定:对任何在战

争期间,因陆海军及海岸警卫队的作战活动所产生的赔偿请求,国家

不予赔偿。瑞士联邦责任法也规定,战时军事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

一般不负赔偿责任,依特别法规定执行。平时演习引起的,可以依军

事行动规程负赔偿责任,但以军队在演习事先加以防范并使损害减至

最低限度为条件。我认为,军事行为与行政行为不同。对合法实施军

事行为造成损害的是否赔偿,如征用土地、战争损害等,应依特别法

规定。但对于军事机关依法律授权或行政委托从事的行政行为造成非

法侵害的,应当予以赔偿,例如军事机关在管理环境卫生、计划生育

等方面的行为,国家应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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